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11  浏览:8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科工经[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质量管理情况;

  (四)保密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六)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

  (七)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一)持证单位科研生产场地迁址、主要科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复审;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

  (八)持证单位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九)提供虚假年度检查材料;

  (十)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委复核。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于每年7月向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持证单位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每年可以选择部分持证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一条 许可管理部门接到持证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许可管理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持证单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委同意。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所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042.doc
  2.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15.doc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127.doc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156.doc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215.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琼府[2005]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本着更加务实、更加细化的原则,现就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二、国内非公有制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或者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给营业执照。
  三、国内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册资金有困难,经批准可以分期注入。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额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在各县(市)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
  四、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如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按正规企业预备期管理,符合条件后再补发正式营业执照。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政府核准,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六、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拔出5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部分资本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贷款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七、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增加科技三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制订具体使用办法),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具体使用办法)。
八、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省内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九、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扶持和奖励参与农产品运销、促进城乡贸易、搞活商品流通有贡献的骨干龙头企业。
十、鼓励市县积极推广三亚市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渔业外海捕捞融资发展的经验,积极推广澄迈县与开发银行合作建立信用协会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的经验,密切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构筑信用融资平台,扩大会员数量和贷款规模。
  十一、在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壮大信用担保机构的实力。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
十二、加快推进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十三、按照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有的、与现行政策不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涉及的税费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
十四、下岗失业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明在区、县(市)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失业人员)或者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五、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10年免征、10年减半征收(在省内迁移的企业不得享受)。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十六、鼓励纳税人在海南置业消费。对于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和在海南从业、就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其在本省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万元。
十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和采取必要措施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并且不得随意向非公有制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企业就同一事项在三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检查。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十八、对全省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登记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同时免费领取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作的“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任何单位或部门进入企业进行检查,都要将进入时间、检查内容、收费标准等如实登记,年终时由各市县政府将辖区内企业的检查卡统一回收,作为社会评议政府的重要依据,对于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二十、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企业生产经营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治安联防体系,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从现在起,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二十二、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的制度,在制定战略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定期举行表彰大会,表彰奖励纳税大户和信用好、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十三、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行业自律,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同时对不守法、不诚信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惩治,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诚信环境。
二十四、充分发挥总商会(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支持总商会(工商联)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能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十五、进一步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服务职能,认真研究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督促落实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及各项资金,加强对本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7〕10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
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
86号)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
财预〔2006〕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
评价”) ,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
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 会同主管预算
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实施。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市财政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
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
算部门。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的支出项目,以及市财政局选定的其他
支出项目,主要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
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政策性补贴等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
支出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 包括完成结果评
价和阶段性评价。对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评价;对
跨年度的项目,根据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情况实
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实施完成结果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以定量
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合理评价支出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综合评价原则。绩效评价既要考核评估财政支出项目
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考评其合法性、合
规性。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本市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四)财政部门及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
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主管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可行性研究、立
项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材料;
  (七)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资料;
  (八)审计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项目预
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及时性、质量、成
本及效益情况等;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
理状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尽量以量化指标进行考核, 在量化分
析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并作出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财政支出项目的
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用共同的绩效
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
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
可操作性,要能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实行评
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
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实现情况,资
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市财政局确定。
  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商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支出项目特点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比较法、因素分析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
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
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等,综合分
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
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
益进行对比分析,用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法, 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
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
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公众评价法, 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效果的
支出,通过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
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的制度办法, 组
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主管预
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重大支出项目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政支出项目: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二)社会公众比较关心;
  (三)资金数额较大;
  (四)审计、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部
门的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可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部门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选
择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
预算时,一并上报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评价对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拟定本部门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拟定重大支出
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
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 由市
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评价对象或绩效
目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对
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综合评价
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
局可以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重大支出项目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提出改
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
理部门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主管预算部门、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项目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对
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和整改
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市财
政局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
时将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式样)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