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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9:30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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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市”)负责在本辖区内安置。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
转业军官工作。
第四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负责接收随调爱人中干部、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第八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转业军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属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以下简称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安置的转业军官,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属、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的,由所在地
、市分配。
第九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达指令性计划,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推荐、选用等做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回避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和政法、金融系统。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在干部岗位尤其是领导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回避的方法是:亲属在党政机关的,不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安置;亲属在业务性质相近的系统的,实行交叉分配;亲
属在同一大系统的,通过系统内部调整分配。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考虑的,要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在从严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下,经我省接收的转业军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含省、部属驻西安单位和西安市属单位);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西安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六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在西安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个别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十三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照顾安置;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以上军功的;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二等乙级荣誉军人;
(三)在边防、海岛从事飞行、潜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顾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置,其中获二等功以上人员可在地区(市)所在县(区)安置;②安排工作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照顾本人专长和志愿。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一部分转业军官从平原县到山区县工作。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在不改变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适当工作。实行聘任制的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聘用转业军官。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官,分别享受地、县
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随调爱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章 定位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地、市和接收单位应在接受安置任务后两个月内,做好转业军官的定职定位工;暂时不能安排任务的,可只定位不定职。并应填写定职定位表一式三份,报省安置部门审查,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第十八条 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经省或地(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银行、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应迅速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工资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要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职工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军官的急需。
第二十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转业军官离队报到后均应进行半年左右的专业培训。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条”和“块块”相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地、市和省、部属单位接收数量大的,分别按“块块”和“条条”组织培训;接收数量小的由省统筹安排。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训工作完成任务好、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分配安置计划,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完成安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后发现作假的退回原单位;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应撤销分配计划,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三)各级从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人员违背组织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赌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8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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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留学生教学质量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留学生教学质量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和提高中医药专业留学生教育的质量,更好地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殊性,国家将在一定时期内对来华接受中
医药本科教育的留学生的教学质量予以监控,组织实施中医药本科留学生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留学生参加上述考试成绩,核定本年度、本地区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的本科毕业外国留学生数及毕业证书发放数,上报国家教委审核,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国家教委将据此向有关省市核发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教委和中医药管理局。



一、考试对象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对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的留学生(含外国高等专科院校毕业后,来华攻读我国中医药本科文凭课程者),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时,实行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考试具体业务工作委托国家中医药考试中心组织进行(暂定仅考中医学
与针灸学两专业)。
二、考试内容
1.中医学专业
(1)中医基础: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为主。
(2)中医临床: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中医内科学为主。
基础与临床部分分别命题和考试。
2.针灸学专业
(1)基础理论: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腧穴学、经络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中医基础理论、腧穴学为主。
(2)针灸临床:刺灸学、针灸治疗学和中医内科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针灸治疗学为主。
基础与临床部分分别命题和考试。
三、命题与阅卷
国家中医药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负责命题、印制试卷及阅卷。
四、考试时间、地点及考务工作
1.考试时间:每年3月份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考基础,下午考临床,每场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2.考试地点:由各中医药院校自行安排。
3.考务工作:由考试中心与有关中医药院校共同负责。
各院校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将各专业参考人数函(电)告考试中心。考试中心负责提前将密封的试卷寄(送)各考场,由各院校于考试前10分钟内起封,并于考试结束时当场密封,当天寄(送)回考试中心待阅。
有关费用由各院校在收取的留学生学费中列支。
五、考试工作的管理及成绩的公布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组织考试,加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国家教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检查小组,抽查考试各环节的工作,并受理各方面的申诉。如发现严重违犯规定的情况,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试中心于当年的3月20日前,将考试成绩及考试分析报告报国家教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由国家教委向各校通报考试成绩。
留学生参加上述考试合格,做为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的必须条件。联合考试后,各校是否进行本校的技能考核、毕业考试,由学校自定。
六、补考
1.参加留学生本科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留学生,可向所在院校申请参加一次考试中心设立的补考。
补考者须在本校申请并按补考门数向院校交纳补考费用。
2.补考内容、命题办法等见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但由考试中心另行命题和印制试卷。
3.补考每年5月份第二周的星期一举行。上午考基础,下午考临床,每场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4.补考仅限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注明学制、专业及实际学习时间)。
七、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月15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 5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抗风险能力,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房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指定银行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足额缴存项目资本金。未建立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对于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企业,市房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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