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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6:41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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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法治市,是坚持和实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我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了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市中的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大力推进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要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为依法治市创制法规依据;要通过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市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要通过行使监督权督促政府和"两院"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司法;要通过行使任免以及罢免和撤职权为依法治市创建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二、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依法治市,立法是前提。市人大常委会要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继续加快地方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治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要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其次要增强立法的针对性。要把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上,在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地方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本着一切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急用先立的原则开展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出台的法规都能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第三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严格立法程序,把好法规起草关、会前初审关、常委会审议通过关。整个立法过程,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各方面、各部门的意见,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
1、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把划分职责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配套制度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确保我市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是执法责任公示制。每个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执法任务、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尤其是"窗口"单位,都要依法通过公示的方式,让广大群众知晓,把执法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评查、评析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长期坚持下去。通过评查、评析,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做到有问题不隐瞒,有错案必追究。
三是办案回访制。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应建立办案回访制度,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四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过错追偿制。贯彻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行政、司法机关要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工作。同时,要认真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发现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发现执法错误要坚决纠正,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人员,要大力表彰,并给予奖励。
2、建立法律知识学习考核、考试制。为了提高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和实行法律知识学习考核、考试制度。为此,对拟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命后也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考核、考试,了解其对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熟悉程度,高"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3、完善普法执法情况报告制。政府各执法部门及"两院"要每年一至两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普法执法情况,报告材料应由报告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按要求时间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在听取报告前,要围绕报告内容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以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对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府各执法部门及"两院"要按期办理并负责答复。
4、实行执法检查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工作制度,认真坚持下去,常抓不懈。要经常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发现问题后,提出意见或印发法律监督书。"一府两院"必须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如发现重大违法问题要分别情况,依法采取质询、罢免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予以处理。同时,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督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5、实行执法评议制。为了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工作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政府执法部门和"两院"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工作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进行,被评议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评议,并对评议意见要逐条对照检查,积极进行整改。
四、统一领导,齐抓共管,争创依法治市新局面
依法治市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必须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此,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两院"都要设立领导组,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都要建立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都要结合实际,制定法治工作规范,建立考核验收制度,完善各种运作机制;都要把依法治市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使全市的依法治市工作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领导体系,达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把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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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情况的报告》,会议对省政府的报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会议认为,今年六月份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面对肆虐的洪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和坚强领导下,在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确保”的要求,组织领导广大军民协同抗洪,顽强拼搏
,严防死守,抗御了长江八次洪峰的侵袭,夺取了防汛抗洪斗争的伟大胜利。
会议高度赞扬了战斗在抗洪第一线的军民的历史功绩。特别是九万多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用血肉之躯筑起中流砥柱,在夺取防汛抗洪胜利的斗争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会议向参加抗洪抢险的广大干部群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英雄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
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在抗洪抢险中英勇献身的烈士表示深切的悼念!
会议指出,在充分肯定防汛抗洪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年的洪涝灾害对一些地方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看到防洪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应当痛定思痛,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实行科
学民主决策,切实改进工作,提高防治洪水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能力。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为依据,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抗洪救灾的重要讲话为指针,按照朱■基总理提出的“32字”指导原则,采取扎实具体的有效措施,全面做好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兴修水利、发
展经济等一系列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做好灾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今年,我省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非常紧迫,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尽快核实灾情,切实制定灾民安置方案,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清洁水喝、有住处、有地方看病,保证灾区学生上学读书。整个生活安排方案要在十一
月底之前通知到户,以安定人心,并保证方案圆满实施。要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分别采取扶持措施;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安排好舍小家、保大家破垸蓄洪和溃口区域灾民的生活。要尽力抢排渍水,保证堤上的灾民尽快搬回住房。需要移民建村建镇的,力争十一月建成过冬房,春节
前让移民搬进新居。要切实做好灾民的口粮供应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要大力抓好防病防疫的宣传教育,加强疫情监测,保证急需药品的供应,认真防病治病,确保大灾无大疫。
二、大力扶持灾区恢复生产,切实搞好生产自救。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抓紧对受灾农田抢排、抢种、抢管,切实做好秋收作物的改种、补种和管理工作,尽力弥补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灾区群众发展副业生产,组织劳务输出,广辟增收门路,开展自救互救。
要保证灾区所需资金、种子、化肥、农药的供应。对灾区群众的税、费要根据受灾情况分别报请减免。对分洪区群众转移的损失要按政策给予补偿。要帮助灾区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提高效益。要以重建为契机,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抓紧移民建镇建村,调整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切实
把生产救灾和长远建设结合起来。移民建镇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加强领导,逐步实施。
三、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加固堤防,实行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抓紧制定并落实综合整治方案。要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对重要江、河、湖、库、渠的堤坝、泵站等设施要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未达到防洪
标准的险工险段,要彻底整治。要按照全局治水、蓄泄兼施、综合治理、兴利除弊、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完整的防洪体系。坚决禁止围垦湖泊、侵占江河滩地、封堵通江湖泊河道、乱采江河砂石。坚决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计划地退田还湖、退耕还林
,加快封山植树,落实平垸行洪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产救灾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救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实行领导责任制,深入灾区,了解实情,及时解决问题。要加强监督,保证救灾款物落实到灾民手中。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防止挪用、截留和挤占
,保证专款专用。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调查、检查,加大监督力度,保证防洪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贯彻落实。
会议号召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齐心协力,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生产,扎实工作,为夺取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实现我省的经济增长目标作出贡献。



1998年10月5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现将《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湖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湘食安办发〔201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向农业、畜牧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署名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与举报人同等对待。

  第四条 举报提供的线索和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经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举报案件办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支付工作。

  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每年适当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受理:

  (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经查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举报案件复杂、有较大异议的,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食品安全办指定部门办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级别和奖励标准:

  根据具体案情,参照涉案货值数额大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一)一般食品安全举报级别和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标准: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标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监管执法部门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二)重大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由食品安全办提请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级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

  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案件,由市级奖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案件,由县(市、区)奖励;对移送、交办的举报案件,由被举报人或单位所在地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兑现:

  (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以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方式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审批。

  (二)食品安全办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举报奖励经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查办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同级食品安全办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领取申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确认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举报线索的受理和案件查办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推诿、不作为、徇私舞弊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及时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 )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四)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的;

  (五)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办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六)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七)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七条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一)市农业局———12316(农产品种植环节)

  (二)市畜牧水产局———8333137(养殖环节)

  (三)市商务局———1231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酒类管理)

  (四)市工商局———12315(市场流通环节)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生产加工环节)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813010(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

  (七)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365(进出口环节)·

  (八)市公安局———110和8197310(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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