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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从十类、十一类地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4:50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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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从十类、十一类地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十类、十一类地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84)民人字第131号函悉。
关于从十类、十一类地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委的意见,作为特殊问题予以解决,即:凡是从十类、十一类地区因工作需要调来北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包括大学毕业生),除按北京地区(六类地区)标准工资发给外,其与原十类、十一类地区标准工
资(含原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包括地区津贴)的差额部分作为在京生活补贴发给。
此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份起执行。过去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198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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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拦破损出人命 高速公司要负责 
    李崇军

案情:

2003年7月的一天,原告七岁的儿子穿过昌泰高速公路吉水段一破损的护栏上至高速路,被急速行驶的一辆汽车撞倒身亡。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江西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维护责任,才导致其子钻入封闭的高速公路内被撞身亡,遂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赔偿的责任)。

分析:

该案中,法律事实清晰明了。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许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的,原告之子与肇事司机之间因肇事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且原告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使原告之子的死与其有直接的因果货物未检验 责任谁来担
关系,肇事司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之子的死亡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因全面考虑原、被告对此所负的法律义务。

一、原告应负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

原告之子系五岁儿童,属学龄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原告作为监护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妥善地、全面地履行监护义务,其子的死亡,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很大的关系。原告的监护义务是法定义务,原告未尽到合理看护,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其子的死应负主要责任。

二、被告应负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

被告是否要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要看其对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主观的过错,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认定。高速公路采用的是封闭式管理,其高度的危险性要求管理者加强维护,确保万无一失,而公路两旁的护栏恰恰就起到防范和减损危险的作用。因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致使原告之子轻易进入高速路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管理者,被告应承担其疏于管理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被告在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上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因疏于管理引发的这起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非主要责任。

综上,原告与被告均应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人民法院 )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4〕6号


  近年来,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在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尚有11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县(市、区)。为切实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趋势,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并召开了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发〔2004〕14号《通知》和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确保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血防健康教育。

  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防健康教育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7号)要求,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完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对本地区中小学血防健康教育进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并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血防健康教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血防健康教育活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地方课时,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血防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如通过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血防专题讲座、开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课外活动、结合语文课教学内容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每所学校利用黑板报或墙报办一期血防健康教育专栏等形式,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

  四、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每年6-10月是血吸虫病感染高发季节,血吸虫病流行区各中小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密切配合,教育学生避免在有钉螺分布的区域游泳、戏水、捕鱼等,防止接触疫水。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要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放暑假前夕,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责任状,严禁学生暑假期间下疫水游泳、戏水、捕鱼等。

  五、加强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以及学生感染急性血吸虫病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当年的10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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