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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2:10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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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盲人聋哑人协会:
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担负着翻译、业余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任务,这是一项体力和脑力并用的复杂劳动,也是各级协会和聋哑人较集中的福利工厂必不可少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聋哑学校教师的工作是相同的。为此,经研究决定
:根据教育部(56)计董字第30号关于发给特教教师15% 附加工资的规定和1979年教育部与国家劳动总局重申此规定的精神,凡专门训练或自学成材,经考试合格,能胜任教学和翻译者,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 15%的特教津贴。所需经费,在不增加预算的情况下,从所
在单位的经费中调剂解决。调离现职,不担任手语教学和翻译者,不再享受特教津贴。



198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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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工作,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第五条 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三无”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认定为“三无”人员的,发给《“三无”人员证》;对认定不属于“三无”人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认定和领证工作由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统一办理。
  第九条 《“三无”人员证》是“三无”人员获得社会福利保障和救助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统一保管;社会散居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管。
  《“三无”人员证》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监制。
  第十条 《“三无”人员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三无”人员证》实施动态管理。持有《“三无”人员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三无”人员认定,并收回《“三无”人员证》:
  (一)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劳动能力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三无”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三无”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每年12月份,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对在册“三无”人员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三无”人员档案及数据库。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认定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无”人员档案是“三无”人员身份的原始凭证,应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0-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

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自治区〕机发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经营活动中,隐匿商品实际价格,对国家定(限)价部分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的发票收取款项,对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另开收款收据或开白条子直接收取现金,或者把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转移到其他单位代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牟取非法利润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商品进行变相加价的一种形式。对于单位或个人采取上述形式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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