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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6:01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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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市城区及双清、大祥、北塔三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特殊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设立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卫生、审计、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基金办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行财科、法制科、事故处理指导科、事故具体承办单位,交警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支队长任副主任。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 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 其它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机动车号牌拍卖所得资金;
(七)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八)社会捐款 ;
(九)其它资金。
第八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确保救助基金来源的合法与稳定,确保应筹款项及时足额进入救助基金专用帐户。
救助基金当年年终不足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回。经公安部门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公安部门应在赔偿款中扣留已垫付的费用并转入救助基金;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或调解终结的,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对交通事故责任方拒不赔偿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对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设立独立科目,查明其身份后,及时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九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分公司应当按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市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按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本级分享部分的数额,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
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本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垫付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
(五)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六)需要特殊救助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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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7)4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江宁、六合、浦口区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依照本细则实施,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

  第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并征求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南京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预申请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2、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批后实施和前期开发交付土地的时间及交地条件。
  3、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4、建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5、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函书面告知市规划局按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测绘、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合做好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十条 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市本级政府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单位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市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负责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规章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参与制订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并提出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属单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并及时上报;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一)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本级一级企业(公司)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企业(公司)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其他收入,包括监管资产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国有资本(经营)投入的资金及税费返还等。

(二)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国有独资企业投入或追加资本金;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认购上市公司配股权及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收购企业产权(股权)的支出,以及产权变更(划转)而减少的国有权益的支出。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缺口资金支出和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股权)监管成本支出。包括弥补改制破产企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监管工作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以及按有关规定审定的其他支出等。

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我市企业(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费用性支出。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四)企业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战略管理规划、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规划、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投融资规划、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规划、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规划等。

(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历史资料,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经审查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行业先进水平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合并(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各基层单位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草编本单位预算(合并报表单位须合并或汇总预算),上报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对各基层单位的预算进行初审、合并(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建议草案。

(三)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后,编制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试行期间报请市政府审批。

报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内容包括预算报表、预算说明书以及相关附件。重要子公司的预算作为附件,按照分户报告的原则随同报送。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下列时间和程序进行:

(一)每年6月,预算单位向基层单位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指导意见。

(二)每年7月底前,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指导意见,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单位初审。

(三)每年9月底前,预算单位对基层单位的预算草案审核后,向基层单位下达书面调整意见。

(四)每年10月,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的调整意见,修改调整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后,上报预算单位。

(五)每年11月,预算单位汇总(合并)编制基层单位的预算草案,形成本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六)每年12月,市财政局编制全市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入市财政总预算,但须单列),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收取、组织上交。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经预算单位核批后,由交易机构按规定在收到产权受让方支付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应缴财政的款项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二)对市国有独资企业、市政府国有投资公司的应交利润,按不同类型企业(公司)确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

1、资源性和纯营利性投资(开发)类企业(公司)按20%;准公益性投资公司按盈利性资产项目净收益和资源性资产净收益的20%上缴,作为政府对企业(公司)的再投入,追加投资款项。

2、新型战略性产业企业按5%上缴,作为政府对企业(公司)的资本金的追加注入。

3、农业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和粮食储备、文化企业暂缓3年。

4、其他企业按10%。

上述企业的分类及应缴净利润额度由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其中年度应缴利润不足50万元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免交。

各国有企业(公司)应于收到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批复后的15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清缴。

(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当年国有股权(股份)投资收益应实行全额上缴,年度汇缴;各预算企业在股东大会分配方案通过后15日内,向财政指定账户缴清。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后15日内,将清算收入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的资料,经审核确定后,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按季度编制和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挪用,并依法接受监督。凡发现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于当年9月前填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预算确定后,基层单位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国有资本决算编制与分析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国有资本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份前预算单位布置全市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基层单位在次年1月将国有资本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2月上旬前初审、汇总(合并)全市国有资本决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次年2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草编的国有资本决算,编制全市国有资本决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国有资本决算内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预算依据编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对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执行结果与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作为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就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研,预算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拒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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