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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0:16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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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铁道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1992年1月1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国务院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巩固和发展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铁路职工待业子女的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形式之一。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以承担安置铁路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任务,由国家、地方政府和铁路主办单位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铁路职工待业子女,是指持有待业证明而未就过业或在劳服企业就过业又待业的铁路职工子女。
第3条 铁道部对铁路劳服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按照谁办谁管的原则,鼓励各主办单位依法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劳服企业。
铁路各级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劳服企业的领导,把发展铁路劳服企业作为解决铁路系统职工待业子女就业的主要渠道,并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安排,积极扶持其发展。
第4条 铁路各单位对劳服企业的开办项目、生产资金、技术设备、物资供应、产销渠道等,要给予支持和扶持。
第5条 铁路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铁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改变劳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铁路任何单位不应挤占劳服企业所开办的项目,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吞、私分劳服企业的财产。
第6条 铁路劳服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铁路有关法令和规定。

第二章 对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7条 铁路具有线长、点多,跨越省、区、市特点。因此,铁路劳服企业受铁路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实行以铁路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对铁路劳服企业实行铁路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管理,地方劳动部门综合管理,主办单位直接领导。
铁道部主管部门对铁路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对劳服企业的扶持政策规定,推动职工待业子女就业和劳服企业健康发展;
(三)协调劳服企业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疏通理顺有关渠道;
(四)为劳服企业进行干部培训,筹措发展资金,组织物资、生产、技术、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五)帮助劳服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新产品和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定期召开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开展并推荐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做好统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对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一)推动主办单位搞好劳服企业的开办、合并、分立、终止等工作,帮助劳服企业筹集开办资金,确定生产经营项目,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
(二)制定劳服企业发展和待业子女安置规划,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逐级下达承包指标,包括:产值、利润、安置人数和培训计划等,并兑现奖罚;
(四)制定培训规划,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就业前培训;
(五)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用,统筹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按劳动部规定办理待业保险,统一管理劳服企业劳动分配;
(六)协调本系统劳服企业与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
各级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一)帮助劳服企业筹措资金,开辟门路,发展生产,在厂房、设备、资金、技术力量等方面积极扶持,并对新办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帮助劳服企业建立各项制度,疏通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渠道,并维护其管理自主权;
(三)定期听取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安置等情况汇报,并给予积极指导;
(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同劳服企业开展联营、合作活动;
(五)加强对劳服企业党、工会和团组织的领导,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8条 铁路各单位开办劳服企业须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地方劳动部门认定,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要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工商、税务、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执行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合法经营。
第9条 铁路各级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负有领导和扶持责任。在考虑铁路企业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规划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要把劳服企业和安置待业子女工作纳入主办单位第一管理者的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10条 铁路各级主办单位要选派坚持原则,政策性强、懂经营,会管理,有事业心,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劳服企业的领导职务。
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对劳服企业的扶持
第11条 铁路各单位劳服企业管理处、分处(科)、室,是各级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劳服企业的职能机构,应列入行政编制。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全民企业承担。
被主办单位选派、受聘到劳服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任职的全民干部、职工,其政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他们的提升和晋级、技术职称的评定应一视同仁。对他们工资支付问题,应根据劳服企业的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区别对待。经济效益显著,待业子女基本安置的企业,路派人员的工资,可由劳服企业承担;亏损企业,路派人员的工资,由主办单位承担。
路派干部和职工解除聘用或离退时,应回主办单位安排。
第12条 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是解决职工待业子女就业的关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化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改革,把由劳服企业办比全民办更合适的经营项目,优先让给劳服企业承担,使劳服企业更好地为铁路主业服务。
路办劳服企业的生产门路,既要面向路内,也要面向社会。坚持为铁路运输生产、为工业生产、为基建大中修服务为主,为社会服务为辅的原则。
(一)铁路主业的委外和外委任务(委外和外委工程,机车、车辆、线路大中修,各种配件器材生产、加工,铁路制服、劳保用品制作等),应当根据劳服企业承担能力和条件,优先交给劳服企业承担,并从设备、技术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铁路劳服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凡是经鉴定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铁路有关单位要优先订购。
(三)铁路在安排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情况下,应优先向劳服企业发包。铁路各单位的计划、基建部门,应根据劳服企业承担能力,将施工计划下达给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铁路劳服企业施工队伍承担铁路新建、扩建工程的取费标准,应与铁路全民施工队伍相同。
(四)铁路装卸部门在收取管理费上,应对劳服企业装卸队伍与全民装卸队伍一视同仁。
(五)铁路主业,要积极支持发展劳服企业搞好运输延伸服务,搞好列车乘务和客车上水服务,搞好站车售货和餐料加工等,为方便货主、旅客做好优质服务。
第13条 铁路主业的一些后勤服务项目和缺员,根据条件和需要,可转让由劳服企业承担或提供劳务。
各单位要清理计划外用工,腾出岗位,由劳动部门和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协商,优先安排铁路职工待业子女替补,提供劳务,也可由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劳务公司承担。
第14条 铁路各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倾斜政策,重点扶持边远、沿线待业子女就业。各主办单位可从自有奖金中,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无息或低息贷给劳服企业,用于扶持安置困难较大的劳服企业。安置就业人数多,投资大的重点项目,可采取群众集资办法,解决奖金不足问题。
铁路边远、沿线职工待业子女的就业,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在招工、参军、办厂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现有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积累,开辟新门路,扩大安置能力。
第15条 铁路劳服企业承担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各项任务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一项料),要由主办单位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各级物资部门,要按任务核发物资,按路用价格供料。
第16条 铁路各单位应在划清两种所有制界限的原则下,继续扶持劳服企业。对劳服企业使用铁路的厂房、设备、土地以及水、电、电话和其他生产资料,应按路内单位收费标准计价,不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在劳服企业初办时期和对经济困难的单位,要酌情予以减免。
第17条 铁路劳服企业路用产品的部、局级鉴定,产品评优、质量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应纳入部、局有关业务部门的管理渠道,使劳服企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18条 铁路各单位要统筹规划铁路多种经营和劳服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多种经营和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
对劳服企业已经开办的经营项目,多种经营企业不要挤占,已经挤占的要纠正。多种经营与劳服企业发生经营矛盾时,多种经营要从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大局出发,让利于劳服企业。
对新办的生产经营项目,提倡实行联合经营形式,使多种经营与劳服企业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第19条 在经济上,主办单位对所属劳服企业承担扶持责任,劳服企业可以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义务。

第四章 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20条 铁路劳服企业要加强民主管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厂长(经理)对企业经营负有经济责任。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鉴定的权力机构。劳服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21条 铁路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内,主办单位需对厂长(经理)调动时,须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按有关程序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2条 铁路劳服企业可试行干部选举和聘任办法。劳服企业有权招聘、解聘和辞退干部。应聘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
劳服企业要加快培训、选拔集体干部。要大胆聘用热爱集体事业、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集体干部担当要职。
第23条 铁路劳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铁路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24条 铁路劳服企业应接受铁路审计机关的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和审计监督。
铁路各级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劳服企业必须执行。
第25条 铁路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参考铁路全民企业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形式、标准和办法,由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处和各工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26条 铁路劳服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铁路线长、点多,跨越省、区、市的特点,铁路劳服企业养老保险金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工厂主管部门建立机构,统筹管理。待业保险按劳动部规定办理。
第27条 铁路劳服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作应纳入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工厂培训计划,铁路劳服企业职工需要进入各类大专、中专、技工学校和培训班进行培训时,有关部门在名额分配上要给予安排。
要积极筹集培训基金,建立培训基地,对就业前后人员和各类专业干部进行培训。各级主办单位应在师资、校舍、教材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28条 铁路劳服企业职工报考各类业余大学,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应按其专业,经过考评,可聘任相应的技术职称。
凡自愿到劳服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和晋升。
第29条 铁路劳服企业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适当安置主办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全民企业应从任务、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富余人员必须有劳动能力,其工资福利待遇应根据劳服企业承受能力大小逐步负担,差额部分由全民企业给予补贴。退休时由全民企业负责办理手续,负担退休费用。
铁路劳服企业职工向全民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提供劳务时,全民企业和多经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和劳务成本计算范围,按合同要求进行劳务费清算。
第30条 铁路劳服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享受国家、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由于铁路单位劳服企业跨越省、区、市,其税收征集办法,可由铁路局、工程局与省、区、市税务部门协商,制订符合铁路特点的综合性税收规定。
铁路沿线安置量大和微利企业,要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汇报,争取减税和免税照顾。
第31条 铁路劳服企业要进一步实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促进劳服企业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32条 铁路劳服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要进行技术改造,同有关科研部门或高等院校建立协作关系;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减少物耗、次品数量;要重视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生产用户信得过的产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第33条 铁路劳服企业必须贯彻执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安全生产,身体健康。
第34条 铁路劳服企业的统计工作,由铁路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统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和提供准确的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各级劳服企业要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35条 铁路劳服企业应根据经济条件,逐步解决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子女入托、上学等福利待遇,以解除集体职工的后顾之忧。
集体职工的子女入托、上学、医疗收费标准,要同全民职工子女一视同仁。
第36条 铁路劳服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应接受主办单位领导。要结合劳服企业的特点,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要针对集体职工的思想实际,进行艰苦创业、立足本职和择业意识的教育;抓好集体职工的职业责任、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建设;提高集体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党、工会、共青团组织,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共青团组织的突出队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37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劳服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38条 对于铁路任何部门、单位非法改变劳服企业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铁路有关部门向劳服企业平调或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和乱罚款、乱收费的,也应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 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劳服企业领导产生、罢免程序规定,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主界单位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40条 各铁路局、部属各总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41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42条 铁路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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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研究:基于利益逻辑与社区建设的双重视角

摘 要:新农村建设可以实现农民利益在时空上拓展、维度上深化、内容序列上优化组合,力求实现利益逻辑与社区建设在时空、组织、制度和文化上的契合。基于农民利益逻辑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双重视角对新农村社区发展进行机理考量,归结出利益逻辑的三个层次即利益参与、利益发展和利益和谐。通过对社区民主建设、社区经济建设和社区文化建设来构建社区发展的保障机制、动力机制和导向机制体系,实现农村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载体的互动共进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新农村社区;利益逻辑;利益和谐;社区建设;实践机制

一、问题与视角: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背景研究
  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农村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加剧和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利益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群体显性化,这加剧了农村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的尖锐化和激烈化。和谐社会下要实现利益发展就要求利益在时空上的拓展、在维度上的深化、在内容序列上优化组合,必须促使利益发展与组织载体的培育实现时空上的契合,实现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载体之间互动互促、同质同向①*。利益发展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整合利益即是实现利益参与,对多元利益中的共有利益、共同利益和共享利益能够实现统一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实现农民的和谐利益表达。要促进和谐利益的实现关键是做到利益诉求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实现利益的低成本表达。通过对农民利益诉求的主体、诉求的方式、诉求内容、诉求的机制体系和诉求的模式等方面的系统梳理和创新的建构,力求建构主体多元、内容全面、机制和谐、模式可行和依法保障的农民和谐利益实现体系。其二是利益发展,发展利益包括存量利益的增加和增量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壮大农村集体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多元投资主体下的农村利益(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实现社会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共进互促。其三是协调利益即是实现利益和谐。通过对农村社区组织文化的建构和创新,用社区的组织文化来引导、沟通和协调农村的差异利益、冲突利益和矛盾利益,最终做到在认同差异利益的基础上缩减差异利益和平衡冲突利益。②**农民利益发展的要求必然促使农村社会组织创新和制度变革。而建立在利益主体发展与利益客体发展融合实现的时空载体基础上,以农村社区发展整合经济、政治与文化各方面的利益。
英国社会学家R•麦基弗认为社区是建立在成员的共同利益之上,社区的主要特征是共同的善或公共利益,社区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集合,因此需要一种组织作为载体,这种组织可以小到家庭,大到国家。[1]303-335这一社区理论的研究论述了社区是一个利益聚合的组织体,具有同质利益的认同、异质利益的协调和多维、多向利益之间的整合功能。根据米格戴尔的“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可以推断,个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界是通过互动而内生的,是相互转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2]该分析范式与哈贝马斯认为的“公共领域”即“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分析范式形成了明显的对照。“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分析范式强调人们必须意识到,私人领域(个人权利域)、公民社会、有限政府的形成是通过互动内生而成的。这意味着,私人领域、公民社会和政府三者之间往往存在着较量推拉关系。私人领域和公民社会的形成和维护能够促成有限政府,从而达致多赢格局。市民社会的社区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而市民社区中从政治、经济与文化三元结构出发,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体系。农村社区具有区别于城市社区的自身特点,主要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社区,具有人口密度低,同质性强,流动性强,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受传统势力影响较大,社区成员血缘关系浓厚等特点。[3]10-11我们认为应着力发展社区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优化社区治理结构,增强基层民主,以发展促规范,以发展促保障,具体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实践社区发展理论,从而促进农民权益的共同实现。我国农村社区的产生是社会变迁、制度创新和组织变革的内在需要,是和谐社会发展、社会利益协调的内生变量,它具有公益性、志愿性、民间性、组织性特点,这些特点契合了和谐社会下对农村社区利益整合的需要,它是通过农村社区的建设来实现同质利益的认同、异质利益的协调和多维、多向利益之间的和谐。新农村社区建设就是通过社区这一时空载体实现利益的整合,通过社区促成共有利益、共同利益的聚合,促进利益参与、利益诉求的低成本、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表达,实现和谐利益,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经济利益的发展,扩大存量利益、增加增量利益,实现利益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社区对差异利益、冲突利益的协调实现社区和谐利益的各种运行模式、运行方式和运行机理。和谐新农村社区的构建可以实现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的和谐发展。第一,农村社区作为政府和农村社会信息沟通、对话、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它可以有效的平衡协调政府和农村社会的利益关系,实现农村共有利益和共同利益表达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农民组织化、制度化的参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降低政府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的成本、政策制定的风险、政策执行的成本,实现农民的和谐利益。第二,农村社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农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由于供给公共产品的针对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能够高效的促进农村社会利益的发展,增加农村的增量利益。社区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促成对政府竞争,增加政府公共产品创新的动力和提高政府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实现社区利益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农村社区作为一个社会自组织体,通过社区文化的培育来协调差异利益和冲突利益,在认同差异利益的前提下缩减差异利益和平衡差异利益,最终实现利益之间的和谐。目前学界关于农民利益发展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研究较多,但研究往往突出农民利益逻辑关系或农村社区建设的单一视角,或者对农民利益逻辑层次的研究只停留在平面的视角上,没有从立体化和系统化的视角来研究农民利益的逻辑和农村社区的建设,不能实现农民利益逻辑和农村社区建设的互促共进和同质同向,因此从利益逻辑和社区建设双重视角研究新农村社区发展对和谐社会的建构至关重要。
二、利益逻辑: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机理考量
利益是新农村社区发展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基点,社区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空、组织、制度、文化载体。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抓住利益这个关键的问题,这是建设新农村,实现农村和谐、农民利益发展与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我们通过对利益参与、利益发展与利益和谐的利益逻辑进路来论述新农村社区发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对“三农”问题解决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一)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政治基础:利益参与
新农村建设的抓手是农村社区发展,把农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社区。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关键要实现农村社会利益的参与,必须发扬村民民主,使农民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去,并使农民可以在体制内进行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并通过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促进和谐利益的实现,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实现社区对农民利益参与的保护,这是和谐社区建设的政治基础。但是,近些年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方面,农村每一人口的选举权只相当于城市每一人口的1/8—1/4,这本身已经很不公平。即使按照这个标准,农民代表的名额还是没有达到要求。2002年末,全国有乡村人口78241万人,根据农村每96万人选代表1人的规定,农村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815名,可实际上只有252名,还不到规定的1/3。在地方选举中,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从1983年以来,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农村代表比例从来没有超过20%。县、乡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较高,但也远远没有达到法定比例。农民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没有足够的代表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很难在利益博弈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更难通过制度化的利益参与来争取更大的利益了。所以在以往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并没有带来农村社会发展“帕累托效应”,而是出现了“马太效应”,社会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一部分人利用政治经济改革,成为社会改革的受益者,他们获得了经济、政治、社会改革的大量的增量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却成为经济、政治、社会改革的牺牲者,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的增利益,甚至其原本的有限利益还被侵犯,社会出现了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既得利益群体和争取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但是,更可怕的是强势群体、既得利益群体利用他们的力量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使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关系合法化、制度化。而中国大量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组织性,没有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即没有人或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利益主张、利益诉求,并通过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来实现社会制度上的公平,来实现他们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与我国的农民弱势群体不同,国外的农民弱势群体常常通过非政府组织来影响政府政策,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比如,美国的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农场局三大农民团体代表农民的利益,对政府决策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力;法国的农民工会、农民协会、农会等组织代表农民利益,日本则有全国农协联盟代表日本农民利益,使不足5%的农民人口,却控制25%的选票,政府的农业政策很大程度上受农协的制约,任何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执政联盟的崩溃。所以,我们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将农民组织起来,真正促成社区的和谐利益的实现。
农村社区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社会组织,它有利于实现分散群体的利益整合,使农民弱势群体找到组织表达他们的利益。第一,社区是村民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相对共同的生活背景和价值取向,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文化需求相对趋同,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的组织起来,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每个组织成员的利益主张都能在社区内得到有效的表达、沟通,促使社区能够了解组织成员的利益主张。第二,社区作为一个组织体系,有更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处理能力,能够更好的实现组织的利益识别和利益判断,进而使代表的农民利益更加广泛、全面、系统。第三,通过社区来实现利益表达,能够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由于农村利益主体的数量很大,利益主体非常分散,他们达成一致所需要的信息量较大,需要进行多次谈判、沟通、协商、妥协的才能达成一致,信息、契约成本非常高昂。社区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在组织内部实现农民利益的整合,降低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处理的次数,即降低农民个体利益代表的成本也克服了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4]169-120
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利益需求多样化的今天,和谐利益的实现问题,尤其是农民弱势群体的和谐利益表达问题至关重要,当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损,却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充分表达时,农民可能会通过体制外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导致社会的动乱和不稳定。当前我国农民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存在以下矛盾:第一,农民利益表达客观必要性与表达意识主体缺失之间的矛盾。第二,农民利益的群体性和表达的个体化之间的矛盾。第三,农民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方式的不正当性之间的矛盾。社区是群体利益一致并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成员之间拥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观,组织成员在组织内能够自由的沟通、发表自己的看法、主张和要求,社区作为一种组织中介能够真正了解组织成员的利益需求,进而平衡协调各个体利益的关系,使个体农民利益表达群体化、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一致化,并将农民个体利益表达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表达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经济动力:利益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是社会变革、发展和创新的根本动力。新农村社区发展的经济动力是促进社区利益的发展,以社区组织体的完善和创新来促进利益的增加,以社区组织的变革来实现社会结构的变迁,尤其促进在三元互动的社会结构下社区对是农村增量利益的发展,使广大农民在保持存量利益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增量利益的分配,实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我国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严重的问题,以湖北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为例,由于受投资总量偏低的影响,修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的占51%, 70年代的占35%, 80年代以后的占14%,大部分已运行三四十年。同时,在水利设施运行过程中,病险设施数量多、比重大,全省排灌泵站老化率高达60%以上, 782处大中型泵站电机和水泵老化率分别达到62. 6%和70. 8%,渠道建筑物老化率在40%以上。水利设施建设的滞后,使得灌溉能力下降,据统计,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和旱涝保收面积占耕地总面积仅分别为67. 3%和54. 7%。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是从增加对农村的经费投入到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从“以工促农”到“城市支持农村”,都是要增加农村利益对象供给的总量。利益动力实际上就是增加农村利益对象的供给,克服利益对象供给不足导致的利益冲突,促进农村社区的利益驱动功能。同时社会三元主体的竞争互促可以降低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如农村公共卫生的维护、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娱乐设施、农村的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对农民的培训等。并且三元互动互促也增加政府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创新的动力和挑战,实现制度的和谐变迁。
我们可以通过社区对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来论证它的利益发展功能。第一,社区参与农村供给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首先在数量上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农村的公共利益。同时,社区参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必然与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展开竞争,政府在外部竞争的压力下,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和降低公共产品价格,从而促使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第二,社区具有公益性、自治性和组织性的特点,使社区能够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良好沟通,社会个体的利益可以通过社区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展开政府和农民的对话、沟通,政府可以更了解农民的呼声,并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协调,促使与农民相关的制度供给相对均衡,加快农村制度变迁的速度,降低农村社会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更好的实现农村利益的制度协调,使制度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和社会利益。由于政府和农民的良好、有效沟通,政府的合法性更普遍的得到农民的认可,农民对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更易于理解、接受,降低了政府在农村的执法成本以及法律的救济成本。第三,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日益分化为众多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人们的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经济利益越来越多样化,政府作为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唯一合法代表,必须对各阶层一视同仁,提供统一的服务,否则,可能会被指责为“歧视性”政策行为。通常,政府在成本收益的压力下,往往只供给统一、单一的公共产品,实现政府供给的规模优势,没有能力满足各个农村利益群体的需求。社区却能够有效的满足农村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支持农村社会的多元格局,满足农村中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的利益需要,满足他们的个性化利益主张,增加农村社会差异利益的总量。[5]第四,社区发挥政府制度创新的试验田作用,降低制度变迁、创新的成本。农村一直是我国文化、制度创新的摇篮,社区没有政府的种种严格限制,可以在自己的组织里大胆的创新,如果社区的制度创新成功,政府认为有必要推广,可以直接借鉴,减低政府制度创新的社会成本。
利益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结构变革和社会组织完善的基础之上的,这里的社会结构变革就是有二元的社会结构变革为三元的社会结构,组织的创新就是社区这一时空载体的创新。只有在稳定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发育完善的社会组织的环境下,才能构建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农村社区利益动力机制是调整农民之间、农民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来增加农村利益对象的供给,促进农民对利益对象的追求的动力基础。利益参与是农民个体利益通过群体利益的形式以社区为中介合理有效表达自己利益需求,实现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使政府在增加利益对象供给的基础上,通过公共政策来促使和谐利益的实现,促使不同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通过利益动力机制来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并采取相应的行为模式,使农民个体之间、农民和其他主体之终实现社区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文化导向:利益和谐
利益结构的变化、利益主体的变迁、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对象的发展往往是以文化的变化、变迁、挑战和发展为载体的,新农村社区建设就要通过社区组织文化来融合、协调和约束分散农民的利益。农村社区的利益是多元的、差异的、冲突的和矛盾的,建设和谐新农村社区必须促使差异利益之间的和谐,实现利益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性取向,也是利益的多维度、多向位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差异利益的和谐首先要在承认利益差异的前提下,通过社区文化的导向功能来缩减利益之间的冲突,并对多维、多向和多序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农村建设中必须发挥文化对利益的整合功能,即在农村建设先进的农村文化,尤其是建设农村先进的社区文化,通过社区先进文化实现农村的社会利益和谐。新农村建设是以社会转型为背景的,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农民个体分散、分化,农民对利益需求呈多元化、差异化趋势,农民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出现混乱、迷失,农民缺乏科学的信仰,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同时,城市中心主义导致农村文化的断裂,以创新、进取、理性、开放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先进文化和以落后、愚昧、保守、狭隘为主要特征的农村落后文化发生冲突,导致农村出现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如焦虑感、失落感、不平感、漂泊感和缺乏归属感等,这些精神疾病背后隐藏着农民个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利益观念的差异、对立和不和谐。而社区文化能有效的协调个性化的、分散的农民个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协调农民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社区是自愿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人们在组织内部就共同关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形成社区内部的组织文化。社区文化具有群体性、共享性、参与性、公开性、公益性、一致性和整体性等特征,社区通过社区文化来协调农民个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新农村建设中,社区通过培育社区的组织文化,实现农民个体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认同感,提高农民个体的奉献精神,从而降低农民利益冲突的观念根源。使农民个体的利益冲突在观念上得以有效的溶解,将农民个体经济利益在自己的社区内实现协调,避免农民利益的冲突、扩大和激化。
社区用社区文化来引导农民个体,使分散的农民个体利益实现在组织内的整合,在组织内部,农民个体利益的整合是通过社区文化来实现的,社区成员在相对统一、协调的文化导引下,彼此相互信任,农村传统的风俗、习惯、诚信、道德、伦理机制得到最大的发挥。社区对农民个体的利益协调不是仅仅建立在利益对象、社会制度的供给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社区文化、道德、伦理的基础上,降低了农民个体之间的信息收集、判断、分析和处理成本,使农民个体的利益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整合、利益导向。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农民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并通过群体的力量影响政府农村公共政策,建立合理的和谐利益生成机制和利益发展机制,实现农民利益的保障功能。目前我国农村实行村民直选,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却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民主,村民在直选的过程中学会了谈判、沟通、协调、了解和妥协,这些经验是民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如托克维尔所说“正是在自治的过程中,美国公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的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的习惯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相一致……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了解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切合实际的概念”。[6]368这说明在社区组织中形成的社区文化,可以改变农民个体的利益观念,导引农民个体的利益行为,从而通过对农民的利益行为的导引来实现农村社会利益的整合。
三、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实践机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农民利益的实现为本,以农业的发展为基础,以农村社会的利益和谐为最终目标。利益主体和客体的发展必须要以社区的发展为基础,利益的实现以权利为表现形式,以社区发展权为权利基础、以社区为时空、组织、制度、文化载体,所以在社区功能性整合利益发展的过程中,要通过社区的发展促进农民权利(利益)的实现,进而通过社区组织实现农民从平等的生存权向平等的发展权过渡。我们可以通过社区建设的三个层次即社区民主建设、社区经济建设和社区文化建设来促进增量利益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发展的保障机制、力机制和导向机制,实现农村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载体的互动共进、和谐发展。
(一)社区民主建设: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保障机制
新农村建设要发挥农村社区利益整合功能,必需建立在依法自治的基础上抓好村民自治的民主建设,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力,这是实现农村社区利益整合的政治基础。在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建设社区民主即是实现社区的自治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通过社区民主建设促进和谐利益的诉求。
社区的自治首先应进行农村社区权力合理配置,在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农村社区治理从行政权力的单向制约向多元权力互动转变,从政府型主导逐渐向社会型主导转变,形成社区组织凭借社区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实现社区完全自治,完善农村社区的直接选举制度,从而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基本自主权力:财务自主权、日常事务决策权、干部人事任免权、民主监督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管理自主权。农村社区治理的优化,不仅强化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而且从制度上拓展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和途径,从而最终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促进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其次,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部分,但对于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交织的历史时期,农村社区既要大力发展,又要强化农村社区的控制,以避免权力被异化而侵害农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广大农民素质相对低下等诸多现实性问题,农村社区容易出现农村个别精英主义歪曲民主,重视短期效益而无视长期效益,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应明确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筹协调发展为目标,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认为,首先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其次,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社区民主治理制度,强化运行程序。再次,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强化农村社区治理透明度。最后,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强化农民的权利意识。
提高农村社区的组织化程度关键要大力培育社会中间组织,调动整个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的民主建设。政府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加大对社区公益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的培育,发挥社区组织主体的利益聚合和利益协调功能。第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大量公益中介组织的出现,可以实现和谐利益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表达,解决和谐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方式问题。第二,社会组织代表农民表达和谐利益可以提高和谐利益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农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多维诉求和利益诉求内容的立体化。第三,组织化的利益诉求可以整合整个社会的资源,实现自助型的利益诉求模式和政府救济型的利益诉求模式的维度和向度的统一。
(二)社区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动力机制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活宽裕”的新农村,如邓小平所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农村的贫穷更不是我们理想中的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质量、规模、速度、效益直接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发展的水平与方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是社会变革、发展和创新的根本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476,经济的发展是利益发展和社区发展的源动力,新农村建设中要实现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利益发展功能,必须大力发展社区经济,以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新农村社区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社区经济发展的质量、速度、结构、规模和效益是构建新农村社区的内在源动力,新农村社区构建的落脚点也是通过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农民的利益发展。
社区经济的发展主要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农村社区企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建构农村公共产品多元供给主体。首先,发展农村社区企业。其一,整合内外部资源,充分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利用中央新农村建设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如充分利用公共产品的形式,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农业发展服务。其二,灵活发挥地方优势,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农村社区建设应依据农村的内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地理资源优势,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加强对农业衍生品的加工,积极进入第二、三产业,从而建立以农村社区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存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其次,建构新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的主体多元化体系,即在新农村社区建设时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社区组织的主体作用,根据农村社区经济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的分工。根据产品的技术属性将农村公共产品细分为三类:资本密集型产品(农村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文化场地、养老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教育、金融体系、社会保障、医疗保健等);技术密集型产品(预防病虫害、新品种试验和推广、农业技术培训等);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村民之间的生产互助、精神互助、生活互助、资金互助以及社区民主和社区自治活动等)。[8]96在新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其一,要发挥政府在资本密集型经济供给的主导作用。我国新农村建设在资本密集型产业如农村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文化场地、养老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教育、金融体系、社会保障、医疗保健等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点,它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投资的巨大、周期收益长等特征,对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建设主体只能由政府来履行主导作用,这是保障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基础。其二,要发挥市场在技术密集型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市场投资行为具有唯利性、投机性、短期性和盲目性,所以我们在建设新农村社区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市场的利益驱动、利益保障机制,使市场投资主体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能够通过市场的利益机制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样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弥补政府行为的低效和滞后,有效地形成多元互动的竞争局面。其三,要发挥社区自组织和社区中介在劳动密集型经济的主体作用。构建新农村社区必须发挥社区自己的主体优势,因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服务的对象也是农村社区,我国农村社区拥有巨大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可以抓住“工业反哺农业”、“城市促进乡村”的机遇发挥劳动成本优势在劳动力密集型经济方面发挥主体作用,这样既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同时由于农民自己的参与也提高了公共产品供给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加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和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最终实现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障和谐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功能发挥。
(三)社区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发展的导向机制
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村社区的利益发展功能,必须进行农村文化建设,发挥社区文化的整合功能和导向功能,使农民在社区内部实现自我的利益协调。农村文化建设是新农村社区建设的精神导向力,它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指明方向和提供精神动力,通过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习惯、意识、行为方式等来促进农民利益的整合,并通过文化的整合、驱动和导向机制来实现农民的利益和谐。
农村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基础,有什么样的农村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农村发展的方式、模式、方向、速度、质量和结构。目前,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不发达的现状制约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实现。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是我国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障的根本所在。其一,建设新农村文化的主要途径在于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与政治素质,加快农民观念与思维的更新与进步,实现由传统农民向现代新农民的转变。为转移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借助“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民”的契机,我们在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使农村的人力资源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在农村大力开展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中心的宣传教育,培养农民的政治与民主意识、培养具有时代气息和现代民主精神的文化环境,农村政治发展才能获得健康心理的社会依托和长久的文化支持。其二,借助新农村建设中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契机,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传媒事业,使农民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的了解文化信息,做新时代有知识、有思想、有技能的农民。农民文化公共产品的供给是能否让农民参与改革和建设成果分享的基础,也是实现农村社区利益整合机制发挥的文化动力基础,决定着中国新农村建设和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其三,新农村建设中还要积极发扬农村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力,这些传统文化是在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中形成的,是人们调整彼此之间利益关系的惯例和规则。在新农村建设中一方面要培育先进的农村文化,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对一些农村的仪式、风俗、习惯、信仰给予尊重和扶持,让这些传统优秀文化成为我们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基础并发挥新的贡献和作用。
综上所述,利益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和谐社会下要实现利益在时空上的拓展、在维度上的深化、在内容序列上的优化组合,必须促使农民利益逻辑与农村社区建设实现时空上的契合。我们通过利益逻辑与社区建设的双重分析视角,以利益逻辑为分析的基点,以新农村社区建设为时空、组织、制度与文化载体,力求建构利益发展与社区建设的同质同向的动力机制。新农村社区的建构实现了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载体之间的统一,促进了农村社区组织建设、农村利益发展的互动互促和同向同质,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从平面化向立体化、从单一视角向双重视角的发展,最终以社区发展权来促进农民的和谐利益、发展利益和利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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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劳动部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1990年11月10日劳动部以劳力字[1990]52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公司和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政府或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职能,本着精简的原则,制定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公司主管单位审核,按劳动工资管理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公司的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劳动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必须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编制劳动计划,按照劳动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增加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劳动计划内招收和聘用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新招收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公司在核定的编制定员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原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调整,并报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公司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必须商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劳动定额和工作规则,建立职工培训和职工考勤、考绩等劳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公司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办理。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职工与公司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跨地区和跨部门调入或调出职工,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时,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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