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1:15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长政发〔2004〕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稿)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精神,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结合我市近两年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长政发〔2001〕8号)附件《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中介人的认定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首次接触原则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进行奖励。引进100万元以上市外资金投资市政府鼓励的第三产业项目,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3‰进行奖励;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进行奖励。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再领取奖金。
(二)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直接投资企业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四)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奖励程序
引进境外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明、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商务局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中介人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在各区、县(市)、开发区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后发放。
四、奖金: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市级财政承担各城区项目奖金50%的经费和各县(市)项目奖金40%的经费。
五、奖金领取:中介人奖金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从市商务局领取。
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在我市的实业或投资重特大第一、二产业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市财政承担不低于70%的项目奖金经费。
七、其他: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二)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1月1日后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介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85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地区行政决策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是指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决策责任追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拟提请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对事关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前,未通过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
(三)对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内容未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未征求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的;
(四)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未按规定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征求意见和论证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审查把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的;
(六)作出决策的政府办公会议,未按规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或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领导未到会的;
(七)决策的过程未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未形成《会议纪要》的;
(八)决策形成后需经地区行署或同级党委、人大批准而未报告的,需向同级政协通报而未通报情况的;
(九)决策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
(十)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加强督导和协调;对原决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有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第(十)项情形的,追究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超越权限决策应由地区行署决策的事项的;
(二)对于拟提交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未形成调查研究报告的;
(三)按照决策程序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列入会议议程并擅自决策的;
(四)领导班子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以上成员参加的;
(五)讨论决策事项时,未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进行如实记录,以及未形成会议纪要的。
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提议者和主要领导要从重处理,提反对意见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有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决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地区行署决策,导致地区行署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中属行政执法决策过错的,应同时对照《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区行署及地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部门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督查工作机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区行署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县(市)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决策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必要时,地区行署及地区监察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及监察部门办理的责任追究事项。
第十二条 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县(市)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通过下列途径提起并展开调查:
(一)可能存在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同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二)可能存在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同级人大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中发现决策过错,建议调查处理的;
(四)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决策事项存在不按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以及存在决策过错的;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曝光的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举报决策存在过错的;
(七)其他应启动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作出以下决定:
(一)存在过错的事实清楚,作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决定;
(二)虽有行政决策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决定;
(三)没有行政决策过错行为的,作出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
第十四条 作出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监察局会同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企业境外合资项目操作指引(三)

阚凤军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1. 合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1.1. 董事会由多少董事构成,每一方派遣的董事?
1.2. 每一方是否有权利免除董事职务,董事会本身是否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
1.3. 合资公司采取监督及执行双层董事架构是否合适?
1.4. 董事会决议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大多数表决通过?
1.5. 哪一方担任董事会主席,该主席在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投票?合资各方是否有权轮流任命董事会主席?
1.6. 董事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1.7. 董事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1.8. 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人数的要求,如果为满足法定人数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采取行动?
1.9. 合资公司是否会与核心雇员签订雇佣协议及发明转让协议等?
1.10. 合资公司是否会为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提供通行的激励政策?
2. 股东会会议
2.1. 股东是否有决策权,如是,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人数的要求等?
2.2.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2.3. 股东会对具体事项表决的比例及程序?
3. 少数股东利益保护
3.1. 在一些特定事项决策过程中,少数股东能否获得下列保护:
3.1.1. 一致同意表决
3.1.2. 特定比例的表决通过,如90%
3.1.3. 否决权
3.1.4. 股东按照股份列别分类表决权
3.2. 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何种情况下启动:
3.2.1. 变更合资公司成立的目的
3.2.2. 变更合资公司的商业计划
3.2.3. 修改合资公司公司章程
3.2.4. 任命其他管理人员及签订雇佣协议
3.2.5. 非按照通常管理完成某一交易或其他财务支出
3.2.6. 收购、剥离或与其他实体进行合并等
3.2.7. 进行重大贷款、提供担保等
3.2.8. 批准合资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有关安排
3.2.9. 合资公司向合资各方融资
3.2.10. 向合资各方进行分配或回购各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3.2.11. 任免公司注册会计师
3.2.12. 引入新的股东进入合资
3.2.13. 启动合资公司的清算、解散、歇业、破产程序等
4. 陈述保证
4.1. 合资各方需要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4.2. 合资一方是否需要就其违反陈述保证条件向他方股东赔偿,该赔偿是否有上限限制?
5. 限制性承诺
5.1. 合资一方是否被限制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包括地域限制及其他限制。
5.2. 合资各方是否需要向合资公司提供商业机会?
5.3. 合资各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触或使用属于合资公司的秘密信息?一方是否向另一方负有保密义务?
6. 行政管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