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5:34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要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度及安全程度的评
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定和监督执行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扩震设防标准。自治区辖市(地)、县(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地区,其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使用地震小区划的成果。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性: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单元的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工矿企业。
第八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工程总体规划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九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自治区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许可证书,并按规定到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按照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评价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申报评定评价结果和审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初步评定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定,由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抗震设防标准;
(二)自治区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由自治区防震减灾、建设、交通、水电、地矿、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无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三)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第十六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
┃ │交│一、公路、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工程。 ┃
┃ │通│二、大型车站、万吨级以上港口。 ┃
┃ │工│三、Ⅱ类以上飞机场。 ┃
┃ │程│ ┃
┃ 生 ├─┼─────────────────────────┨
┃ │水│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城市内或上游Ⅰ级挡水┃
┃ │利│ 建筑。 ┃
┃ 命 │水│二、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房,22┃
┃ │电│ 0KV及以上的变电站。 ┃
┃ │工│三、大中小电力高度中心。 ┃ ┃
┃ 线 │程│ ┃
┃ ├─┼─────────────────────────┨
┃ │通│一、大中城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 ┃
┃ 工 │讯│ 面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和主机房。 ┃
┃ │工│二、大中城市的长途通讯枢钮和微波站。 ┃
┃ │程│ ┃
┃ 程 ├─┼─────────────────────────┨
┃ │其│一、大中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油的主体工程。 ┃
┃ │它│二、大中型储油、储气工程。 ┃
┃ │工│三、大型医院和急救中心。 ┃
┃ │程│ ┃
┠──┴─┼─────────────────────────┨
┃ 重 │一、大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房。 ┃
┃ 要 │ ┃
┃ 工 │ ┃
┃ 程 │ ┃
┗━━━━┷━━━━━━━━━━━━━━━━━━━━━━━━━┛





1997年8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文[1997]41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检法机关经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下简称《开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制定的《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部门对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不得挤占业务费,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业务费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请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开支范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3月1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92)财文字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略)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进科技进步,促进提高矿产勘查工作和储量报告质量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集体,充分发挥广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颁发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凡经全国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各类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
(一)矿产勘查工作中部署合理,勘查工程和试验测试质量好,研究程度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正确,报告编写质量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创造性地应用各种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或国际先进技术规范、标准,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对有特殊贡献的大型以上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五条 一、二和三等储量报告奖分别相当部级一、二和三等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特等奖相当部级特等奖。
获二等奖以上报告可由各有关矿产勘查部门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全国储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国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评审,并负责全国储委审批的储量报告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推荐以及三等奖的评审;省(区、市)储委负责本省(区、市)储委审批的储量报告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推荐以及三等奖的评审。
第七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为年度奖。凡当年审查批准的报告,经主管厅(局)审查同意后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审批报告的储委办事机构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储量报告由该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完成的储量报告,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经全国储委办公室或省(区、市)储委初审,合格的向全国储委推荐;申报三等奖的,报全国储委办公室或省(区、市)储委评审,报全国储委复核。
第十条 经全国储委审定的一、二等奖和特等奖及经其复核后的三等奖,报全国储委主任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经批准获奖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储量报告奖励等级审定单位复议,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获得者,由全国储委颁发奖状和证书。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获奖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实后撤销其奖励。有关单位扣回所发奖金,并给当事人以适当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全国储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储发〔1991〕058号文和储发〔1992〕68号文颁发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