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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32:50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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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是政府利用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部门联动、限时办理”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收到的各种电话、网站反映的问题等信息统称为工单,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市民统称为来电人。

第三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宗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

第四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网站等各种手段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转交工单的承办机构,负责工单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市信访局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管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页面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联系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市长信箱网上公开答复工作。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线办)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办机构,负责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工单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督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克拉玛依电子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集成12345政府服务热线系统,通过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实时交办、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求助;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和诉求;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有关政府工作、行政审批及政策法规的咨询等。

第八条 不予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工单;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工单;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工单;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的工单等。

第九条 工单分类。根据工单内容分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表扬和其他七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登陆克拉玛依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等途径进入政府服务热线系统后投递工单。呼叫平台(设在电信公司)收到工单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工单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回复、归档、考评环节。

(一)收件。呼叫前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工单”,按照处理程序,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转交给相关承办单位处理。

(二)办理。呼叫前台按照“工单”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部门等,选择直办、交办、批办三种方式对受理“工单”进行处理。

1.直办:呼叫前台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工单”,通过知识库“标准答案”采用热线电话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呼叫前台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工单”,依照“工单”内容和部门职能职责,将“工单”转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工单”后,根据“工单”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办理。

(1)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工单”,应在交办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咨询类问题3个工作日,求助类问题5个工作日,投诉类问题5个工作日,举报类问题10个工作日,建议类问题5个工作日,表扬类问题3个工作日,其他类问题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二是对“工单”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当前无法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向“来电人”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取得“来电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来电人”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解释有关情况。

(2)承诺件:对“工单”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的,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工单”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向“来电人”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工单”反映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热线办及时呈报相关领导批示,由领导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批办:对一些重要“工单”,呼叫前台无法判断承办单位的,由“热线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承办单位。相关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退件。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协同管理系统”退回呼叫前台,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热线办”对热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监督,对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问题,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协调督办。

(五)回复。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对转交的“工单”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热线办”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单独回复或在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进行反馈。

(六)归档。对于回访满意的事项,呼叫前台对该服务单进行审核并归档。对于回访不满意的事项,通过“热线办”再次复查、复核,明确是否重新交办,如不需再次办理,返回归档。

(七)统计。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将所有“工单”的办理过程自动记录在分类保存系统中,各承办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工单”处理情况。

(八) 考评。为确保12345服务热线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和回复时效,“热线办”每月通报工单办理情况,报相关市领导参阅,年终对办理回复工作进行汇总,报送市监察部门考评,并按有关规定计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单”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工单”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电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公开“工单”的处理结果,12345服务热线只向“来电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来电人”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为保护“来电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电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电人”,否则,12345服务热线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经查证“工单”内容纯属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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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现发布《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闻世震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屠宰猪、牛、马、骡、驴、羊和骆驼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屠宰税实行定额税率:
  (一)屠宰牛、骆驼每头(峰)缴纳15元;
  (二)屠宰猪、马、骡、驴每头(匹)缴纳10元;
  (三)屠宰羊每只缴纳5元。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
  (一)农民在农历腊月初一至正月十五期间屠宰自养且自食的牲畜;
  (二)回民在伊斯兰教三大节日期间屠宰自食的牲畜;
  (三)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屠宰自养且自食的牲畜;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
  第六条 帐簿健全、能够准确反映屠宰牲畜数量的纳税人,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应当于屠宰行为发生后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屠宰税在屠宰行为发生地缴纳。
  第八条 屠宰并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屠宰税完税凭证(简称完税凭证,下同)。无完税凭证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凭购货发票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到屠宰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屠宰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下同)。
  地方税务机关对持有购货发票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销售人,应当立即办理完税证明。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纳税检查。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完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完税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补缴屠宰税。对已补缴屠宰税,但能够在地方税务机关限定的日期内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完税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收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屠宰税,并发给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征屠宰税的单位,应当按照代征税款额3%至5%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从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从屠宰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7%作为征收工作经费。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 对屠宰税征纳行为的稽查、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9号


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要求,以及2002年《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的原则,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万无一失,防止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核事故或放射性事故;依法加强对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辐射环境管理及核与辐射事故监督和应急响应能力;控制和降低城市电磁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

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定位和队伍建设

1、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立足于执法监督。 辐射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对辐射环境管理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探讨本地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模式,正确处理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关系,确保辐射环境监督执法的客观、公正。

2、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全国辐射站统一定名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业务工作。已内设辐射处的各省级环保局,应加强对“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领导,提高“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管理能力;未内设辐射处的省级环保局,可同时赋予“辐射环境监督站”行政管理和监督业务职能。

对市、县的辐射环境监督工作,其机构的设置,各省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方式,但要做到责任到位,不留空白。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致力于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辐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

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严格筛选,认真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辐射环境监督站”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辐射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要将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落实。要加大对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 “十五”期间要完成“一网络两中心”的建设任务。按《辐射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还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为全国辐射环境管理与监测提供技术支持;要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建设,提高环保系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进一步规范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收贮程序,加强库区环境监测和安全保卫,确保库区的安全。各地方要认真解决放射性废物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问题。尚未建设放射性废物库的省份,可根据本地区放射性废物总量调查结果,考虑单独建设放射性废物库或采取与邻近省份合作的方式解决放射性废物暂存问题。

各省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应切实提高对生活社区、学校等场所电磁辐射水平监测和控制的能力。

西部省区在上述能力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在扎实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依法监督,不断强化统一监督管理地位

各级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执法、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

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现对污染源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

加强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必须达到100%。对已建成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要进行清理,限期解决。

严格日常监管,确保环境安全。各地要加大对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现场监督检查频次,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防止辐射污染事故发生。

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废旧钢材和石材的进口监管,严防放射性废物以及其他辐射超标的产品向我国境内转移。

做好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不发生重大核安全事故和核泄漏事故。

针对目前存在的部门间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切实做好法规、科研、培训、宣教等基础工作

1、“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辐射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加快《核安全法》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地要积极交流立法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推动地方辐射环境法制建设。

2、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3、要加强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法制和业务培训,尽快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常识,提高人们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辐射环境保护示范教育设施。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辐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和完成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任务。要把辐射环境保护与环保事业统一部署,统筹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做到领导明确,责任落实。

各级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要树立有所为才有位的意识,抓住机遇,知难而进,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开创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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