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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59:38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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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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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建委 物价局 财政局


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市建委 物价局 财政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对宁政发[1986]309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名称进行调整。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1991]137号文精神,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改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所征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等。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原已获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均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建设生产性设施征用土地超过50亩的(含50亩)按土地面积征收,10年之内不再在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10年以后如有新建、改扩建,仍按建筑面积标准征收。
(二)其余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征收。
(三)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另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
土地类别按《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将其一、二级地区列为一类;三、四级地区列为二类;五、六级地区列为三类;七级以下地区列为四类(见附件一)。
五、减免办法按《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按土地面积交费的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费的在领取建筑执照前,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日之前未办完征拨土地或建筑执照手续的项目,均按照新标准执行。过去批准缓缴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按原标准执行;到期未缴的,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表

一、城区:
一级、指沿街道两侧。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东路南北侧75号、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侧131号、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侧199号、200号;西至汉中路2号、铁管巷口。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联营售票处;北至高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至鼓楼街口、鼓楼百货商店。
3、夫子庙:贡院西街至建康路两则,东市场、西市场,贡院街东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西至瞻园路口。
4、大行宫至太平巷、火瓦巷口。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天天商场、军人俱乐部;西北至人和街、儿童影剧院;西至傅佐路、山西路38号。
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南至内秦淮河、白下路;西至上海路、明瓦廊、大香炉、木料市;北至珠江路、广州路范围内。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南至长乐路;西至天青街、马巷、铜作坊;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范围内。
3、鼓楼地区:
东至进香河、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百子亭、肿瘤医院;南至珠江路、广州路;西至上海路、云南路、北至高云岭范围内。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南至洞庭路、高云岭、云南路、北京西路;西至清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北由和会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至城墙范围内。
三级:紧接二级辐射区。
东由南京火车站的新庄村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园、前半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沿城墙到武定门;南至长乐路、秦淮河;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桥南路;北由大桥南路经护城河、金川河、长江新村、长
江机器制造厂、南京汽车站、和平门煤站沿铁路至新庄村范围内。
热河路地区:东由挹江门城墙至兴中门、姜家园路;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接姜圩路;西由长江边的中山码头至江边路;北至建宁路、朝月楼、江边路范围内。
秦淮区地区:东至养虎巷、晨光厂东围墙;南至宁铜铁路;西至西街、小市口;北至秦淮河范围内。
四级:六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级外围的零散边远地区。

二、郊区
四级:
1、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孝陵卫镇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七里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羊巷、普德村、五贵里、钱家村、安德门、小行、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工农村、集合村、雨花村、小行村)、红花乡(红花村、九成村、东风村)
、江东乡(茶亭村、江东村、清江村、中保村、叶圩村、新街村、向阳村)行政区范围。
五级:
1、栖霞区:燕子矶镇、尧化镇、栖霞镇(九个居委会及栖霞村、石埠桥乡、十月乡、新合乡)、尧化乡(尧化村、尧辰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鹤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苜蓿园村)、迈皋桥乡(万寿村、五塘村、红山村、迈皋桥村、藤子村、小营
村)、燕子矶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板桥镇(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古楼村、近华村)、上新河镇(江东门、仁东桥、新河口、螺丝桥、二道桥、棉花堤居委会)、西善桥镇(西善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墙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
、红花乡(夹岗村、七桥村)、七里镇(海福巷、响水桥居委会)、江东乡(河南村、河北村)、石门坎乡(石门坎村、四方村)行政区范围内。
3、大厂区:山潘街道办事处、西厂门街道办事处、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行政区范围。
六级:
1、栖霞区:龙潭镇、马群乡、玄武湖乡(岔路口村、五旗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沧坡门村、余粮村)、迈皋桥乡(兴卫村、奋斗村)、尧华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胜村、乌龙村)、栖霞镇(钱家渡村、衡阳村、长林村、大山口村)、仙林农场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尹西村、铁心桥村)、西善桥乡(古遗井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广洋村、果园村)、石门坎乡(杨庄村、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百青定村)、沙洲乡(莲花村、中和村、双河村、青石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居委会)、长芦镇(水家湾居委会)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三河乡行政区范围。
七级:
1、栖霞区:摄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营防乡、长江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定坊村、高家库村、中路五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圩村)、板桥镇(落星村、陈叶村、柿子树村、大方村、石闸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居委会之外)、长芦镇(除水家湾居委会之外)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沿江乡、顶山乡、盘城乡、永丰乡行政区范围。

附件二: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八五”期间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建设的教学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民政福利事业
(一)养老院、社会福利院(不含经营性项目)建设;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50%)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设施。即: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排水河渠、闸站、公交场站、路灯和环卫设施、公路及维护站房、铁路线路、机场、码头(不含经营性的建设项目)。
四、国防军事设施。即: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办公用房(不含生产经营性的建设项目)。
五、市政建设拆迁的复建房用地和拆迁补偿用地。
六、市政府批准的解困户建房。
七、省、市、区、乡(镇)的党、政、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按规定之面积)。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属环保污染搬迁的项目,按市政府宁政发[1992]39号文第三条“搬迁到新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原址建筑面积的130%以内,超出部分不再享受污染搬迁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学校:
(一)中学、技校、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用于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
(二)高校、中专校建设的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3(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队机关建设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三、财政拨款占支出费用达1/2以上的事业单位:建业务用房免1/2;生产设施免1/3(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四、企业:
经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50%的,其生产建设项目免1/2;不足35%(最低不能低于15%)的免1/3;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
五、危房改造:
市属、区属房管系统的公房属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持有危房技术鉴定可酌情减免1/3~1/2。
六、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
(一)二、三级医院(含部队医院)业务用房可免1/2;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3;
(二)一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业务用房免2/3;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
第三条:国务院、省政府另有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的,按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办。
第四条:缓缴
一、区、市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亏损并经过审计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由建设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缓缴,待情况好转后补缴。
二、建设单位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又必须开工建设的项目,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缓缴保证书,经批准可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额最多不超过1/2。
缓缴到期不交超过1个月者,增交10%滞纳金。缓缴未结清者,停止办理新项目。
第五条:以上减、免缴的项目凡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新用途补交并加收30%费用。
第六条:凡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由市建委审批,超越本规定范围的,由市建委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9日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7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7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近两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97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量大、涉及的城市多,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规模将达160亿元。其中,国家计划安排1997年信贷资金100亿元,加上1995年、1996年计划结
转贷款规模约60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的指示精神,为了高质量按计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对1997年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把抓紧做好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作为委厅的工作重点,委厅的领导要亲自负责这项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的作用,要加
强调查研究,要及时反映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把国家安居工程的贷款到位率、竣工率、销售率等工作,作为对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重点考核指标,帮助实施城市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
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使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和信贷规模尽快分解下达到有关城市,并抓紧组织实施。要根据下达计划,制定各城市开、竣工计划。要确保配套资金按国家要求先行到位,按施工进度和国家信贷资金6∶4的比例,足额到位使用,保证工作进度按计划进行。国家安
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对配套资金和信贷资金到位出现问题,影响到安居工程实施进度,计划不能落实的城市,要尽快组织协调。对经协调后,确实难以完成计划的,省建设部门应及时提出建设规模和信贷计划调整意见,上报省房改领导小组,
以保证下达到本省的国家安居工程规模及贷款的充分利用。对1995年、1996年结转的国家安居工程计划,也要督促、检查,尽快完成。
三、落实配套政策,严格控制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6号文件要求,制定并落实减免国家安居工程建设有关费用的配套政策。凡用于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律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市政公用设
施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安居工程按照成本价格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不得摊入其他费用。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加强内部的经营管
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售价。国家安居工程每平方米售价,原则上大城市控制在1500元左右,中小城市控制在1000元以下。要加强对安居工程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对安居工程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要实行招投标制,择优确定好开发建设单位。严格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安居工程住宅小区环境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居工程在各方面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因此,对住宅建设的面积标准要予以适当
控制,不得搞高标准住宅,既要考虑现实需要,又要兼顾长远发展,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做好安居工程的住宅建设面积的规范和调控工作,体现面积不大、功能全的特色。
五、做好安居工程的销售工作。要制定安居工程销售办法,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和销售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组织好销售工作,一方面要避免安居工程住房出现闲置,另一方面要防止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给非安居对象。国家安居工程要与住房解危、解困工作结合,向中低
收入家庭出售,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特别是要向国有企业职工、教师出售。
六、要做好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回收与还贷工作,督促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将回收资金尽快偿还银行贷款。
七、做好安居工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安居工程住宅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应按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社会化、专业化、企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以合同方式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及管理服务的责、权、利的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物业
管理的新机制,给居民创造一个舒适、文明的住宅小区。
八、认真做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从今年开始,受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的委托,建设部将会同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房改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省(区、市)汇总的基础上,按季度汇总国家安居工程开工、竣工、销售及资金到位、使用、回
收等方面的情况,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和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家安居工程统计报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省建委(建设厅)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认真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按规定时间上报我部房地产业司。具体报表格式及要求将另行通知。



19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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