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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07:25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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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 证监发字[199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在新股发行认购过程中,出现了透支申购等不正常现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发行申购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发行纪律、维护股票发行的公正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我会证监发宇[1995]161号文的规定加强对股票发行的领导及组织工作,切实履行对股票发行中申购资金专户的监督和管理。

  2.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透支申购股票,也不得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客户融资申购股票。一经发现,我会将视情节严肃处罚,直至暂停其单项或全部证券业务经营资格。

  3.上网发行的申购资金必须按规定期限全部集中冻结在证券交易易所为主承销商开设的申购帐户中,非上网发行的申购资金必须集中冻结在主承销商开设的申购帐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存款。

  4.交易所要严格禁止透支行为,对于申购中出现的透支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交易所对无效申购应制定处理办法,并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透支的证券商名单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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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1990年11月14日,国家环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厅内建环字(90)第507号文收悉,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种收费,一种是超标收费,一种是不超标收费。至于收费标准,则应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

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范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细则。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包括市直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

(二)符合《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向梅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梅州市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呈批表》;

(三)《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正式发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已按揭的须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上交有关材料;

(二)市房改办负责审查材料、核定住房货币补贴的金额,并造册报市财政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材料;

(三)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受理时间为本年度9月份;

(四)由市房改办于本年度11月份将审查核定符合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名册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复核并于本年度12月底前将补贴金额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一般干部职工20000元;

(二)科级干部23000元;

(三)处级干部27000元;

(四)厅级干部35000元;

(五)事业单位被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比照现职同级干部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2月9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一年,即从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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