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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6:17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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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轻工业(一轻、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啤酒生产、销售迅速增加, 除罐装、瓶装啤酒外,散装零售啤酒也大量投放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销售散装啤酒使用的玻璃啤酒杯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并以概念不清的非法定单位“扎”做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单位,再加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此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广大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反映强烈。

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销售散装啤酒饮用量杯管理的有关问题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销售散装啤酒的量杯,必须使用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定量容器,它是与“液体量提”具有同样性质的,作为酒类销售用的定量容器,属于贸易结算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二、在销售散装啤酒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L(升)标价和结算,禁止使用“扎”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三、啤酒量杯的标称容量及允许误差

(1)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上使用啤酒量杯的情况,额定标称容量暂定四种规格,即0.5、1.0、1.5、2.0L(升);

(2)标称容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当标称容量小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3%;当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2%。

四、盛装刻度标记

啤酒量杯必须明显刻有盛装刻度标记,以表示该标记下实际容量值。刻度标记是一条长度大于15mm、线宽为1mm的水平线,距离容器的上边沿至少20mm。同时,应在刻线右边标注相应的标称容量,它包括额定标称容量值和单位符号L(升)。

五、首次检定和检定标记

(1)制造啤酒量杯的企业,必须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产品应按《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要求,在出厂前进行全数额的首次检定。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质量管理。

(2)经首次检定合格的,应在容器上印刻“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不需再印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CMC)标记。

(3)对于目前市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啤酒量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限期淘汰或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印刻上述相应标记后继续使用,也可作其它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 ,自行确定尽快实施的日期和具体办法。

请各地技术监督和商业、轻工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19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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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财政支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切实抓好落实。目前,要重点做好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教育、农业、水利、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为全市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科学理财,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财资〔2005〕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
(二)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通过建立和推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第二章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绩效目标;
(三)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五)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绩效评价范围和对象。绩效评价范围指所有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含政府担保的债务)。绩效评价对象指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具体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部门以及担负资金分配、监督管理职能的财政部门。
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以及完成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信息质量,实现绩效目标的措施、办法,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三章绩效评价方法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遵循统一的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公众评价法等。
(一)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财政部门制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第九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项目完工后实施全面评价;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以预算年度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阶段性评价或年度评价。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选择和确定的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专业指标和补充指标。通用指标是适应于所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专业指标是按照财政支出评价对象分类设置的评价指标。专业指标设置以计量指标为主,由财政部门会同被评单位共同制定。补充指标是根据财政支出评价对象以及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设置的可选性评价指标。各项评价指标由评价工作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和确定。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工作规范、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研究确定财政支出评价对象;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研究、推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配合、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等评价主体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组织评价工作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的要求,拟定绩效评价对象报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
(三)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后,由财政部门、被评单位以及专家等组成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对绩效评价对象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必需的评价资料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需要,到绩效评价对象现场采取勘查、询问等多种方式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绩效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务信息、统计报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
(二)整理、核实基础数据。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核实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整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数据和资料保密。
(三)组织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由绩效评价实施机构组织,由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发放和收回。
(四)组织专家评议。专家对绩效独立判断,评议结果要签名,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一)撰写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按照既定格式和要求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的情况。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经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论告知绩效评价对象。
第二十条工作总结。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审核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备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满30天后施行。



应当尽快厘定公物法和规划法的关系——烟台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启示

刘建昆


  在很长一段时间,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同一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区分这几种职权的意义不大。然而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首先是城市公物管理和公物警察执法的的职责独立出来。烟台市早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设立城市管理局(与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是两块牌子),管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公物,并承担公众用公物的行政权保护职责。尽管这种公物管理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明显特征,并且“相对集中”这种做法并不科学,但是从公物法角度观察,将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分离出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公物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

  目前,规划方面的工作包括执法工作的独立需求也日益显现出来。城乡规划在我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但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事项由单独的行政机关掌握,根据行政规划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实施手段也有一同独立出来的倾向。烟台市成立“规划执法支队”即是这种分工的反应。

  如果按照新浪网新闻的说法,成立“规划执法支队”的意义在于违法建筑多了一个“婆婆”,那未免过于简单化了。部分规划执法从城市管理执法中独立出来的意义在于,以粗疏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名义集中的城市公物警察权,本来就不应该全部涵盖规划法的执法范围。简单化的以“城市领域”做划分的标准也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行政法中公物法和规划法是应该不同的两个部门行政法。实际上,规划局并不是我国法上惟一的规划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规,海域功能区划也是一种行政规划,在沿海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往往同时受到两种规划的调整。

  公物法和规划法的联系在于,涉及公物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是比较特殊的规划,是两种部门行政法交叉作用的地带。一方面城市公众用公物规划和建设在全部规划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不是规划的全部,二者的主流是合作,另一方面,公物的管理和保护多少也涉及一些规划法律,二者在某些事项上又存在一些分工和职权冲突。比如日本学者盐野宏在其著作《行政法》中介绍日本法上存在一种预定的公物“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公共规制的物。在这种意义上,这并不是公物的分类。预定公物的概念,是以作为制定法的公物管理法为前提的,公园预定地、河川预定地、道路预定地即是其例。”可见在日本涉及公物的规划也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宋雅芳等著作《行政规划的法制化》认为“能够纳入诉讼范围的行政规划,应是特定种类的行政规划,即对特定的土地利用、公共事业的设立或公共设施的设置等具体事件的规划。”尽管其表述相当模糊,但在涉及公物的规划或者规划的公物这些内容上与盐野宏的介绍有一定的相关性。

  既然涉及两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协调,为了避免公物法和规划法之间出现法律打架的情况,在理论和立法上早日厘定两种行政法的边界是必须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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