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企业整顿和加强财会会计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6:46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企业整顿和加强财会会计工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企业整顿和加强财会会计工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切实整顿和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要以党的十二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整顿各项经济技术定额为重点,为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开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新局面,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二、基本要求
所有企业必须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整个整顿工作,总的要与企业全面整顿同步进行,在两、三年内搞完。
列入第一批全面整顿试点名单的企业,同时作为财务会计整顿的第一批试点单位,财政部门要派人重点参加,把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穿插进去,集中一段时间,重点进行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整顿,跟上企业全面整顿的步伐。
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亏损严重和前一段财经纪律检查暴露问题很多,未列入第一批全面整顿名单的企业,建议地方党政领导,列入第二批整顿名单。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抽调必要的力量,配合抓好这些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整顿。
上面的企业,都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行进行财务会计工作整顿。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搞好对面上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做好验收、复查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必须同其它各项整顿结合起来,要根据具体情况,抓主要矛盾,从难点入手,集中力量解决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就从反浪费入手;违犯财经纪律问题突出的,就从严肃财经纪律入手;财会工作基础薄弱的,就从整顿基础工作
入手,等等。无论点上的全面整顿和面上的专项整顿,整顿财务会计工作的着重点都要放在整顿思想、队伍、财会基础和财经纪律上,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放在提高经济效益上。
通过整顿,要使全体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家观念、计划观念和纪律观念大大增强,勤俭办企业的思想牢固地树立起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会机构健全了;财务人员按规定配齐了;业务水平基本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企业的财产管理、理财制度和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并完善了。从而
使企业的经济核算有一个很大的加强,经营管理有一个很大的改善,经济效益有一个很大的提高。要求经过财务会计整顿的企业,每百元产值(销售)实现利润要比整顿前的同期增利或减亏百分之二十以上,可比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要降低百分之二以上,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要加速百分
之二十以上。
三、组织领导
全省地方国营企业财务会计整顿工作,在省整顿企业财务和财经纪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分口负责。
各级整顿企业财务和财经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强化工作机构,充实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与要求开展工作。并要同各级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联系,取得支持和指导,使企业全面整顿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项整顿协调一致,同步进行。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整顿财务会计工作的班子,具体负责本部门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整顿。不单独设立办公室的,要在企业整顿办公室中,配备必要的办量,专门负责抓好企业财会工作整顿。
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既要抓好直属企业的财务工作整顿,也要负责对本战线财会工作整顿进行检查指导。
四、整顿内容与验收标准
(一)整顿基础工作,做到有一套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的财务会计制度。
1、要有实行经济核算所必需的基础工作。
(1)健全定额管理,要有完整的、平均先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产品的总工时、各种零部件消耗、工序的工时以及费用定额;商业企业要有商品销售、库存、品种、资金、利润、费用、劳效等定额,并建立定期修改定额的制度,使定额保持平均先进合理。
(2)健全原始记录。对企业消耗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工时、零部件、在产品的转移、产成品(商品)的入库、财产物资和商品的盈亏、报废,都要有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保证资料的完整、准确,传递及时。
(3)建立严格的计量验收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检验设备。物资进厂和商业进货要验质检斤检量,出入库有健全的手续。
(4)有健全的核算组织。要建立总会计师为首的分级经济核算制体系和经济核算制度。要有专业核算组织,同时还要建立车间、班组核算。车间要有专职核算人员。
2、要有健全的会计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各种帐薄,有合法的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帐目清楚,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记帐凭证要有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
(2)按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年度、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快报、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并有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3)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现金和银行贷款的收付,要有内部审核制约制度。清理各项往来欠款和职工欠款有成效。
(4)准确计算出利润、税金、资金占用费和应上交折旧,及时足额上交。
3、要有健全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1)必须有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费用计划。成本费用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定期检查分析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对照同行业最好水平找差距,提出降低成本费用措施。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可比产品成本费水平明显下降。
(3)要有正确的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严格分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在产品和产成品、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按期计算出实际成本。不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或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倒轧成本。
(4)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要按月调整原材料价格差异。按定额成本转帐的,要按期调整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定期盘点在产品、半成品、自制零部件,不以领代耗,保证产品成本的真实性。
(5)正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不任意改变销售成本费用结转方法和预提费用。及时清理各种应收、应付款,正确计算待摊费用。
(二)整顿财经纪律,做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
1、企业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主管财务的厂长要具备基本的财务知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遵守财经纪律。保证财会人员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支持财会人员坚持财务制度,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2、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财会人员职权条例办事,遵守省政府转发财政厅报告中提出的财会人员必须遵循的八条准则。
3、财经纪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部处理纠正,做到应缴财政的收入全部上缴或经批准暂时挂帐,笔笔有踪,件件有着落,有关人员吸取了教训,从制度上堵塞了漏洞,并再未发现新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三)整顿税利上缴,做到及时足额地上交税款和利润。
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月按计划上交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结算应交应退利润和应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
2、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准的亏损计划,在核实实际亏损后弥补计划内亏损,发生非计划亏损和超计划亏损的企业,必须提报亏损原因的分析和限期扭亏措施报告,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弥补。
3、必须按照税法交纳税金,对因滞缴利润而加的滞纳金,一律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
(四)整顿财产管理,做到有一套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的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1、要有健全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使用、保管责任制。要有固定资产登记帐,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调出调入、报废,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定期盘点,有维护保养制度,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2)加强物资管理。所有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和资材物资的入库、出库,都要有健全的记录,定期盘点,保证帐、物卡相符。原材料的储备要有定额,按定额进料,按限额发料,并有余料退库制度。工具、低值易耗品要建立以旧换新和修旧
利废制度。对各项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并有明确的责任制,保证完整无损。财产或商品损失要查明原因,堵塞漏洞。
(3)要对基建用物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等物资)和生产用物资,实行分别管理,如需移用,要及时清算。
2、要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1)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在加强物资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资金定额管理(二、三级批发企业实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定额要先进合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积极处理积压商品物资,防止新的积压。定额流动资金的平均余存额有显著降低,周转速度有显著提高。
(2)加强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各种专用基金。对企业提取的专用基金,上级拨款和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资金,做到统筹安排,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好可行性分析,少花钱多办事,讲求经济效益。
(3)编制专用基金工程预算,并进行成本核算,安排各项专用基金能精打细算,统筹安排,以内涵为主,抓住重点,达到工程造价低,经济效益好。
(4)有计划安排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奖金要按照上级核定的定额发放,结合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用好奖金,发挥奖金的作用。
(五)整顿理财制度,做到建立依靠群众管家理财的制度,勤俭办企业,加强群众和专人的监督。坚持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活动。
1、定期公布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财务情况,包括:企业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和企业基金使用情况,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接受群众监督。
3、定期召开有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代表参加的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会,针对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生产经营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大中型国营企业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派驻的财政驻厂员开展各项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财政驻厂员(专管员)提出的合乎国家规定的正确意见或建议,要认真研究,采取改进措施。
(六)整顿财会队伍,做到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地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确定各类企业财会机构和人员编制。
1、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应配备有财会、经营管理和生产知识的财会人员。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业务能力,大中型企业要具有会计师水平,小型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水平。暂时不具备的,要有培训进修规划和实施步骤,在三年内达到。
2、大中型企业要实行总会计师领导下的分级经济核算责任制,配备一定数量有会计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小型企业也要有一名熟悉财会知识的厂长(经理)主管财会工作,并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
3、充实财会队伍,企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企业要规定专职财会人员(包括车间、厂、站属单位的专职人员)与全厂(站、店、库)职工总数保持一定的比例。全省总的要求是: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不少于百分之一点五,五千人以下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不少于百分之二,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不
少于百分之二点五,一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百分之三。
4、配备的财会人员,必须有财会知识,能胜任一部分财务会计工作。暂时做不到的要采取各种办法,有培训计划,在两三年内达到。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中,完成上述六项整顿任务的,即可予以认定验收;成绩优异,达到如下标准的,由省统一认定并授予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1、按照一九八一年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并达到了省里规定的一级核算单位标准。
2、企业经营实行科学管理,市场预测,生产经营事前计划,过程控制,事后检查分析,有一套信息反馈系统,采取目标利润,目标成本控制,做到日计利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计划水平或国家考核标准,并超额完成利润和上交计划的。
五、验收程序和方法
1、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验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哪一级整顿的企业,由哪一级整顿企业财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验收。
2、凡进行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首先报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初步验收,经认定后报同级财务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会计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工作组正式验收。
3、点上全面整顿和面上单项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验收,都要按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合格一批,验收一批,不合格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4、财务会计工作整顿没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整顿不做全面验收。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方国营工业、财贸企业,交通、物资、医药、文教、建筑施工和农牧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整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




1982年11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

邢政〔2009〕18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邢台县规划管理体制、国土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邢字〔2008〕3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的意见》(邢政〔200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统筹“一城五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城五星”:“一城”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周边的内丘、沙河、任县、南和和皇寺五个城镇。
规划直管区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13个乡镇办的范围。
第三条 在“一城五星”范围内进行规划审批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一城五星”内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沙河市城市总体规划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查,呈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规划直管区内的乡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的乡规划和镇(县城镇除外,下同)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邢台县所辖的乡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经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县(市)所辖的乡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一城五星”内的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规划直管区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邢台县所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县(市)所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规划直管区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和邢台县所辖的村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县(市)所辖的村庄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县(市)应配合做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呈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经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邢台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一城五星”的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应当先经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然后再上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直管区内的普通民宅建设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建设项目按相关法定程序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在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在邢台县境内的,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在其它县(市)境内的由属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城五星”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的永久建筑物,规划直管范围的二、三类工业项目报经“一城五星”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按相关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三率”指标的核准、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三率”指标的审查、考核、管理工作,矿山企业负责“三率”指标的制定、执行。
第四条 “三率”指标的制定原则:
(一)有正规设计的矿山,要依据生产实际资料,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设计指标制定;
(二)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应由矿山企业根据具体生产条件并参考本行业及其他矿山“三率”指标,结合采矿设计制定;
(三)缺少地质矿产资料的矿山企业,应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范围计算出采矿工程控制的储量,按年消耗储量与采出的矿石量确定开采回采率;结合生产实际指标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确定采矿贫化率指标;
(四)开采分散、零星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在立项时提出“三率”指标方案;
(五)开采属国有矿区范围内的边角、残矿、矿柱等矿产资源,根据国有矿山企业划出的可采储量与实际采矿量制定。
第五条 矿山企业制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指标,系指矿山(矿井)的开采总回采率、采矿总贫化率。
煤矿企业主要是考核采煤回采率、煤含矸率和洗选煤回收率。
第六条 “三率”指标的核准程序:
(一)国有矿山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矿山企业制定的“三率”指标方案,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地质矿产部门核准、备案;
(二)除国有矿山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采矿单位和个人制定的“三率”指标方案,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市、区) 地质矿产部门核准、备案;
(三)无主管部门的采矿者提出的“三率”指标方案,直接报送所在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四)“三率”指标属阶段性的考核标准,当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后,应按照规定的核准程序重新制定和核准“三率”指标。
第七条 对难以提出“三率”指标方案的矿山,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核准程序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条 矿山企业制定的“三率”指标方案经审查、核准、备案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核准权限正式下达执行。
第九条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下达的“三率”指标,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并具体进行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应作为确定回采率系数的参数之一。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或配备地质测量专业人员,负责“三率”指标方案的制订、核准方案的执行、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定“三率”指标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及“三率”统计台帐。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三率”指标的考核,应当在矿山企业平时考核和自查的基础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分工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 “三率”指标的考核重点内容是:
(一)“三率”指标的制订、执行及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三率”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对非正常损失矿量的定性、定量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三率”统计台帐建立及实际统计情况;
第十五条 “三率”指标考核及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三率”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并填报《“三率”指标考核表》和自检报告,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于当年3月底以前按核准“三率”指标的权限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确定回采系数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分工对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考核及执行情况按下列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一)省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属矿山企业和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地(州、市)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省地质矿产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其他国有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地质矿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需要地质矿产部门可派出矿产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地质矿产部门对矿山企业年度“三率”指标的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分别按矿种汇总,于每年4月底以前上报省地质矿产局。
第十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进入采矿、选矿现场,按设计要求检查采矿方法、选矿工艺;查看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文件等,纠正和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或更正;逾期不报送或不更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不按要求报送“三率”指标方案的;
(二)对“三率”指标未列入生产计划,不进行实际考核,不按时上报考核结果的;
(三)在“三率”指标实际考核中,伪报有关数据的;
(四)地质矿产部门调阅有关资料拒不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落后采矿方法、选矿工艺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地质矿产部门提出建议不予改进的;
(二)连续两年“三率”指标考核达不到要求,造成资源损失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地质矿产部门负责解释。



1994年11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