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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6:51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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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领导者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本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本市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科教文卫、商贸流通、城市建设等方面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重大人事任免;(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责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实施。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决策启动;(二)决策调研;(三)咨询论证;(四)征求意见;(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七)结果公布。
  第八条 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确定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建议列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指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牵头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目标;(二)决策事项的现状;(三)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四)决策事项的可行性;(五)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六)决策风险评估或应急预案;(七)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承办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
  第十六条 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第十七条 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专家咨询意见书或专业人员的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意见。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重大决策事项听证会的听证机关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听证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出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三)专家咨询或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讨论行政决策方案时,由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的,应当确定下次审议的时间。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决策的执行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有关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采取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分析决策是否真正解决了所要解决的问题,决策目标的选择是否真正最优,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及建议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是否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众场合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第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或者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政府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
  (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二)脱离实际搞形象工程,虚报、谎报或夸大政绩的。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六)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依法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人大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根据信访、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责成市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市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监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市监察局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结果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以就问责事项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或者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因同一问责情形受到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进行问责。
  采用第(五)、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抄送作出问责批示或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接到申诉请求后,可以根据申请的内容作出复核决定,并责成市监察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和市监察局。
  市监察局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的行政问责,或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属驻汕单位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问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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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榆林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榆林羊老大)申请注册并取得了“羊老大”商标。2001年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羊老大)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榆林羊老大将 “羊老大”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其后榆林羊老大与北京羊老大签订了一份联合声明,声明称——北京羊老大愿将 “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羊老大。同一个商标被相互转让了两次,那么以哪次为准呢?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到商标转让的程序问题,下面就来介绍:

商标转让要办什么手续

这个案件中商标在理论上进行了两次转让:第一次,榆林羊老大将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国家商标局核准将“羊老大”商标由榆林羊老大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第二次,北京羊老大以“联合声明”形式,将商标又转让给榆林羊老大,“联合声明”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商标转让协议,但是这次没有办手续。前次转让在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次没有办理转让手续,那么两次转让到底以那一次为准? 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那么根据该规定商标转让应当:1、双方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2、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羊老大”第一次从榆林羊老大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经过了商标局的核准,并经过公告,那么从公告那天起北京羊老大正式享有“羊老大”商标所有权。第二次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是并没有办理转让手续,也当然没有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那么“羊老大”商标并没有过户到榆林羊老大,本案“羊老大”商标应当归属北京羊老大公司。

商标转让不是和买卖普通商品一样一经双方签定转让协议,一方履行了交付转让款的义务,一方交付了商标证书商标权就发生转移,双方还必须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手续就是双方共同向商标提出申请,其实非常的简单,按商标局的要求递交几份格式文件就可以了。

重要提示

“羊老大”商标权属之争,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购买商标后一定要尽快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发布公告后商标权转让才发生发生效力,这个过程大致要半年左右。那么这个公告如何得知呢?现在比较简单,任何人都可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现实中企业购买商标权,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商标证书,怕麻烦而不愿意去商标办转让手续,那么这样的转让是无效的,购买者交了钱并没有真正拿到商标权。转让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反悔,当购买者将该商标培育为知名品牌时,转让方反悔,那对购买方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中已经发生过转让方反悔的情形。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示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各职能机构,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厅长、局长、经济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主管部门的厅长、局长和公司经理,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审定、颁发本系统统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注意了解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每委至少亲自组织讨谇一次安全工作,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三、在安排和审批生产计划时,必须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的规定。
四、根据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改造不安全、不卫生和体力劳动繁重的生产作业,不断改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面貌。
五、设立专职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表彰和奖励企业及其领导人时,必须考核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状况;组织审议需要本级处理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部门主管生产的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从生产管理上对本系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二、组织实施上级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审批设计和其它技术文件,处理生产技术问题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负责。
三、组织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和大、中修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四、定期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订和实施重大隐患整改计划。
五、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考核,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六、组织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技成果,开展劳动保护科研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本系统的重大伤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八、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正、副厂长、矿长(或相当正、副厂、矿长级)安全职责
厂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厂长、副矿长协助厂长、矿长管好安全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安全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订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规则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职能机构和全体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保证其进行安全监察的效能。
三、在制订生产计划、增产措施,审定技术文件和技术方案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并且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经费,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结合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面貌的规划,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隐患,保证本单位厂院、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六、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决议,处理有关提案。
七、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典型,鼓励、支持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八、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预防重复性事故的措施。
九、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车间主任(区、队长)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区、队长)对本车间(区、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在组织管理车间生产过程,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检查、分析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在进行生产、施工作业时,必须制订、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经营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负责对新工人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四、经常检查车间(区、队)生产建筑物、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设施,组织整顿工作场所,及时排除隐患。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时,要迅速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并报告上级。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安全活动,领导车间(区、队)安全员工作。
六、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或参加调查,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七、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六条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工段、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模范的遵守并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二、做好对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指导和督促岗位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业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表扬先进,制止违章。
三、开好班前班后会,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人思想等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工人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四、坚持交接班制及工间安全检查制,组织工人维护、保养设备,清理工作地点,保持安全、整洁。遇有不能处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
五、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
六、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可越级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五、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八条 安全部门职责
各级安全部门及专职安全人员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一、监督检查本系统、本企业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经营了解现场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贯彻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规程的熟悉情况。
四、参与审查或汇总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经费合理使用和安措工程完成情况。
五、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矽尘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措施。
六、检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若不解决,有权提请主管领导制止施工和投产。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教育,进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大事故追求责任,提请领导上研究处理,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女工保护和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十、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指导,在向行政领导报告工作的同时,向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 计划、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计划、生产(调度)部门在安排计划和指挥生产时,应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把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纳入本系统、本企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在组织经济分析活动时,同时分析安全情况。
二、组织执行生产技术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措施,合理的组织生产过程,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秩序。
三、通过调度系统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掌握生中的安全动态、隐患处理以及关键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安全生产。
四、发现事故和重大险情时,迅速通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五、组织开工、停工、重大爆破等重要生产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技术(设计、科研)部门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工作的技术责任。
一、负责编制、审查本系统、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严格工艺纪律。
二、在编制设计、施工、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以及试制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改变工艺方法、设备、原材料和操作规程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如达不到安全卫生规定的要求,必须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加以解决。
三、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劳动保护科研任务,开展有关劳动保护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五、做好科研项目试验工程的安全管理。鉴定、验收科研、革新成果时,要遵守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设备、动力部门对本职范围内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一、制定和实施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制度,使生产建筑物和各种机械、动力、仪表设备、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
二、负责对起重机械、电器仪表、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厂房设备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建筑物、设备、动力方面的隐患。
五、新增、改造机电设备、变动操作条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六、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第十二条 供销、运输、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供销、运输、财务部门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物资供应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二、负责仓库物资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
三、贯彻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四、负责车辆、船舶及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行驶。
五、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领发制度。做好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工作。
六、保证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支出,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劳资、人事、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劳资、人事、教育部门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全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训练。
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根据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技术要求,改善劳动组合和人员调配,控制加班加点,给患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四、制定和贯彻工资、奖励办法时,要把安全卫生、工程质量等列为考核内容。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手续。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系统、本企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医疗预防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一、贯彻招待工业卫生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编制审查本系统、本企业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劳动卫生和防治职业病的宣传教育,检查现场劳动卫生状况,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三、负责对有害工种和其它工种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及时提出给予调换工种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疗养。
四、对工伤者及时进行治疗或抢救,并提出医疗诊断书。
五、做好宿舍、工棚、食堂、澡堂的卫生管理和安全防火,防寒、防煤气中毒工作。
六、负责保健食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供应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奖惩
一、厂矿、车间、班组,凡认真执行本责任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完成生产计划,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提高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创造或保持本系统、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先进水平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模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责任制及有关安全规程、措施,在组织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或本职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抢救事故有功者;
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有重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者。
三、上述奖励的奖金来源,从企业奖金总指标中适当提取。
四、凡不认真招待本责任制,发生责任事故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责任者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企业单位应把安全、防尘、防毒工作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
发生死亡事故的厂、矿,减发其当月奖金,取消其厂、矿级领导干部、事故所在车间(区、队)和有关责任者的当月奖金。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厂、矿,取消该厂、矿当月奖金;其主管局、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取消当月奖金。
技术上经济上有条件治理而长期不作改进,造成尘、毒危害严重的厂、矿或车间(区、队),应减发或停发有关领导人员的奖金。
第十六条 附则
一、各级工业、交通、基建厅、局、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本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并贯彻招待。
二、农林、水利、地质、物资、商业、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及工会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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