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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09:31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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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

(2000年7月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9月8日在堪培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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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的法律焦点问题

马荣镇


  现将参加中国建设报主办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及挂靠法律风险防范与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实务研讨会学习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实践出现的焦点问题撰写要点,以便与大家探讨。

一、施工项目经理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项目经理指承包在工程项目上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一次性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管理责任人。

(二)法律地位:在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经过承包人合法任命,是承包人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在特定施工项目管理上代表承包人对外处理相关事务。

(三)法律权限:
1、有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或与履行施工合同相关的行为。
2、对发包人而言,如果承包人对其无书面授权,则推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施工合同。
3、对下家即分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而言,其行为若没有过特别限制,通常情况下,视为承包人的代理行为。

(四)项目经理授权限制的法律建议:
1、在与发包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中,就授权范围、权限在合同中直接明示。
2、项目部印章最好不要刻,由承包人直接授权对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签字即可。(这样法律风险小,至少可追究个人法律责任);若必须刻用,可在项目部印章上作权利限制。(如注明“非合同章”或“此章权作技术资料签章”)

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实施特定项目而成立的临时内部组织机构,而不是分支经营机构。(例外,该项目经理部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

(二)法律责任:1、项目经理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2、项目经理部印章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容易被私刻,承包人内部备案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不要刻,如需刻用,须到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备案,以防真假。

(三)项目经理部其他从业人员法律地位: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其他组成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助手,是职员,无权对外从事法律行为(除非由项目经理进行转委托)

三、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师的法律问题

(一)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单位监督。双方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二)总监理师的法律地位:总监理师受监理单位的委派,代理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其行为是监理单位的职务行为,因其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发包人承担。

(三)监理的权力:主要有1、设计变更权;2、价款确认权;3、工期延误审查权;4、工程质量监督权等。

(三)法律建议:

1、工程有监理的,要充分了解监理的授权范围,对监理的无权代理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拒绝。
2、注意收集、保存监理人的行为记录,以备工程索赔和工程诉讼之用。
3、监理与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权利交叉或授权不明时,这对承包人非常有利,承包人可充公运用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法律条款,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四、挂靠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挂靠是指无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风险: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从而导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人不但管理费收不到,可能还要爱到建筑主管部门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行为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
1、可以与挂靠人签订一份劳动协议,建立一个社会保险档案,或调动人事档案。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协议。

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
1月27日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
险的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0]34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医[2002]297号)精
神和《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阳政发
[1999]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困难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正
常运行,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收支严重失衡,短期内又难以
转入正常,无法按现行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亏损企业
和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特困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
第二条 各级医改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困难企业参加
医疗保险的审核认定工作。凡按本办法规定参保或暂缓参保的企
业,均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
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纳入困难企业
参保范围。
如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一般一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后,要及时办理变更
手续,按全市统一规定纳入正常参保范围。
第三条 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采取“低门槛”纳入的办法,
根据其实际缴费能力,选择不同缴费比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
待遇。
第四条 困难企业原则上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
筹保险。
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不达本省上年度平均工资
60%的原则上按60%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可根据企业困
难程度在2.5—4.5%之间选择确定。按此比例缴费的困难企业不
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只结算参保职工住院、慢性病门诊及大
病统筹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困难企业按批准的参保形式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缴费比例为4.5%的,其医疗费用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结算;选择缴费比例低于4.5%的,缴费比
例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其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在按全市统一
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特殊困难职工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统筹金支付比例。
困难企业大病统筹执行《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
法》。
第六条 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缴纳,企业
全额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可由企业和职
工个人共同缴纳。大病统筹费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或职工个
人全额缴纳。对于特困企业,按本办法的最低比例缴纳仍有困难
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因病住院需持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统一印制的证、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医疗保
险的申报、登记、缴费和费用结算等业务。
第九条 困难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
费,以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中途欠费
的,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等单位全部补缴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结
算;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缴费的,停止享受其医疗待遇,终止保险
关系时所交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单位中个别职工因故未及时参
保要求补办参保手续的,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除补
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外,连续缴满12个月后开始享受保险待
遇;无故不参加者不予纳入保险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未及的其它有关医疗保险事项,按照《阳泉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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