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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1:38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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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已经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统计和中国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业务经营信息交流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工作 ,除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外,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统计法令及本行的工作要求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1、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编报统计报表。
2、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人员建立使命原始记录制度。
3、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各项业务统计资料及国民经济有关统计资料,汇编成册,提供信息。
4、开展统计分析。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资源,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分析报告。
5、开展统计分析预测。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业务活动规律和数量对比关系,运用现代化统计方法,对建设银行业务活动和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的前景进行预测,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当好领导参谋。
6、实施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统计工作的重要职能。统计数据是对各项精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利用统计数字对业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促进业务正常发展,资金合理运用。
7、统一管理本行统计报表。各种统计报表由总行和省一级分行制发,并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审查和编号。省一级分行可以在总行制发报表上作适当补充,省以下各中心支行、经办行原则上不制发统计报表。要避免统计报表的烦琐、重复,严禁乱发临时性统计报表。
8、协调、管理全行统计工作。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马关,认真审查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下布置的种类有关专业统计报表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避免重复和政出多门。
9、管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凡公开发表全行性的统计数字,由各行综合统计部门整理并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公布综合性统计数字。对外提供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数字先征得综合统计部门同意。
10、建立统计信息网络。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储存、传递 。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 ,使统计在设备、技术操作等方面向电子计算机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电子化统计信息网络。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总行在计划部设置统计处,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统计制度和制定全行综合性统计报表,埝才协调全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管理统计资料。负责对总行各职能部门制发的各统计报表审查编号,严格把关。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制定辖内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和综合统计报表;领导和协调辖内的统计 工作;完成总行布置的和本行有关的统计任务;组织辖内各项统计资料及工作经验交流;管理统计资料。分行以下各级行处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统计职责,分行按上述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第七条 各行业务职能部门视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专业的统计工作。对所统计的专业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本行综合统计部门。
第八条 统计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规定以及本制度。及时上报各项报表;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热爱本丙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2、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如实反映情况,保证统计数字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各项统计数字;发现错误、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更正。
3、严寒国家机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凡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款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行内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查阅有关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本行各业务部门要配合统计人员,通力合作,支持纨夫员的工作。
5、统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如未经统一编号的报表),对违反统计法令、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术职称的评定。
7、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化和金融业务,掌握统计专业知识,熟悉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增长才干,努力开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各行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俱全统计机构 ,充实统计人员;逐步改善统计计算机工作和设施;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现代化技术水平;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时,要做艰交接,在接替人员能够单独工作后,方可调 离,确保统计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佥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令;针对统计数字要求及时、准确性高的特点,按规定给加班加点人员补休或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开展统计竞赛和统计质量检查,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统计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合建设银行各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楞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使统计报表制度既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又防止统计报表过多过滥,减轻基层负担,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 、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包括临时调查报表,下同)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各业务职能部门可在综合统计报表之外,本着精简适用可行的原则制发本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
二、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业务管理需要和可能。凡是业务管理工作所必须,各级行处又能做到的,方可制发。
制发统计报表要求做到:
1、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烦琐。凡能用一个表的,不发两个表;能一次解决的 ,不发定期报表 ;能通过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解决的,不发全面报表。
2、精简报表次数。凡月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发旬报;凡半年报、处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发月报、季报。
3、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作用。凡能用现有资料加工解决或通过有关部门能够取得的资料,就不要制发统计报表。
4、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调查目的、编制说明、指标解释、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报送日期、编报单位等,做到统计报表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统计报表制发权限和审批程序
1、全行性综合统计报表,由总行计划部统一制定,经总行领导批准后,统一编号下发,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2、全行性专业统计报表、上次性调查表,由总行专业部门提出表式和编制说明,经计划部审查编号后,报总行领导批准,由专业部门下达,并抄送计划部门备案。修改、新增或停报的专业统计报表也应经综合统计部门审查把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执行总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 ,可根据本地区业务管理需要需要本着精简原则 ,补充制定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经分行领导批准后下达所属行处执行,并报总行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但上报总行时,必须按总行规定的表式、口径上报。
分行专业部门补充制定地区性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经分行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具体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分行自行规定。杜绝制发报表各自为政的现象发生。
四 、各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 ,要与全行性综合统计报表的内容、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相一致,避免出现与综合统计报表矛盾。
五、建设银行的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是管理统计报表的职能机构,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报关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发现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通知制表单位修改或废止。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各种统计报表 ,各行均应认真填报。凡未按规定经过审批、备案及统一编号下达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上级行反映。
七、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经常检查、定期清理统计报表,凡已经过时或不适用的统计报表及指标等,要及时废止或修订。每次清理结束,将清理结果上报综合统计部门、本行领导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八、为加强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报表数字作用,各级专业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汇总后要及时抄送同级综合统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应将综合统计数字及时提供给有关业务部门。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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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六、将第十、十一条分别作为第十一、十条。

  七、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镇政发〔1998〕123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8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和修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文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文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合同,确定文物保护员,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文物保护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情况,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如发现险情或其他有碍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必须有利于保护文物,使用不当危及文物安全的要及时加以调整。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其使用单位必须报文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添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替换文物保护单位的造型、结构、质地、装饰、色彩等。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养,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施工中发现新的资料或文物,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拍照、实测或拓印,妥善保护,并及时向文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而必须拆除、异地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拆前和拆除过程中应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妥善保管好拆除下来的零部构件、建筑材料,严格按照原来的体量、高度、造型、结构重建。如遇特殊困难须作局部调整的,必须征得文管部门的同意,拆除、迁建费用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迁建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文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由文管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适当专项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核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抢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使用不当、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施工中违规操作使文物保护单位遭受重大破坏的施工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市文管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和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8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üぷ鞯囊螅俳试唇谠夹汀⒒肪秤押眯蜕缁岷蜕缁嶂饕逍屡┐褰ㄉ瑁菇ㄉ缁嶂饕搴托成缁幔纳莆沂猩肪匙纯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生态洛阳建设,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洛阳市年度生态示范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标准。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市政府每年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示范创建任务,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任务落实单位,并报洛阳市环保局备案。

(二)列入洛阳市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县(市)、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洛阳市环保局,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河南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审核)。

(三)列入洛阳市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所在县(市)环保局,由县(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洛阳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四、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

完成生态县(市)或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记重大业绩一次。

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1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河南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6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5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3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洛阳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1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二)特色奖励

鉴于生态示范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挑选2个在生态示范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领导及环保相关人员。奖励名额为全市每年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处罚办法

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所签定的责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3. 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考核指标

4. 生态文明村建设考核指标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 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二、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

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8000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指标

山区及丘陵区
≥20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3.5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附件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 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 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 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 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 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11. 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明显增加;

12. 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考核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值
指标完成

情 况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600


2
城镇单位GDP能耗(吨/万元)
1.5-1.6


3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政策


4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5
环保投?收?GDP比例(%)
1.00


6
单位GDP耗水(立方/万元)
<600


区域

生态

环境

保护


7
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8
退化土地治理率(%)
>60


9
灌溉定额(立方/亩)

水分生产率(公斤/立方)
旱地<300

水田<500


10
受保护地区面积(%)
>10


11
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农村

环境

保护
12
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3
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30)


1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80


15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3.0


16
农用薄膜回收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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