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2:32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询问、质询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有关国家机关或受询问机关、受质询机关)。

  第四条 询问、质询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就常委会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督办代表建议以及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半个月前告知受询问机关。

  由主任会议确定书面答复的专题询问议题,受询问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天前将书面答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分组会议召集人主持,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的询问和回答询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常委会分组会议上进行的专题询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中途可以随问随答,但是不得提问与专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认为不理解的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条 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一个问题一般不超过3分钟。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三章 质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者渎职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计划预算等报告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

  (一)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提出,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答复的,由常委会主任主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受质询机关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书面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确定口头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质询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质询的事项实施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质询案中待处理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但是,要求撤回质询案的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即坚持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仍有5人以上,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质询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但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 等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对归侨物质待遇,原则上都可略为从优一点”的指示,为有利于扩大海外影响,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现居国内成员中的退休人员,由现支付退休金的单位,每月发给定额生活补贴费。发放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退休
前标准工资的25—40%。但补贴费与现本人所领退休金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来源:企业单位列入营业外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本通知从发布之月起开始执行。



1986年12月8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今天的中国 ,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 问题 是,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因此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通过劳资纠纷的特点,分析造成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种种原因及总结出解决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23.4%的增幅增长,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当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的争端中,过去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争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3、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4、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5、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6、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7、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则几人,多则20几人,用工不规范,劳动管理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矛盾激化的多发地。
8、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 的行为发生。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1、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又不能适时合理解决,这是引发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这种侵害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条件。在国有企业出现的劳资冲突,主要是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和裁员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所致。在非公企业,主要是劳动条件恶劣和就业条件恶劣,特别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成为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 企业缺乏合理的劳动力价格标准,往往先行确定应得利润,再将剩余毛利分摊到产品中, 计算 人工成本,据此制定生产定额标准和工人工资。职工只有通过超时加班才能获得多一点的工资,只好“自愿加班”甚至“要求加班”。劳动条件差所导致的职业病也是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2、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多、小、散、杂”,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引发的劳资纠纷不容忽视。
3、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 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许多重要岗位由企业主的亲友担任,一般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调委会的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对阻挠建立调委会的企业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并以种种借口抵制建立调委会。由于企业没有调委会组织,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在企业中便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由于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完善起来,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而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4、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
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识与时代 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 教育 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
5、劳动关系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 至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而发生较大变化。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适应这种变化,而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的矛盾表现比较突出,导致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