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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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63号
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二”产业基地管理,加快“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为我市“退二”企业搬迁创造条件,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接“退二”企业的产业基地。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项目是指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在“退二”产业基地中划定的用于承接“退二”企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以及“退二”产业基地中与“退二”工作有关联的相关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中规定的“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退二”产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和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具体如下:
(一)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批。
(二)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规定报审。
(三)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承接“退二”企业落户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五)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六)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管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编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说明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按要求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对产业基地规划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用地报批工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指导“退二”产业基地做好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负责基地内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环保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部门按职责组织对“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建或拟建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二”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已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已经批准,“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三)“退三”产业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审查。
(四)“退二”产业基地已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并确保用地需求。
(五)按照现有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或核准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核定的补助资金1:1进行配套,其中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原则上补助一次。
(三)优先安排2009年前能够提供“退二”用地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四)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区(县级市)在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五)补助资金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可以根据“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要建立“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在建“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使用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年终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在该项目中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报告和批复内容建设,凡有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评估等费用在“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和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业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2007年12月18日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区及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社区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社区消防工作坚持立足现有条件,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消防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社区内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有保障本单位、经营场所、家庭消防安全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由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各方代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问题。
第七条 社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社区应当依托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消防工作室,安装报警电话,配备消防器材,接受社区群众咨询、投诉并提供消防服务。
第九条 社区内应当配备下列消防设施、器材:
(一)在适当地点配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二)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
居民家庭宜配置小型灭火器材。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定
期进行考评;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部署社区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二)建立义务消防协管员队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四)对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宣传;
(五)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按规定配备、维护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四)协助社区居委会进行消防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辖区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日进行下列消防安全巡查:
(一)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二)用火、用电情况;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进行的巡查内容。
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应明确巡查的频次、路线和重点部位并填写包括巡查时间、部位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的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社区内火灾隐患自身无力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邻里守望(照看)机制或制度,督促居民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群体的看护,加强家庭内火(电)源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社区内严禁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内严禁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
社区应当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当每年对常住人口进行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区消防工作经费可由社区居民、驻社区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自愿捐助、公益补助等方式筹集。
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支持和帮助所在地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佛拉芒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
国际合作总局代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团长
国际合作总局副总局长
玛德琳·德·朗格 国际合作总局顾问
玛丽安·波斯曼斯 国际合作总局行政秘书
皮特·库森斯 国际合作总局礼宾官员
佛拉芒语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范·莱贝尔格 艺术总局总局长
埃克多·范·布拉邦 教育及常规培训局代局长
维尔弗莱德·帕斯莱 秘书长办公室副顾问
佛拉芒语区国外培训计划协会代表:
米歇尔·维拉 计划处官员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二等秘书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巩固已经取得的合作成果,并确保这种合作继续不断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拉芒语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一、教育与科学
1.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具体交流及合作方式由有关院校商定。
2.佛拉芒语区通知中方有关佛兰德国际技术博览会的计划和目标,并就技术转让中心提出的技术转让方面的可能性提请中方注意。
3.在佛拉芒语区和中国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之间所签署的合作协议范围内,双方每年在科学技术领域互换三名专家,每位专家的逗留期限为十天。
交流的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4.专业奖学金
双方于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期间,每学年互换十个为期十二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二、文化
1.总则
(1)双方鼓励在文化方面的合作;根据一方要求,双方鼓励交流并交换有关文学、博物馆、戏剧、音乐、舞蹈、电影、造型艺术以及国际性艺术节和比赛方面的消息和出版物。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用于第二条第1款第(1)项中提及的文化活动和专家互换。
2.舞台艺术
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最多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一周。
3.音乐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派一个最多由十二人组成的乐队赴中国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4.视听
(1)双方鼓励并支持广播,电视及电影方面的合作。
(2)佛拉芒语区邀请中国一名专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根特电影节,为期一周。
5.造型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将在中国举办乔治·密纳或乔治·密纳同时代艺术家的绘画及小型雕塑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交换一名美术家,赴对方的美术院校画室或美术中心工作,为期二周。
(3)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比利时举办小型版画展,为期一个月,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两周。
三、社会文化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保留三十人日的费用,用于社会文化事务及专家的交流。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体育
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五、名胜古迹
双方互换有关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资料。
六、通则与经费
1.奖学金
所有候选人的档案材料中必须包括申请奖学金的理由说明。
专业奖学金
(1)可获得专业奖学金的候选人必须具备大学或相当于大学学位的毕业文凭。经双方事先一致同意,并备有详细履历、研究计划及在可能情况下提供一份著作目录。
(2)候选人由派出国挑选,但应该征得接待国的同意。
(3)派出国于每年四月一日前推荐候选人名单,接待国于七月一日前通知对方候选人和(或)研究计划的接受意见。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星期通知对方奖学金生抵达的确切时间。
(4)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5)接待国承担下列几项费用:
在佛拉芒语区:
--每月18000比利时法郎;
--在国家的或国家资助的教育机构中登记所需注册费;
--支付在佛拉芒语区一次性安置费5000比利时法郎,但逗留期至少在一个月以上;
--学习和办理行政手续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每月至多为500比利时法郎,该费用可以累计到学生离开本地区之前;
--购买书籍及教材费用,人文科学最高为4000比利时法郎,自然科学和艺术专业最高为6000比利时法郎;
--学生如果希望获得比利时学位,则向其提供博士论文印刷费最多20000比利时法郎;硕士论文印刷费最多10000比利时法郎;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免费提供双人一间住房;
--每月提供195元至235元人民币的生活费;
--免交学费;
--每年组织一次优惠旅行;
--免费医疗;
--提供因所在学校制定的学习计划而需要在国内旅行的费用。
2.人员交流
以下条款适用于短期逗留人员(最多十五天)。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接待国寄去候选人的履历,并通知访问要求,使用语言及抵离的准确时间。
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国内旅费;
--医疗保险及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3.教师交流
(1)与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同;
(2)讲学报告的酬金按照各自政府现行规定办理。
4.团组交流
(1)派出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组织费用;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旅费;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组织费用。
5.电影
(1)派出国负担影片保险费、运输费及专家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组织活动费及专家食宿交通费。
6.展览
(1)派出国负担下列费用:
a)展览的设计、制作以及展览的包装和集中所需要的费用;
b)展览运至第一个展地及自最后一个展地运回本国或运至第三国的费用;
c)全风险保险费;
d)编制图录必要的材料费;
e)一名负责监督开箱、装箱、布展及拆展随展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责
a)提供具有必要安全设施的合适展厅;
b)为布展、拆展、装箱、开箱以及展品的装卸提供辅助人员;
c)印刷图录,海报及请柬;
d)为印制一般广告,举办开幕式以及看管展览提供费用;
e)提供一名监督布展、拆展、开箱、装箱的随展专家逗留期间的费用;
f)向派出国赠送与展览有关的出版物各二十五份,如图录、海报、请柬及新闻公报等;
g)如遇展品受损,未经派出国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修复。
7.如有必要,接待国为应邀来访者(留学生除外)提供一名译员。
8.其它条件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佛兰芒语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吴春德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
代 表
德·弗拉斯沙默·范·勃
拉盖尔男爵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