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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3:16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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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与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关系,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合作协定,兹决定签订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教育方面

            (一)高教与科研

  第一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在所有高教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1.交换留学生和教师;
  2.交换图书、出版物及大学发行物;
  3.高教与科研界负责人互访,以了解对方的现行制度。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定进行直接合作。

  第三条 双方致力于交换教育文献、大纲,以研究承认两国高等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学位的可能性。

            (二)中、小学教育

  第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两国中、小学间的合作:
  1.交换教科书和教育文献;
  2.交换两名资料专家互访;
  3.交换如下有关方面的资料与经验:
  (1)教学计划
  (2)教具制作
  (3)农村教育
  (4)技术教育
  (5)校际合作

  第五条 中方接待两名摩全国教育负责人对中国进行十二天的访问,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体制和确定教育合作计划。

  第六条 摩方表示希望聘请中国一名动画片制作专家赴摩洛哥电视广播教育中心工作,中方表示愿就此事及相关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磋商。

           二、职业培训与专业培养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过下列途径在职业培训和专业培养方面进行合作:
  1.交换关于两国高等学院和机构的文献与资料;
  2.摩方接待一个由中国职业培训、专业培养方面的专家负责人组成的二人代表团;
  3.中方接待一个由摩洛哥职业培训、专业培养方面的专家负责人组成的二人代表团,以考察探索研究制定一个未来共同合作计划的可能性。

  第八条 摩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免缴学费,按照摩洛哥高等院校招生条件接收学生,并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专业。

  第九条 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免缴学费,按照中国高等院校招生条件接收学生,并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专业。

             三、文化事务方面

  第十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致力于在文物和遗产方面的合作:
  1.交换有关两国文化财产清理的经验、资料和文献;
  2.鼓励两国专家直接接触,以了解对方文化、文明生产及其保护媒介;
  3.通过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联系,交换维护历史建筑、名胜古迹、传统建筑、夯土建筑的经验和研究;
  4.互办各自国家所特有的现代、传统工艺美术展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图书馆方面,特别是在交换图书、杂志、缩微目录及其有文化特征的发行物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直接联系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中方通过下列途径帮助发展摩洛哥戏剧艺术:
  1.与摩方同行交换有关戏剧和文化活动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材料;
  2.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派遣一名会讲阿拉伯语、或法语、或英语的中国教师教授形体表演专业;
  3.在互利的基础上,中方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提供道具、视听资料和艺术书籍;
  4.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派遣一名戏剧专家,负责戏剧造型培训(演员形体造型、杂技动作、舞台技术、面具制造……),具体条件、培训内容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交换两国包括音乐遗产和音乐教学大纲在内的视听制品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交换造型艺术方面的经验、资料和文献。

  第十六条 执行计划实施期间,双方互派第十至第十五条所涉及的文化艺术方面的三名负责人或专家访问两周。

             四、青年与体育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体育机构和组织间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换有关组织和活动的资料和文献;交换青年代表团和体育代表团。

  第十八条 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中方向摩方派遣排球、篮球、乒乓球、体操教练,由摩青年体育部安排其工作。

              五、新闻领域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过如下途径在广播和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1.交换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及有关资料和文献;
  2.互派广播电视记者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电影方面的合作:
  1.交换最多由五名电影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
  2.互办电影周;
  3.合拍电影;
  4.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进口与发行对方的影片。

            六、伊斯兰事物方面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旨在加强两国在伊斯兰事务方面合作的一切努力,特别是下列活动:
  1.交换学者代表团,作宗教报告与进行宗教讲学;
  2.交换在各自国家出版的印刷品和杂志;
  3.交换有关伊斯兰遗产、文化与宗教基金机构的资料与研究材料。

               七、总则

  第二十二条 个人和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及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奖学金、学费,为对方学生的居住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四条 展览与电影:派遣方负担展品与影片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并负责对方展品和影片在其国内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1.双方努力实施本计划既定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确定项目的时间、代表团人数等;
  2.各方应在不少于三个月的充分时间内,向对方发出邀请,以参加其组织的会议、艺术节及各种活动;
  3.在双方计划中组织的艺术展览,办展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关于办展时间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4.各方应提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关于代表团抵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在拉巴特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艾哈默德·谢尔卡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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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已废止)

卫生部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1984年3月1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诊断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1.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为该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1.对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本地区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组,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领导和从事劳动卫生、职业病、X线以及有关临床学科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要注意吸收工业部门中那些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每年从卫生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活动经费。
职业病诊断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小组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凡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者,可到附近医疗单位或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其转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患者的治疗情况及诊断意见。
第十二条 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和详细职业史的证明材料,到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就诊。确诊后,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给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尚无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凡国家尚未公布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制订本地区的职业病暂行诊断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对既无国家诊断标准,又无地区暂行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应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诊断。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颁发职业病诊断标准。各地公布的同类诊断标准自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律废止。按原诊断标准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其诊断证明书复查期满后,按国家诊断标准复查。
第十六条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会诊还不能做出诊断尚需转外省市检查的疑难病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提出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征得外省市接受单位同意后,方可外转。转诊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接受单位提供诊断职业病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并以接受单位的诊断意见为处理问题的依据。转诊单位应负责其今后的随访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转诊患者,如所患疾病是国家尚未颁发统一诊断标准的职业病,接受单位可用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转诊断为患职业病的职工,返回原地后,应持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登记备案,其所在地的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承认其诊断,按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十九条 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
第二十条 凡生前诊断不明而又怀疑是因职业病死亡者;或生前怀疑患有职业病而由于其它原因死亡者,诊断单位经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的有效期从尸解确诊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军队自定。
第二十二条 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一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要求,但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威胁、危害参与诊断工作人员的安全或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发生上述情况,所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诊断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秉公负责地诊断,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发现这种情况,工会组织有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诊断机构提出交涉或代表职工向法院提出控诉。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的条例、条款等、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

副委员长
  楚图南
委员
  多杰才旦(藏族)
  郁 文
  陶大镛
  彭清源
  程思远

附:补选的副委员长、委员简历
副委员长
楚图南 男,1899年8月生,汉族,云南文山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国民主同盟盟员,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外友协副会长,民盟中央代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六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高等师范毕业后,以教员身份做党的地下工作,曾任暨南大学、云南大学、上海法学院教授。抗战期间在昆明参加民主运动,为民盟领导人之一。1947年被迫离沪去香港,1948年进平山解放区。1949年任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建国后,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西南文教委员会主任,全国扫盲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文化协会会长,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中日友协顾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二、三、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委员
多杰才旦 男,1925年10月生,藏族,青海湟中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顾问。
1948年至1949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学习,1949年后,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藏民组组长,中国科学院西藏工作队社会科学组副组长,拉萨小学副校长;1956年后,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文教处副处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委农牧厅厅长;1973年后,任西藏自治区农牧局副局长、文教局局长、教育局局长、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西藏社会科学院筹备组组长;1980年后,任中共拉萨市委第一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3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郁文 男,1918年12月生,汉族,河北满城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副组长,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1936年在北平参加学生运动,任“民先”队长,1937年在延安抗大、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39年任延安《新中华报》采访部主任,《解放日报》采访通讯科科长;1942年,任新华社晋绥总分社社长,《晋绥日报》采访通讯部主任;1947年,在山西崞县、代县参加土改,任工作队队长;1948年任《晋南日报》社社长;1949年任西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1950年,任《新疆日报》社社长,新疆省文教委员会副主任,新疆分局宣传部副部长;1953年后,任中国科学院党组成员、办公厅副主任,人事局局长、干部局局长、副秘书长、政治部主任,中国科技大学党委书记;1973年,任中国科学院科研组副组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党委副书记、主席团成员。
陶大镛 男,1918年3月生,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民盟成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教授、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解放前毕业于中央大学经济系,南开经济研究所研究生,曾任中山大学经济系讲师,广西大学经济系副教授,交通大学管理系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系教授,1946年至1948年先后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伦敦大学进修,1949年上半年任香港达德学院和南方学院教授,文汇报经济周刊主编。解放后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员、中央出版总署编译局计划处处长,《新建设》月刊主编,辅仁大学经济系、北京大学政治系教授。
彭清源 男,1920年9月生,汉族,河南南召人,文化程度大学,1950年5月参加工作。六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解放前曾在武汉大学经济系毕业,国立政治大学研究生,获硕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纽约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1950年在华北人民革命大学政治研究院学习;曾任东北财经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副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系教授,沈阳市政协副主席、副市长。
程思远 男,1908年2月生,汉族,广西滨阳人,文化程度大学,无党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
1930年起,任李宗仁秘书;1934年赴意大利罗马大学攻读政治学,获博士学位;1938年,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副参谋总长办公室秘书;1939年后,历任国民党三青团广西支部团书记,广西绥署政治部主任,国防艺术社社长,三青团中央团部组织处副处长、督导室主任、社会服务处处长、中央常务干事,广西省政府驻渝、驻京代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参政员,国民党第六副中央执行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立法委员,国民党中央非常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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