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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57:29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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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八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八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双方应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八千二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执行完毕。

  第六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上述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品清             叶·帕·巴甫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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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杂志社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杂志社的批复
二十一世纪中医药网络教育中心:

  你中心《关于成立<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杂志社的请示》(21中医网教行字〔200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杂志社。

  专此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外贸“以质取胜”战略和今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会议精神,帮助更多的出口机电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将质量认证工作落到实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
一、为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开展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中得到及时的帮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10)65062221-216、65013360,请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方机电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此电
话及时通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荐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负责全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标准方面的咨询和培训以及代理申请工作,以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表附后),请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方机电办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研究制定调查方案,并将调查表发放到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调查结束后,请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
方机电办将本部门、本地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于2000年8月底前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司),以便我们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技术上的咨询和服务。
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方机电办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做好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

附表

工厂质量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表
姓 名__________职 务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
1、贵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主要是内销还是出口,出口地区/国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企业的规模(人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曾经获得哪些机构的产品认证(如:UL、CSA…)/准备申请什么产品
认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曾经获得哪家机构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准备向哪家机构申请
质量体系认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贵公司对产品安全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哪些方
面的服务或培训有需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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