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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4:04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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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4月14日,民政部

现将《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施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整顿的精神和我部关于一九八二年几项主要工作的安排,各地民政部门在整顿社会福利工厂的同时,要抓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整顿工作。在整顿中可参照这个《试行办法》,努力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要把拥护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福利事业,懂业务、会管理的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切实克服领导班子软弱痪散、领导不力以及不团结等现象。决不允许那些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以及近几年来在政治上严重破坏党的生活准则和经济上严重违法乱纪的人进入领导班子。现在还占居领导岗位的,要坚决撤下来。要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善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一心办好社会福利事业的团结战斗集体。
二、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为收养对象服务。
三、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任务和要求,做到人人有专职,事事有人管,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提倡文明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表扬和奖励先进,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安排好收养对象的生活,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四、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要遵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做好精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财务制度,严防贪污浪费,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减少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要组织力量进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打击那些在经济领域中严重违法犯罪的分子。
安置农场的整顿,可参照上述精神进行。
各地对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整顿的情况以及施行《试行办法》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

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民政部门在城市(包括城镇,下同)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统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国家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第四条 按照收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生活管理,开展适当的文娱活动,组织力所能及的劳动,以丰富生活内容和增进身心健康。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充实福利设施。
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条 卫生医护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做好个人、环境和饮食卫生。及时治疗收养人员的疾病,按照不同病情实行分级护理。精心照顾不能自理生活的老、残和婴幼儿童。
第六条 对收养人员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社会公德和时事政策教育,使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法纪和院内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立收养人员的档案。制订收养人员守则,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表扬好人好事。
第八条 对收养的儿童,凡是有家长的,可以准予领回。入院半年后无父母认领的儿童,准许无子女的公民领养。
第九条 收养人员死亡后的遗产、遗物由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管,用于本单位的福利事业。
第十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加强经费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第十一条 建立有收养人员参加的民主管理组织。其任务是:在院部的领导下,协助管理好伙食、卫生、学习、文娱、治保、生产等事宜;反映收养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要本着精简和加强第一线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遵守党纪国法,密切联系群众,克己奉公,不搞特殊化,成为办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带头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任务与要求,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倡文明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不准侮辱、打骂收养人员;不准索取收养人员的财物;不准多吃多占和克扣收养人员的生活物资;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准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不准让收养人员给职工干私活。
第十七条 有计划地举办业务、技术训练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和医护、技术人员分别进行考核、晋升,评定职称。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实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领导,做好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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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给付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执行统一的标准。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计发采用以下办法:
一、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1.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2.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提取。
4.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积累的计息,届时按民政部通知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5.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积累总额=〔∑ ∑RJP(1+--------ij) Π (1+ik)(1+------in)
j-i p=1 12 k=j+1 12
m-1 m--p--1
+∑Rnp(1+----------in)〕(1--a)
p=1 12
注:Rjp为第j年第p月缴纳的保险费额,Rjp≥0;
ij为第j年的计息利率;
m为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月份;
n为缴费积累年数;
a为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
二、领取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一般为其满60周岁月份的次月,计算月领取标准的公式如下: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积累总额

附 有关计发办法的说明
1.1992年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1号和3号),是在假定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基金增值率都不变且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整年的条件下作出的测算。而在实际工作中,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和基金增值状况都是经常变动的,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因此,计算个人基金帐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需要有一套可实际操作的计发办法。
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从1991年至1993年7月为年增值率8.8%,1993年7月至目前为年增值率12%,因此,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按《计发办法》的规定,从1991年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2%计息。若1996年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年增值率8.8%,个人基金帐户积累则从1997年1月1日起又按8.8%计息。
3.为便于实际计算,现分别编制出年利率为8.8%和12%的复利终值表(见附表一、二),根据各次缴费的积累年月分别查出相应数据与对应缴费金额相乘,再将所得的积相加,扣除3%的管理服务费(乘以0.97)后,即得积累总额。然后由积累总额计算出领取标准。现就个人积累总额及领取标准的实际计算举例如下:
例1.某人1940年5月6日出生,1991年7月12日缴费1000元,1992年9月10日缴费2000元,1993年1月3日缴费2500元,1994年5月7日缴费3000元,此人2000年5月满60周岁,要求领取养老金,若现行年增值要求12%不变,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前三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此段应以年利率8.8%计息,由题意,前三笔缴费到1993年12月底积累期分别为2年5个月、1年3个月、11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227、1.112、1.081;从1994年1月1日起,计息利率为12%,1994年1月到2000年5月时间为6年5个月,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2.073。
第四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后,应以年利率12%计息,此笔缴费积累期为6年,查12%复利终值得数据1.974,则
积累总额=0.97〔(1000×1.227+2000×1.112+2500×
1.081)×2.073+3000×1.974〕
=18117.86(元)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18117.86=156.4(元)
例2.在例1中,若1996年6月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8.8%,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根据题意,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应分为三段,从第一次缴费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按12%计息,从1997年1月1日起按8。8%计息。
前三笔缴费在8.8%计息期(前期加后期)积累时间分别是5年10个月、4年8个月、4年4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636、1.483、1.442;这三笔缴费在12%计息期积累时间为3年,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1.405。
第四笔缴费在8.8%和12%计息期内积累时间分别为3年5个月、2年7个月,分别查表得数据1.335、1.342,则
积累总额=0.97〔(1000×1.636+2000×1.483+2500×
1.442)×1.405+3000×1.335×1.342〕
=16398.38(元)
月领取标准=16398.38×0.008631526=141.5(元)
复利终值表(一) 年利率8.8%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07 1.015 1.022 1.029
| 1 |1.088 1.096 1.104 1.112 1.120
| 2 |1.184 1.192 1.201 1.210 1.218
| 3 |1.288 1.297 1.307 1.316 1.326
| 4 |1.401 1.412 1.422 1.432 1.442
| 5 |1.525 1.536 1.547 1.558 1.569
| 6 |1.659 1.671 1.683 1.695 1.707
| 7 |1.805 1.818 1.831 1.844 1.858
| 8 |1.964 1.978 1.992 2.007 2.021
| 9 |2.136 2.152 2.168 2.183 2.199
| 10 |2.324 2.341 2.358 2.375 2.392
| 11 |2.529 2.547 2.566 2.584 2.603
| 12 |2.751 2.772 2.792 2.812 2.832
| 13 |2.993 3.015 3.037 3.059 3.081
| 14 |3.257 3.281 3.305 3.329 3.352
| 15 |3.544 3.569 3.595 3.631 3.647
| 16 |3.855 3.884 3.912 3.940 3.968
| 17 |4.195 4.225 4.256 4.287 4.318
| 18 |4.564 4.597 4.631 4.664 4.692
| 19 |4.965 5.002 5.038 5.075 5.111
| 20 |5.402 5.442 5.482 5.521 5.561
----------------------------------------------------------------------------
----------------------------------------------------------------------------------
5 6 7 8 9 10 11

----------------------------------------------------------------------------------
1.037 1.044 1.051 1.059 1.066 1.073 1.081
1.128 1.136 1.144 1.152 1.160 1.168 1.176
1.227 1.236 1.245 1.253 1.262 1.271 1.279
1.335 1.345 1.354 1.363 1.373 1.382 1.392
1.453 1.463 1.473 1.483 1.494 1.504 1.514
1.580 1.592 1.603 1.614 1.625 1.636 1.648
1.720 1.732 1.744 1.756 1.768 1.780 1.793
1.871 1.884 1.897 1.911 1.924 1.937 1.950
2.035 2.050 2.064 2.079 2.093 2.107 2.122
2.215 2.230 2.246 2.262 2.277 2.293 2.309
2.410 2.427 2.444 2.461 2.478 2.495 2.512
2.622 2.640 2.659 2.677 2.696 2.714 2.733
2.852 2.872 2.893 2.913 2.933 2.953 2.973
3.103 3.125 3.147 3.169 3.191 3.213 3.235
3.376 3.400 3.424 3.448 3.472 3.496 3.520
3.673 3.699 3.725 3.751 3.777 3.803 3.829
3.997 4.025 4.053 4.082 4.110 4.138 4.166
4.348 4.379 4.410 4.441 4.471 4.502 4.533
4.731 4.765 4.798 4.831 4.865 4.898 4.932
5.147 5.184 5.220 5.257 5.293 5.329 5.366
5.600 5.640 5.680 5.719 5.759 5.798 5.838
----------------------------------------------------------------------------------
复利终值表(二) 年利率12%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10 1.020 1.030 1.040
| 1 |1.120 1.131 1.142 1.154 1.165
| 2 |1.254 1.267 1.279 1.292 1.305
| 3 |1.405 1.419 1.433 1.447 1.461
| 4 |1.574 1.589 1.605 1.621 1.636
| 5 |1.762 1.780 1.798 1.815 1.833
| 6 |1.974 1.994 2.013 2.033 2.053
| 7 |2.211 2.233 2.255 2.277 2.299
| 8 |2.476 2.501 2.525 2.550 2.575
| 9 |2.773 2.801 2.829 2.856 2.884
| 10 |3.106 3.137 3.168 3.199 3.230
| 11 |3.349 3.513 3.548 3.583 3.618
| 12 |3.896 3.935 3.974 4.013 4.052
| 13 |4.363 4.407 4.451 4.494 4.538
| 14 |4.887 4.936 4.985 5.534 5.083
| 15 |5.474 5.528 5.583 5.638 5.593
----------------------------------------------------------------------------
----------------------------------------------------------------------------------
5 6 7 8 9 10 11

----------------------------------------------------------------------------------
1.050 1.060 1.070 1.080 1.090 1.100 1.110
1.176 1.187 1.198 1.210 1.221 1.232 1.243
1.317 1.330 1.342 1.355 1.367 1.380 1.392
1.475 1.489 1.503 1.517 1.531 1.545 1.559
1.652 1.668 1.684 1.699 1.715 1.731 1.747
1.850 1.868 1.886 1.903 1.921 1.939 1.956
2.073 2.092 2.112 2.132 2.151 2.171 2.191
2.321 2.343 2.365 2.388 2.410 2.432 2.454
2.600 2.625 2.649 2.674 2.699 2.724 2.748
2.912 2.939 2.967 2.995 3.023 3.050 3.708
3.261 3.292 3.323 3.354 3.385 3.416 3.447
3.652 3.687 3.722 3.757 3.792 3.826 3.861
4.091 4.130 4.169 4.208 4.247 4.286 4.325
4.582 4.625 4.669 4.713 4.756 4.800 4.843
5.131 5.180 5.229 5.278 5.327 5.376 5.425
5.747 5.802 5.851 5.911 5.966 6.021 6.076
----------------------------------------------------------------------------------


关于印发《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台州市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台州市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工商标〔2007〕9号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
  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对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工作程序、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台州市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设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许可该商标注册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使用满两年后,方可以企业名义申报。
2、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为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3、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三维标志、颜色标志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
6、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被许可企业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申报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方可申报。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的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科技含量和主要经济指标应在全市或全省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两年经国家、行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省级以上质量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近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在当年申报企业中,大的行业前5位、小的行业前3位),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产值)具体标准:
1、大宗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在5000万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呈上升趋势。
5、对个别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市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对特色农产品、服务业和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三)知名度和市场覆盖面
1、在主要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区域)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市。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应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3、商标所指商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或服务综合指标较全市或省内同类、同档产品相比,信誉度、知名度较高。
(四)商标管理
1、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3、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诉求的材料。
四、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本年度及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2、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3、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未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6、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
7、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8、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9、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10、申报单位有影响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申报单位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预审

第三条 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注册人可持《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市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认为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3)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度的情况;(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6)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两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6、前两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二年该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或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7、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5)近二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8、商标市场信誉及获奖材料。
9、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10、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1、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2、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3、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电子文稿)一式两份交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属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市著名商标的,填写《台州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并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五条和本条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资格条件初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办法》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办法》规定复核异议成立的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直接受理,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审核和评审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由业务处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交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应确定评审委员会会议日期,并将情况汇集、整理后,书面告知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经评审委办公室同意,可由评委委托他人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台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办法》认定的市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确认延续的,在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台州市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市著名商标的管理,根据《商标法》、《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市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市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市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市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 拥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照《商标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商标及其包装、装潢,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台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必须完整,维护市著名商标信誉。
第五条 拥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延续确认:
(一)违反《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二)市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市级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有损于市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六条 拥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撤销其市著名商标资格:
(一)市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五)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或被通报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观的。
(六)发生其它严重有损于市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市著名商标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将以书面寄达的方式,并抄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暂缓延续确认或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出撤销市著名商标资格的,将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的市著名商标,该商标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市著名商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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