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0:06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督查工作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督查工作力度,要坚持以暗访为主,以查找问题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抓好政府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和人民满意的政府,必须加强新形势下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为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树立督查工作权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必须坚持从严治政,务实求效,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现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政务公开实施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第四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督查事由、责任领导、办理要求、主办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协办人、完成时间及进度等。
(二)分流承办。1、自办。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单位查处的或领导指定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自行办理。2、转办。市政府督查室将确定的督查事项以《宿政督字》文号发文,并附原件的复印件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收发文件、材料的登记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应在收件后3天内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并说明理由。3、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责成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如遇有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督查实施。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分别运用督查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推进市政府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注重做好督查事项的分层次协调工作,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协调;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的重要交叉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预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五)报告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一般每季度综合报告一次,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办理。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反馈结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转办、督办,负责反馈。督查办理情况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领导安排查办、愈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于反馈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汇报应由地方或部门负责同志签发后呈文上报。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六)立卷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条 督查工作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
(三)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的作用。政府设立的督查机构,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政务督查工作,任其职负其责。未设立督查机构的政府部门,由办公室或指定的科、室负责督查工作。
(四)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强化督查意识,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按照省政府皖政〔1999〕43号文件要求,授予督查机构必要的权力,保证政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审议专项工作、专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应围绕下列内容确定:

(一)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全市推进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三)民生改善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五)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为安排下年度工作做好准备。

第五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召开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六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分别深入各县区召开会议,听取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根据市委中心工作和调研情况,提出初步的审议专项工作、专题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计划建议。

第八条 初步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进一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年度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印发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物资部门应根据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规定,于每月八日前向上海外贸局报送下月份外贸货物的进出口货源计划,并于每月十日前向上海港务管理局报送下月份内贸货物的出口托运计划。特殊货物应另列清单说明。
第三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应参加上海市和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召开的两级平衡月度运输计划会议,接受核定后的内外贸月度运输计划,积极制定措施,组织装卸疏运。
第四条 物资部门和运输部门应以核定后的内外贸月度运输计划为依据,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负责召集有主要物资部门和铁路、市内运输以及长江、沿海、内河航运等部门参加的旬度疏运会议(每旬逢九日,二月下旬提前二天召开),总结本旬疏运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物资部门提供港存货物的流向、数量、托运情况;运输部门根据托运要求,
积极提供运力,共同平衡,编制好下一旬的疏运计划。
第六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对进口船舶应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合理指泊,并积极组织好货物的车、船直取。对重点船货,应召开船前会议,落实接卸等各项事宜。
第七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应根据“以疏保卸、以出保进”的原则,优先安排昼夜疏运作业计划。如遇大船装卸作业和疏运作业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疏运。
第八条 凡承运国外进口烈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事先须经上海外轮代理公司征得上海港务管理局的确认后方可承运,否则不予起卸,或由港口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处理。其费用和风险应由承运船舶承担。
第九条 凡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流向的货物,要求来上海港中转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或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得予以起卸中转。
第十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物资部门存放在港口库场的国内外进港、进口货物,港口按以下办法计收保管费:
(一)从货物进入库场起至提离当日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所规定的费率,计收正常的保管费;
(二)从每票货物全部进入库场的当天开始,凡超过十天未提离的货物,自第十一天起至第二十天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率,加收百分之五十的超期累进保管费;自第二十一天起至提离当天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率,加收百分之一百的超期累进
保管费。
(三)国外进口的粮食、散装化肥、铁矿石和国内外进港的煤炭,在分区允许堆存量以内(详见附表),暂不加收累进保管费,但对超过允许堆存量的部分,从超过的当天起,至提离时止,按交通部颁《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费率,加收累进保管费百分之一百。
第十一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超过三个月未提离的货物,港口可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所得价款除按规定扣除应缴的各种费用外,余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收超期累进保管费、转栈和作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均推迟十天,逾期不提的仍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或交通部临时决定,改至上海港起卸的货物;
(二)橡胶的检验甩样部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期间,对已纳入疏运昼夜作业计划而无法完成的货物,可免收超期累进保管费。
第十四条 在执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时,对于需要转栈或转离港区的货物,上海港务管理局必须提前三天发出书面催提通知;对于堆存期超过三个月需要进行处理的货物,上海港务管理局应在堆存期满一个月、两个半月两次发出书面催提通知。
第十五条 为了加速货物疏运,在原定运输方式没有能力承运时,上海港务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运输方式疏运,并提前通知物资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同品种的大宗货物,港口不得擅自借调。如因操作衔接等原因,必须借调时,应事先征得物资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因上海港务管理局的责任而造成物资部门未能提到货物的,上海港务管理局免收误期货物保管费两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进港提货的车、驳空放费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粮食、化肥、铁矿石、煤炭允许不累进计费存量表
单位:吨
----------------------------------------------------------
单位名称 | 货种 | 全港 | 上港 | 上港 | 上港 | 上港
| | 共计 | 二区 | 六区 | 七区 | 八区
----------|------|-------|------|-------|-------|--------
上海市进口粮食转运站|国外进口散粮| 60,000|筒仓 | | |
| | |10,000| | |
| | |堆场 | | |
| | |50,000| | |
武汉钢铁公司 |国外进口铁矿| 25,000| | | | 25,000
| 石 | | | | |
梅山工程指挥部 |国外进口铁矿|120,000| | | |120,000
| 石 | | | | |
上海农药化肥经营处 |进口散化肥 | 20,000| | | | 20,000
上海市燃料供应公司 |国内外煤炭 |300,000|30,000| 70,000|200,000|
浙江省煤炭转运站 |国内外煤炭 | 90,000|10,000| 20,000| 60,000|
江苏省煤炭转运站 |国内外煤炭 | 50,000| 5,000| 15,000| 30,000|
福建省煤炭转运站 |国内外煤炭 | 25,000| | 10,000| 15,000|
华东电管局 |国内外煤炭 | 90,000|20,000| 10,000| 60,000|
浙江电管局 |国内外煤炭 | 15,000| | 5,000| 10,000|
| 煤炭合计 |570,000|65,000|130,000|375,000|
----------------------------------------------------------
1.分区分户超过部分应收取累进保管费,不受全港总数的限制;
2.其他单位、其他货种一律按规定收取累进保管费,包括上海焦化厂、上海
海运局在内,不予优惠。



1984年6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