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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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会议决定
(1989年7月3日)
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期间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1989年7月3日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张承先、孟连崑、顾明、王伟四位委员组成小组,由张承先任组长,孟连崑任副组长,对胡绩伟委员委托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征集人大常委会委员签名提议立即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事件,进行调查,并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调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为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规定的出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具体规定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既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往往导致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虚假,而采用这种证据定案,既会冤枉无辜,也会放纵真正的犯罪人。排除非法证据可以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把精力放在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证据上,真正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有利于彰显程序公正。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从实体上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可以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同时,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也有利于实现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