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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33:00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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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法(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已由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是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坚持学用结合、普治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促进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十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财政部决定,2001年至2005年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第四个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财政“十五”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的客观实际,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使财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努力实现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财政干部权力和职责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积极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目标,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财政系统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财政执法人员。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实施财政“十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改革发展任务相结合,与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育相结合,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相结合。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带头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广大财政干部都要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学习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2.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积极推进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制定和完善依法理财实施方案,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的依法管理。
3.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狠抓落实,以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财政干部每年学法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方法
1.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针对目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2.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3.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文艺等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4.普治结合,注重效果。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法制教育与依法理财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注重效果。
五、实施步骤
财政“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
2001年,财政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编写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组织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层层培训骨干。同时,要做好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确保财政干部及有关单位人员学习需要。
2002年至2004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将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举办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并不定期地组织对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注意做好本系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注意做好全社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年度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
2005年,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财政部将组织对各地财政“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总结和评比。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人事教育、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财政部将成立以财政部部长为组长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由条法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3.要建立和实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调动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的积极性,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20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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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7日,国家教委


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训练,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人才,是学校体育的重要任务,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体育强国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体育运动训练要促进学校体育发展,带动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培养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爱好,养成科学锻炼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增强学生体质,通过活动向学生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要有利于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达到应有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人才;要有利于参加国内外有关体育竞赛,取得良好成绩,促进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交流。学校体育运动训练,还要根据我国各地经济、教育和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对不同运动项目及试点学校做好合理布局,采用科学训练方法,提供较好的试验条件,培养高水平的学生运动员。要在总结经验、逐步提高的过程中稳步前进。据此,制定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的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一、确定试点学校的原则
第一批试点学校在经济、文化、教育、体育比较发达地区,当地领导较重视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教育、体育水平较高,教育部门有主管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负责运动训练工作的城市中选择和布点。除上述城市外,个别地区,某些项目已形成传统,并有相当的运动技术水平,具备了试点条件的,也可考虑选择布点。
第一批试点学校,高等院校要有较好的体育运动基础,中学要在体育传统校中择优选择。同时,要考虑大中小学校运动项目、运动队的对口衔接、合理布局,以利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发展,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使训练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在体育教师、场馆、设施、经费等方面,对试点学校要有扶植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试点学校的条件
1.有正确的办学思想,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较好的发展;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学生运动员成为全面合格的毕业生。
2.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改善了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得到相应提高,经上级部门检查验收,普通高校达到合格、中学达到良好标准。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3.学校领导在重视体育、卫生工作的同时,重视运动训练工作。定期研究、指导、检查运动训练工作,并解决实际问题。
4.学校各项体育、卫生活动正常开展,并开展了体育传统项目活动,建立了体育苗子的梯队,运动技术水平较高。
5.学校注重体育教学、卫生保健、运动训练和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6.学校体育运动训练的管理工作水平较高。在体育师资、场馆、器材、卫生设备等方面,保证运动训练正常进行,并有较稳定的运动训练经费来源。
三、申报与审批
1.试点学校的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领导。准备进行试点的学校如认为符合条件,应认真填写申报表,报请上级主管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研究评定。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审核后,将名单和情况分别报国家教委体育司和国家体委群体司。
2.国家教委会同国家体委,根据布局原则和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与各地协商后,审定全国试点学校,由国家教委批复。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附:浙江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动物名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原始类型的森林植被和珍贵野生动物,开展野生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农林部《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指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必须贯彻“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三条 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四条 对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有重要作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1、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或者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2、我省特有、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而濒于绝灭的生物种源的重点生存繁殖地区;
3、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水源涵养林、母树林、风景林等。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划定它的面积和区界。
保护区内可划分为绝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经省、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一切单位、部门、社、队和个人,都要积极予以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部门商同所在县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然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要建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可根据需要,由所在县有关部门组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业务上分别由省、县林业部门管理。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和进行非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严禁乱采乱挖标本和种苗,严禁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用火。
第十条 加强对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要有计划地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新的可利用的物种,培育新的优良品种,并推广应用于农业、医药、工业等方面。
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院校、科研单位有计划地进行。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或参观、考察的一切单位和人员,必须分别经省、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服从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商业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
2、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培育林木。
3、调查了解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
4、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珍稀动物生活规律的观察;开展珍稀动植物的引种驯化工作;建立动、植物标本室和种子库等。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
3、对检举、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
1、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
2、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擅自乱采乱挖标本、种苗,或者损坏林木植被的予以罚款;
3、凡偷砍偷猎国家保护的珍贵稀有动植物者,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蓄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和设施,或者伤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5、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内外勾结,盗卖珍贵稀有动植物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临安县西天目山、龙泉县凤阳山、开化县古田山、泰顺县乌岩岭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虽未划为自然保护区,但必须保护的水源涵养林、母树林、风景林以及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动物名录
植物50种
百山祖冷杉、钟萼木、夏腊梅、普陀鹅耳枥、连香树、独花兰、长柄双花木、香果树、杜仲、福建柏、银杏、浙江七子花、鹅掌楸、天目铁木、金钱松、白豆杉、华东黄杉、长叶榧树、羊角槭、穗花杉、天竺桂、沉水樟、短萼黄连、金刚大、八角莲、胡豆莲、领春木、天麻、珊瑚菜、

油杉、银钟花、黄山梅、天目木姜子、天目木兰、黄山木兰、厚朴、凹叶厚朴、天女花、舟山新木姜子、花榈木、黄木莲、浙江楠、蛛网萼、青檀、半枫荷、紫茎、银鹊树、延龄草、南方铁杉、长序榆
动物30种
华南虎、梅花鹿、白鳍豚、黄腹角雉、扬子鳄、猕猴、短尾猴、穿山甲、黑麂、毛冠鹿、江猪、金猫、云豹、金钱豹、天鹅、鸳鸯、海龟、□龟、玳瑁、棱皮龟、鼋、大鲵、大灵猫、小灵猫、海豹、獐、青羊、鬣羚、白鹇、虎纹蛙



198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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