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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35:32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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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卷烟零售许可实行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许可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受理申请先后做出许可决定。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申请卷烟零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一)城区道路同侧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所在地或城乡结合部集镇,每100户住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四)农村卷烟零售点按自然村设置,每50户设置1个(相对偏僻的自然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综合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按综合市场楼层设置,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本条款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通行距离。

第七条 因对内经营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和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有商品超市或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

(三)交通、通讯不便的边远地区零售点;

(四)驻军等特殊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建材、农药、化肥、油漆、服装、烟花爆竹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经营机电维修、粮油、文印等小型服务点;

(三)违法建筑和禁止烟火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内及其出入口半径100米以内范围;

(五)医疗机构内及其门口半径50米以内范围;

(六)自动售货柜机及流动摊点、车、棚,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

(七)车站、码头等候车(船)室内。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期满后延续申请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合法卷烟零售企业和个人,由许可机关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守法经营情况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经营者因经营地址、经营业态发生改变,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经营户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和吊销后,在具备法定申请条件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二条 卷烟零售户因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力无法在原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且经营业态不发生变动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正常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因本人经营需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并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铜陵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铜政〔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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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自2000年12月24日国家旅游局启动"金旅工程"的建设以来,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旅游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为更好地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旅游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我们拟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汇总各地旅游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提出旅游信息化工作在旅游振兴发展计划中的指导意见。为便于情况沟通,请各单位于六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旅游信息化工作的总结,包括以下部分:

  所辖地区旅游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贯彻2003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和旅发[2003]5号文件内容的情况,以及非典时期旅游信息工作方面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网络宣传工作情况。

  二、对今后旅游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计划、安排、建议。

  三、负责旅游信息化工作的具体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5201736

  传真:010-60537445,65137871

  邮箱:dfxx@cnta.gov.cn(此为以后报送资料的固定邮箱地址)

                             
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2003年6月11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市级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下同)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作出否定类决定后,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是指纳入大庆市《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作出下列否定决定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许可)而作出不受理决定的;
  (二)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三)作出不予审批(许可)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的;
  (五)作出不予批准延期决定的;
  (六)作出定期检验不合格决定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否定报备件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承办部门报送备案。
市级行政审批(许可)部门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该部门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该组织直接报送备案。
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报送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和规定样式备案登记表各1份。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向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调取卷宗等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在限期内自行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经查实负有责任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市  政府令200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行政审批(许可)机关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交卷宗、登记台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执行否定报备制度情况以及备案审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本辖区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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