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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3:19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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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54号
印发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尔吉斯共和国派员在乌鲁木齐办理签证业务,有利于缓解办理赴吉尔吉斯共和国签证难的问题,有利于我区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人员交往和促进中吉经贸发展。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签证人员开展签证业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同时要依法加强管理,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要教育申办赴吉签证人员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确保申办赴吉签证业务正常开展。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吉国”)外交部于2004年3月29日以换文方式达成协议,同意吉国外交部向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派3名常驻人员,以该处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吉国驻华使馆签证业务。为切实做好对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签证点的管理工作,确保签证业务安全顺利开展,根据中吉两国外交部所达成的协议精神,按照“严格限制职能范围,给予适当礼遇便利,加强内部协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向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派不超过三名常驻人员,以该处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吉国驻华大使馆签证业务并使用大使馆的印章,对外不挂牌。吉国上述人员不持用外交护照,不履行外交或其他领事职务,亦不享受外交或领事特权豁免。但考虑到吉国签证人员毕竟有别于其他人员的特殊情况,我方将为其提供一定便利。有关便利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内容在以下有关条款中体现。
  二、签证代办点只办理签证业务,原则上不执行其他领事职务。但遇有吉国公民在疆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特殊情况,吉国签证人员可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联系,获自治区外办同意后可进行处理。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系吉国签证点在乌鲁木齐办理签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我区因公出国人员赴吉国签证由自治区外办统一向吉国申办,自治区外办也经管内地省市(区)在新疆工作的因公人员申办赴吉国签证业务。为保障申办签证秩序,关于我区公民因私申办赴吉国签证业务,由自治区外办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该服务中心要做好签证统计,每季向自治区外办书面汇报,由自治区外办汇总后上报外交部领事司。自治区外办负责制做统一的“申办签证专办员证”,我保安人员将根据此证验放专办人员进入吉方签证办公地点。禁止持因公护照人员或公职人员直接前往吉方签证办公地点办理签证。
  四、吉国办理签证人员的人身、财产、住所、办公处所(包括有关签证业务的档案、文件)的安全,由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市市公安局安排吉国签证人员办公及住宅所在地的治安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制定具体的保安措施。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要在为吉国签证人员办理居留手续方面提供便利。
  五、吉方办理签证所需的公务用品、吉国发往该签证点的外交邮件、物品,吉国办理签证人员随身携带的私人行李物品入、出境时,海关、商检予以免检放行。吉方办理签证业务进口的工作用车,有关该车的进口免税手续及上述所提各项问题,由乌鲁木齐海关及有关口岸海关提供方便。
六、我有关口岸各联检部门,对吉国办理签证人员在入、出境手续方面给予一定的礼遇和提供方便。
  七、对吉国签证人员的工作用车,交通部门免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其申办车辆普通号牌、驾驶证等手续,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为其提供便利。
  八、对吉方办理签证业务所收的签证费兑换成外汇携带出境问题,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提供便利;签证规费免纳捐税。
  九、吉国签证人员的子女就读,根据其意愿给予适当的便利,有关具体事宜请自治区教育厅或乌鲁木齐市政府负责协调。
  十、根据中吉两国外交部的协议精神,吉国签证人员应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在一处办公,鉴于目前尚不具备合在一起办公的条件,允其选择租用合适的办公用房和住宅,现办公地址为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路1号。待今后吉方有条件自建办公楼及住宅楼时,关于购地皮手续等事宜请乌鲁木齐市政府提供便利。
  十一、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将根据吉国签证业务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再作补充和修改。该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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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
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
税额与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
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8-1行),反映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1995年6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
  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
  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
  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着力解决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资金不足问题,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政策的扶持,推动175号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四、加强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各地要建立健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程序审批,规范操作,强化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行政监督,要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补贴资金使用、用工、参保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企业和职工享受补贴的情况,检查企业补贴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享受政策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对于超规定裁减员工的企业,要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对于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要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的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的作用;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效果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援企稳岗政策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广其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开展。
  六、开展总结评估,进一步巩固援企稳岗政策的成效
  各地要对2009年贯彻落实《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结合本地就业、失业基本状况,重点对政策实施中各级领导是否重视,政策文件是否配套,工作措施是否有力,享受政策的范围是否周全,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透明、简便以及稳定就业的效果是否明显,基金使用是否安全,困难企业和职工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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