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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41:45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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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公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农村公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
  ㈠ 镇政府招聘的职工;
  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民办教师、义务兵;
  ㈢ 个体经营者;
  ㈣ 其他务农者、务工者。
  前款第㈡㈢㈣项公民的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59周岁。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个人储备积累以及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投保,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
  区民政局指导镇、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区及所辖各镇、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的发放。


  第七条 市、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储、建档等业务。
  镇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村设立代办站,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第九条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并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第十条 同一集体组织的投保人,均有权享受该集体的补助。
  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第十一条 村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提取,提取的集体补助在税前列支。个人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阶段性缴纳。按月缴纳标准最低为10元,每增加2元为一档次;阶段性缴纳标准最低为1000元,每增加200元为一档次。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和所在集体视经济状况而定。


  第十三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投保人所在集体统一组织缴纳;阶段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在若干年内缴一次,也可以在任何一年内缴一次或多次。


  第十四条 允许个人预缴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但预缴最长不得超过3年,补缴的,其总缴费年数最长不得超过40年。
  对个人预缴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所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
  投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在指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恢复缴纳后,原暂停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应继续投保,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但不得享受集体补助。


  第十六条 投保人迁往外地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转至其迁入地。迁入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招工、招干、提干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第三章 养老金给付





  第十八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需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核定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一定标准支付丧葬费,余额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将其名下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扣除规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后,本息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无正当理由申请退出养老保险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储养老保险费,统一运营基金,统一支付养老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立分帐;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和村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七条 村代办站自收到投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应在5日内上缴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应在3日内上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应在3日内上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以其它方式用于投资。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可以从当年度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作为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将保险基金的收支积存及营运等情况报告本级主管部门,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和附加费。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民政、社保中心、财政、税务、审计、农业等部门及区政府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及所在集体有权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查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受查询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与所在集体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投保人、投保人所在集体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或其所在集体,在投保期间无正当理由停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追回违法所得,并由区民政局给予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其它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的,追回款项,并由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款项,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规定,少发、不发或逾期发放养老金的,由本级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对农村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的现行保障办法仍继续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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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改革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改革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管理体系,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拓展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领域,更好地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
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实行“统一标准,按季监测,年终考评”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依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各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各种会计、业务统计报表、总帐传输数据、房改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及总行掌握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的对象为接受当地政府委托,开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从存贷款业务、资产质量、财务会计管理、综合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其主要内容见《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章 考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按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计分标准》,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第七条 各行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填写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统计表(见附件三)并上报总行,总行统计排序后,按季通报;年终按四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考核。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由总行负责,年终考核工作由总行组织考核小组检查验收。
第九条 总行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考核评比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全行通报。

第四章 奖罚标准
第十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评设立综合奖和单项奖,总行将对获奖行给予通报表彰。
一、综合奖获奖标准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总分前10名。
二、单项奖获奖标准
(一)存款奖
1.政策性住房存款年增长率50%以上(包括50%);
2.政策性住房存款余额排前10名。
(二)市场占比奖
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市场占比80%以上。
(三)资产质量奖
资产质量得分排前10名。
(四)财务会计管理奖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得分排前10名。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当年不予表彰,并在全行通报批评。
一、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生亏损;
三、年度内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7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狠抓代扣代缴工作的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控管更为有效,征管再上新水平
,收入再上新台阶,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同时也要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有许多漏洞,有的政策没有得到正确执行,与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200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繁重,征收管理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各级税
务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基础管理,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宣传、辅导工作的针对性。2000年要在前几年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提高宣传、辅导工作的质量。总局将在新闻媒体上,重点宣传各地的先进征管经验及完善征管、堵塞漏洞的好做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和本地的征管难点、重点,
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
(一)继续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宣传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和新政策、新规定,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二)要有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外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东帐户利息收入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精神,各地还要针对本地区征管的薄弱项目和群众认识模糊的项目,通过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各种形式使纳
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组织有关人员座谈,以惩戒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精神进行大力宣传。与此同时,
要着重对高收入行业等税源大户以及外派人员多的单位、发行债券的企业等扣缴义务人做好辅导工作,使其办税人员熟悉税法规定精神,自觉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代扣代缴工作。近些年来总局发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对强化扣缴工作采取了相应措施,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仍存在许多漏洞,导致税款大量流失,每年全国通过专项检查查补了大量税款,就足以说
明代扣代缴工作还没有到位,还需要花大力气继续强化。1999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要求各地通过换发登记证,对所有扣缴单位开展办理扣缴登记表工作。2000年各地要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回头看”,
对所有扣缴单位办理扣缴登记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于5月31日前正式书面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据了解,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办理扣缴登记表,也未纳入税务机关的扣缴管理范围,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至今尚未掌握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部户数、支付应税收入和扣税情况。对此,各地区要重点做好工作,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纳入
税务机关的代扣代缴管理范围,全面掌握这些单位的支付应税收入和扣税情况。
2000年要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质量和代扣代缴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建立资料档案工作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工作,加强对多次零申报单位的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罚,确保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目前征管水平下强化征收管理的有力手段,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
税专项检查的精神,坚持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至少组织一次重点突出、整改效果明显的专项检查。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检查的重点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各级税政部门针对以上重点行业和项目,确定专项检查的时间和要求,安排熟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人员认真进行检查,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情况按要求及时向总局报告。
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不能只补税、不罚款,也不能不加收滞纳金和以罚代刑。要通过这次检查和依法处理,解决前几年存在的处罚力度较小、屡查屡犯的问题,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义
务。
今年总局还将对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希望各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9〕185号)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结合自身工作,认真查找不足,做好整改工作。
四、严格执法,抓好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住征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每年突破一、两个征管难点。2000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是要抓好派送红股、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收入、个人股东帐户利息和企业债券利息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决纠正违反全国统一政策的做法,在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征管到位,确保各项收入足额征税。

(二)加强对工资外收入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与其他应税项目相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征管较好,但仍存在较大的征管漏洞,主要是一些工资外收入未纳入征税范围。在目前的收入监控和征管水平下,税务机关虽然难以对工资外的全部收入作到应收尽收,但应把工作做
细、做到家,堵塞漏洞,力争足额征收。1999年征管检查情况表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管有较多漏洞,2000年对该项目的征管要有所突破,各地可参考劳务报酬征管较好的地区的经验,实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办法,以加强其征管。
(三)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严把费用扣除关,凡不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不予扣除。对收入总额明显与实际不符合的个体户,须加大稽查力度
,杜绝通过建假帐偷逃税的现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凡定额偏低的,须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以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四)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加强境外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分红派息收入、以使用权作奖励、二级市场房屋转让收入、私房出租收入、个人股东帐户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中介
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五)加强对外籍人员的征收管理。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要求,做好外籍人员购付汇时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并凭借此项工作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规范税源控制渠道,扩大管理范围,
清查管理漏洞,确保各类外籍人员的各项收入依法纳入税务管理。
2.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规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外籍个人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严
格履行扣缴义务。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征管中的新问题。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住房改革、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改变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属于新增长的税源,要及时制定或完善有关的征管制度和办法,以便对其加强征管;对
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把情况搞清楚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总局处理。希望各地多向总局提供一些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报告,以供总局研究或决策时参考。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和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工作抓得好不好、收入能否上得去,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和加强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总局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进一步关心和重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新的税收增长点和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虚心汲取先进单位的征管经验和做法,以人之长,补已之短。在税务机构精简调整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第九条规定的精神,保证、充实个人所得税工作所需的人员,同时要想方设法保证开展个人所得税工作所需的经费,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创造必要条件。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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