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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08:48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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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桂民优字[1984]100号请示收悉。 关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的问题,经与总政治部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厅提出的意见,即:属于执行军队命令而牺牲的革命军人已取得烈士称号的,一般应继续承认其为革命烈士,并给予换发《革命烈士证明
书》,牺牲原因可写“×××同志于一九××年×月×日在××地区执行命令而牺牲。”
对于个别明显不符合烈士条件而过去错发了《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并做好家属的工作。
此复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的请示
(桂民优字[1984]100号 1984年9月5日)
民政部:
今年,我区各地在开展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有的市、县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支左”或执行“七三”布告等命令而死亡的人员,部队已追认为烈士。现在,正在深入学习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参加两派都是错误的,解放军支左就是支派等观
点,以清除派性,增强党性。据此精神,这些死亡人员是否还继续称烈士?如不称烈士, 其烈士资格由部队宣布取销还是由地方宣布取销?如称烈士,其牺牲的原因如何写法?我们对这个问题,曾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报告,提出意见:属于执行命令而牺牲的人民解放军,已取得烈士称号的,
应继续予以承认,烈士证予以换发,其牺牲原因写“×××同志于一九六八年×月×日在××地区执行命令而牺牲”或“×××同志于一九六七年×月×日在南宁执行命令而牺牲”。
广西军区同意我们的上述意见,区党委整党办公室“处遗”小组提出:同意民政厅的意见,但全国其他地方可能有类似的问题,建议民政厅请示民政部。
现特向部里请示,请批复。



198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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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5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第三条 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
  第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制定、修改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本村的经济发展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方案及其主要措施;
  (三)土地承包经营、转让、租赁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所得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学校、村建道路等事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六)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七)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八)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九)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一)救灾、救济、扶贫和救助款物的发放方案;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村民联名或者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
  第七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3日前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八条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可以根据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
  第九条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将落实情况报告下次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记录并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答复。并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作出决定的;
  (二)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虚假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通政发〔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创新、规范、高效、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优化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决策程序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依法行政
十六、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行政措施。
十八、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认真进行督查,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制。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有关全局性的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省政府另作要求的按省政府要求办理。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在本市全局性重大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及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或讲话,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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