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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8:05:52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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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近年来以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这对活跃金融市场,开辟多种融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和促进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股票、债券缺乏统一管理等原因,致使集资规模缺少宏观控制;投资重
点没有放在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有些地方借发行股票、债券乱拉资金,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扩大了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的强行摊派,使企业和群众难以承受,并助长了不正之风,等等。
为更好地集中财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必须加强和完善对股票、债券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对少数已经批准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认真检查清理,对其中确需继续发行股票的,各地人民银行要从严审批。
三、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以互相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下达计划,严格遵照执行。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下达的年控制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六、发行债券必须优先保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发行债券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行。
八、各地已经制定的有关股票、债券的管理办法,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当按本通知加以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98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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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419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逐步实行市场定价。为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过渡期间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暂按照不超过新加坡市场进口到岸完税价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出厂价格由进口到岸完税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
  二、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由采价期新加坡市场平均离岸价格加海上运保费、关税、增值税、港口费等因素构成。其中,采价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海上运保费暂按每桶2美元确定;港口费暂按每吨50元确定;汇率为采价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的平均值;吨桶比为1:7.9。
  三、贴水由供需双方考虑市场供求、运费、交易数量、国际市场油价走势等因素协商确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贴水每年协商一次,并于年底前将协商结果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民航局备案。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进行协调。
  四、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月调整一次,调价时间为每月1日。初期,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五、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公司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航空煤油价格暂按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执行。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航空煤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标准品出厂价格和品质比率确定。
  七、新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2011年8月至12月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贴水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民航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为维护我市市容观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16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时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节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一日内拆除完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逢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其张挂时间,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精神
自行决定。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
三、属于一个时期中心工作,如文明礼貌月、交通安全、绿化、选举等需要张挂宣传标语时,从张挂之日起,到期满后三日内拆除完毕。
四、标语要书写正确,字体端正,字迹清晰,保持整齐完好。
五、标语要用布帐或过街横标等形式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电杆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
六、属于长期性的宣传标语的设置,除了与橱窗布置结合起来的以外,均应由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七、属于广告、寻人、换房以及调换工作等各种招贴,必须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
八、对在墙壁、电杆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者,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拆除者,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张挂长期性宣传标语者,由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中队)和郊、县市容管理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并每处罚款一元。经教育罚款仍不立即纠正者,加重处罚。
九、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各区及各郊区、县城镇。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各级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198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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