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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39:09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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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9号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 月 23 日市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二月一日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宣传和培训、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的审核验收、雷电灾情调查和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经贸、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生产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
(三)电力设施;
(四)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
(五)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 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

第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参数;
(五)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中变更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设计核准书、竣工图及其说明;
(二)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目录;
(四)防雷装置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使用者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公正。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同重点防雷单位建立报告联系制度,对防雷减灾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企事业、商业保险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雷击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雷击事故进行调查评估、鉴定和统计。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辖区内的重大雷电灾害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并对重大雷击事故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逾期又不整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财产损毁和人员伤亡。
(二)防雷工程:指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设工程。包括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防护工程。
(三)防雷装置:指具有防御或者减少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四)防雷产品:指由生产厂家研制、生产的用于防雷设施系统中的各类避雷针、电涌保护器等单元器件或组合器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3 月 23 日起施行,2002 年 7月 9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锡政发〔2002〕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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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零四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二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公告




第9号

为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规范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称《国际海运条例》)、《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公司和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以下称“两证”)。未取得“两证”的公司和船舶,不得从事经营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

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经向交通部备案后,可以通过联合派船、互租或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未经交通部批准,严禁取得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向不具备经营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用两岸班轮航线的舱位与其它航线的舱位进行互换,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经营资格转让他人使用,包括:

(一)将经营权以隐匿方式出让,由其他经营者以原经营者名义从事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二)以公开或者隐匿方式将全部舱位包给其他经营者。

交通部2003年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进行了清理,现将具备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和船舶予以公告(附后),未在公告中列明的航运公司或船舶,不得经营两岸间接班轮航线。对原经交通部批准但尚未投入运营的船舶,暂时保留其资格,待正式投入前再予公告;对涉嫌违规的船舶,暂时取消其经营资格,不予公告,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后,再予恢复并公告。

交通部将在其政府网站上及时更新从事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及船舶名单。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两岸港口

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运输海峡两岸间贸易货物,也不得运输海峡两岸外贸中转货物。同时,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提前15天予以公告,并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三、船舶代理

除在福州、厦门口岸为海峡两岸试点直航船舶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需经交通部批准外,凡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均可为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及不定期船舶运输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运力投入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台湾海峡 集装箱 班轮 公告







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运力投入情况表 (2004年6月23日更新)

序号      船舶经营人 运输许可证编 号     船舶名称 载箱定额   经营航线 船舶编号
1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ML0061   ZIYAHE(子牙河) 764 宁波-上海-东京-横滨-基隆-石垣-宁波 JZ00249
  YONGDINGHE(永定河) 764 宁波-上海-东京-横滨-基隆-石垣-宁波 JZ00250
  DAQINGHE(大清河) 764 青岛-天津-大连-石垣岛-基隆-台中-高雄-石垣岛-宁波-连云港-青岛 JZ00454
 CHAO SHAN HE(潮汕河) 836 上海-石垣-高雄-基隆-石垣-宁波-上海 JZ00248
2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ML0050      海峰山 283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 JZ00480
     吉祥山 200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石垣岛 JZ00423
3  福州市马尾华荣海运有限公司 ML0015   OSG ARGOSY(华星) 585 福州-泉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基隆-石垣-福州 JZ00327
     盛达2 574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 JZ00461
4     民生轮船有限公司 ML0095   WAN HAI 215(兆春) ### 上海-宁波-石垣岛-台中-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6
  龙门(RIVER STAR) 494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高雄-石垣岛-上海 JZ00469
 5    山东海丰航运有限公司 ML0084   BELUGA SENSATION 750 上海-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 JZ00490
6 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 ML0083      晓峰 614 上海-香港-台湾 JZ00345
     晓星 614 上海-香港-台湾 JZ00346
    YUE DA 28 327 上海-香港-台湾 JZ00493
7 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ML0059     MILD LIN 754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 JZ00306
    MILD SUN 443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 JZ00324
8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ML0067   SKY SUCCESS(天达) 372 天津-大连-青岛-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天津 JZ00484
  SKY FORTUNE(天发) 301 天津-大连-青岛-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天津 JZ00474
9 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HK0124 CSCL JAKARTA(中海雅加达)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6
  CSCL FOS(中海福斯)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8
 CSCL KELANG(中海巴生)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9
10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HK0063    OOCL OSAKA 300 东京-横滨-名古屋-神户-大阪-高雄-香港-蛇口-香港-厦门-东京 JZ00349
   OOCL XIAMEN 300 东京-横滨-名古屋-神户-大阪-高雄-香港-蛇口-香港-厦门-东京 JZ00350
    BLUE MOON 614 青岛-新港-大连-石垣岛-基隆-台中-高雄-石垣岛-青岛 JZ00271
  OOCL MELBOURNE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71
   OOCL SYDNEY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72
11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TW0051   MING CHUN 738 福州-厦门-蛇口-香港-高雄-台中-马尼拉-宿雾-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福州 JZ00373
    SHIN CHUN 734 福州-厦门-蛇口-香港-高雄-台中-马尼拉-宿雾-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福州 JZ00394
12    台湾航业股份有限公司   TW0034    YE LAN(宜兰) 926 上海-大连-烟台-青岛-香港-蛇口-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4
13   台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TW0120    TAO YUAN(桃园) 926 上海-大连-烟台-青岛-香港-蛇口-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5
 4    羲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TW0122   GOLDEN CLOUD(景云) 518 厦门、福州至台湾海峡两岸间接航线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 JZ0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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