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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02:31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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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

197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前信访中的申诉案件,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不仅是林彪、“四人帮”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而且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决的案件提出申诉的也相对增多。在进京上访的人员中,有很多是因为他们的问题在地方上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被迫来中央告状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对我们要查处结果的重要申诉案件,抵制不查、拖着不办,形成大量重复来信来访。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况,采取层层负责,按审级归口处理的办法,切实把申诉案件处理好,减少来京上访人员。
(一)坚持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申诉案件(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般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过去各大区分院处理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二)关于过去由机关、工厂、学校、群众团体等单位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现在提出申诉的,应由原单位查清,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上一级查清,提出意见,送同级审判机关处理。
(三)今后来京申诉的案件,凡是不服省以下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一律转高级人民法院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层层负责,逐件落实到单位,落实具体措施,落实结案时间,基本上做到就地解决。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对现有的申诉案件,抓紧进行清理排队,分别轻重缓急,调整力量,限定时间,分期分批调查处理,力争扭转这种被动局面,为促进社会安定,发展大好形势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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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九日



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本市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的工作人员。非卫生技术类专业毕业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须通过考试的方式取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或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市统一考试后,不再开展评审和认定工作。具有卫技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专业工作见习期满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具有非卫技专业的中专学历,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以上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专业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经区、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和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由杭州市人事局与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文公布,颁发由杭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鉴章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根据浙职改[1996]3号文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任技士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任技士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技士职务满5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可聘任技师职务。其他人员可聘任技士职务。
  七、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计划生育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并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八、本考试由杭州市人事局与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负责拟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用书、建立考试题库;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试题,并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九、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或参加考试。培训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举办培训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十、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与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6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服务贸易实行零税率政策中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款中退税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资金从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二、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下增设01目“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科目及说明见附件。

  三、免抵税款调库办法另行下达。

  附件: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doc


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修订情况 修订后
类 款 项 目 科目名称 科目说明
新增 101 01 05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办法调减的增值税。
      01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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