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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55:59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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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个体工商业户(除市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外)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地点内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有违法活动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处罚。
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商贩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社会有需要,本人又具备经营条件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持照经营。有些从事季节性经营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从事无照经营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教育、处理。
国营、集体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凡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视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二、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些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划,任何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不准把国家计划内的生产资料擅自作为计
划外议价出售,不准抬价抢购农副产品和紧俏物资,不准借口“协作”和串换紧俏物资,倒卖牟利。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必要时可以统一规定和发布不许私人经营的品种范围。
凡违反规定从事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或转手倒卖的,按《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要查明物资来源,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加处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三、严禁个体商贩和其他人员从零售商店和菜场套购紧俏商品倒卖牟利。商贩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倒卖的,应没收其部分或全部商品和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加处罚款。所有国营、集体零售商店和菜场必须执行国家的供应政策,严禁将紧俏商品“卖大户”给商贩转手倒卖。各业务主
管部门要切实制定制止把紧俏商品“卖大户”的规定,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凡是“卖大户”为套购倒卖活动提供方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视情节处以罚款直至限期停业整顿,各业务主管部门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四、加强票证(券)管理,严禁贩卖票证(券)和以物易票,以票易物的行为。贩卖票证(券)的,没收其全部票证和非法所得;以物易票的,没收其换来的全部票证,对用以交换的物品,可视情节分别给以收购、部分或全部没收处理;以票易物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没收用
以交换的票证或换得的物品。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直至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照执行;国家规定指导价格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不得突破;规定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限价。不准将平价商品转为议价,不
准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违者,由物价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六、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要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做好商业服务工作。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准短斤缺两、短尺少寸、硬性搭卖,禁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匿名商品,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准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或外运牟利。违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处理:有的教育警告;有的没收其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或商品,或加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七、坚决查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厂,均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对未经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音像翻录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
登记和营业执照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物价、计量、交通市容、商业、出版等机关和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经济违法活动。政法机关要支持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执法工作,对于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一定要依法惩办。要依靠
工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职工物价监督站、街道组织,加强物价监督管理工作。要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订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198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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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督导组成员

为总结2010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通报督导意见,部署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扎实推进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附件:

会议纪要0401.doc
会 议 纪 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督导情况,总结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就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实施、基地临床科研规范、基地临床科研人才培训、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和基地科研协作等重要工作进展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就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重点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会议明确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深化了认识,明确了重点任务。会议纪要如下:
一、充分肯定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取得的长足进步
会议认为,2010年按照“打基础、建机制、谋长远”的基本思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初步构建了基地业务建设的组织框架和体系,成立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和督导组,对各基地业务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指导,并对2010年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督导。一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大投入,积极提供保障支持。在基地建设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完成了16家基地业务建设方案审查批复工作,基本明确了中医药在14类重点疾病临床科研的切入点,提出了未来3—5年在这些领域可能会取得的科技进步和疗效提高的具体指标;成立基地肝病研究联盟,筹备肿瘤和糖尿病研究联盟,参与中医药防治慢病临床科研体系建设行业专项,初步形成了项目、基地、人才三方面整合、相互联动的机制;同时加强基地建设发展模式和战略研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发布《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这些工作,为基地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应该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凝练目标,突出重点,推进新一轮的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对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认识
会议认为,基地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要充分认识基地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正确认识和面对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重点,善于统筹。基地建设发展之路从根本上讲,是要依靠各基地在业务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在思路和工作方法上不断创新,积累经验,探索规律;要充分发挥各级管理部门和专家团队的集体智慧,加强领导,群策群力,依靠基地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坚定不移地按照既定目标和方针推进基地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基地业务建设分级负责机制
会议认为,基地业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环环相扣,要建立并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重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重做好长远规划、顶层设计、组合资源、统筹部署,并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公共产品和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各有关省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着重落实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协调,加强对各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的主体,各基地负责人是基地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基地内部运行的协调和统筹,并自觉接受专家组和督导组的指导和督导,对国家负责。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基地与医院的关系、重点病种研究与医院相关科室的关系,提供基地业务建设的内部条件,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落实基地业务建设的各项任务。督导组要加强对各基地的督导、评估和调研并提出建议;专家指导组要针对基地病种研究及临床科研重大学术问题加强指导,帮助把关。
四、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会议认为,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坚持“打基础、谋长远、建机制、见成效”的基本工作思路,坚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突出基地病种研究这个根本,进一步优化病种研究的切入点,提升病种研究水平;以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为主体,以实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规范和基地高水平人才骨干培养为两翼,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顶层设计、整合优势资源的有效机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共赢、调动多方积极性的政策导向;强化督导组和专家指导组的有效指导监督作用,把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重点任务
会议要求,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着重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一)组织进行重点病种研究的评估检查。各基地要按照业务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基地重点病种治疗的优势环节和科研的关键问题,深化病种临床研究;要在6月底前认真组织对重点病种临床医疗和科研进行自我评估,始终把握好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紧扣重点病种研究切入点,提出下阶段临床科研的计划和要达到的目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半年将组织专家,对各基地病种研究进展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基本完成16家基地的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提升基地科研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制定“中医临床科研共享系统指南(规范)”。6月底前提出工作计划进度表,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组建专家组,分类分步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开展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各基地要按照指南(规范)的统一要求,制定建设工作计划,主动配合专家组,年底前至少要在重点病种研究方面初步采用共享系统,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三)制定培训大纲,开展临床科研骨干人员的系统培训,提升基地临床研究人员素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北京中医药大学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5月底前提出基地中医临床研究骨干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各基地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本基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需求和建议。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由中国中医药科技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基地负责人、病种负责人、科研骨干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各基地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此外,还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发布和试行基地中医临床科研规范,提升基地中医临床科研水平和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牵头成立专家工作组,2011年6月前制定基地临床研究规范模板,并于年底前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建立完善相关科研规范。各基地要高度重视,在专家工作组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和执行重点病种临床研究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临床研究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出高水平临床科研成果。
(五)制定发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加强科技资源组合、凝聚力量,提升基地临床研究协作水平。各基地要尽快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认真研究提出病种研究亟待协作研究解决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问题,同时尽快寻求能够开展共建、共享和共通等实质性合作的协作单位,逐步建立一个稳定的、与行业内外优秀单位团队合作的长效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搭建基地国际合作平台,组织基地相关人员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基地与优势企业联合,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基地高水平中药新药的研发。
(六)制定并发布基地业务建设督导计划方案,完善基地业务建设督导机制。督导组5月底前要完成督导计划方案的制定,并印发各基地。同时要认真研究完善督导工作的机制,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开展调研和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评督结合,以督促建。各基地要积极配合督导组工作,建立基地重点任务进度报告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督导组意见,适时发布有关督导信息。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 决 议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占道许可证,交纳市政设施占用费。”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施工。”第二款修改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四款修改为:“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
三、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将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擅自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业务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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