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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02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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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2005年5月30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在全国启动实施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建立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要求、体现时代特色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工程实施五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辛勤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下,全国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稳步实施、扎实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今年下半年,民政部将组织对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组成若干小组分期分批进行。


  二、时间安排


  该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为2010年8月至11月,分自检和验收两个阶段。2010年8月至9月为自检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上报民政部;2010年10月至11月为验收阶段,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派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地方性标准制定情况,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地名拼写规范化情况,地名文化建设情况。


  (二)地名标志工作。主要包括县乡镇各类地名标志设置数量和完成比例,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情况,《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名规划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建制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地名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地名规划成果质量,地名规划执行情况等。


  (四)数字地名工作。主要包括地名数据库建设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建立地名数据库数量和完成比率,采集地名信息数量,图形数据配备情况,完成数据汇总上报情况;地名信息化服务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和城市建立地名网站数量和内容质量,开展电话问路、设置触摸屏等其他形式地名信息化服务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专题汇报后,自主选择一至二个地级市(地区)、二至三个县级市(县、市辖区)进行抽查,其中省会城市是检查验收的重点。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既统筹考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安排,又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影响;既综合考核工程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又注重检查平时督促工作情况;既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又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


  (三)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在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四)各地自检时,要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10年10月底前,报送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


  (五)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适当时期召开全国会议,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http://files2.mca.gov.cn/www/201009/20100908101156477.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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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的要求,全面提高草原保护建设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与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准确把握当前草原工作面临的形势。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大力推进草原保护建设,实施草原重大生态工程,集中治理生态脆弱和严重退化草原,成效显著。目前,草原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全国草原生态环境加速恶化的势头初步遏制,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牧民收入持续增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草原牧区发展仍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草原生态环境整体仍在恶化,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仍很落后,效益低下;草原自然灾害频繁,防灾抗灾能力薄弱;牧民收入水平低,增收难问题突出。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影响着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草原保护建设各项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随着国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草原生态优先的战略定位进一步确立,“十二五”时期将是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推进草原生态环境实现整体好转的攻坚期。必须立足草原牧区实际,坚持科学发展,集中力量解决草原牧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草原牧区生态文明水平,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统筹推进新时期各项草原工作。做好草原工作,是中央的要求,社会的期望,牧民的期盼。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优先战略,按照“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的基本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局面,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从明年开始,国家将在重点草原省份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贴、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补贴、牧区教育支持和绩效考核奖励。这是一项大政策,落实这项政策给草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抓好重大草原生态工程建设的同时,扎实推进草原承包、草畜平衡、监督执法、监测预警和科技进步等管当前、利长远的各项工作,把中央的各项惠牧政策切实落实到草场牧户。

二、扎实推进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一)明确草原权属。明晰草原所有权、确定草原使用权是深化牧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草原各项制度的基础。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任务。加强草原资源调查勘测,确定草原土地类型和四至边界。结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晰草原的权属关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草原法》的规定,依法开展草原登记,实现“草定性、地定权、人定心”,充分发挥牧民保护草原的主体作用。

(二)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将草原承包到户,明确草原承包者的权利义务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前提。只有草原承包到户,各类草原补贴才能落实到牧户。目前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要尽快落实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三)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基础上,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明确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及用途。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和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指导草原流转合同的订立,建立流转合同档案,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草原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动态。强化对草原流转的监督管理,防止以草原流转为名,擅自改变草原用途。

(四)强化承包管理。要完善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各地核发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应统一式样,承包合同应确保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草原承包合同、牧户承包情况图表、原始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建立草原承包电子档案,实现草原承包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尽快建立草原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草原监理机构的作用,引导农牧民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途径,依法解决草原承包纠纷。

三、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一)核定草原适宜载畜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天然草原生态及生产力状况,加快确定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放牧牲畜数量上限,为落实草畜平衡奖励打牢基础。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制定减畜计划。各地要根据核定的载畜量,制定明确的减畜计划,确定减畜数量,规定减畜时间进度,并逐级上报备案。要将减畜额度落实到村、到户,对落实减畜计划、实现草畜平衡的牧户及时兑现奖励资金,确保牧民减畜不减收。

(三)尽快实现草畜平衡。各地要制定完善草畜平衡核定办法,建立草畜平衡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草畜平衡责任状,明确领导责任。要实行草畜平衡公示制,发挥牧民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超载过牧。

四、继续强化草原执法监督

(一)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机构执法监督条件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督装备,提高监管能力。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做好草原承包、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的具体落实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草原基础设施的管护。严格草原资源管理,保护草原建设成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力争从明年开始依法开展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确保资金取之于草原用之于草原,促进草原生态修复。

(二)加大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实行常态化巡查,定期核查草畜平衡实施区放牧牲畜数量,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纠正或处罚。要创新执法方式,重点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

五、不断加强草原监测预警

(一)加强草原监测。草原监测是确定草原生产能力、核定草畜平衡的基础,是评估政策效果的重要手段。要针对当前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方面监测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丰富完善草原监测指标体系,改进监测方法和手段,优化监测指标,创新监测方法。在稳步推进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的同时,各地要规划设置数量适宜、分布合理的省级、县级草原固定监测点。规范固定监测点的运行和管理,定期开展草原固定监测工作。抓紧开展草原本底调查,摸清政策实施基年的草原基本状况。加快开发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提高草原监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客观反应草原植被生长、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生态、草原灾害、草原生态工程效益等状况和变化情况,为评估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完善草原扶持政策、加强草原监督执法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强化草原火灾预警。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是做好草原防火、保护植被恢复成果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科研单位合作,开展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做好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草原防火预案制度、物资装备、通讯指挥、应急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努力提高对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三)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对草原生产和生态变化规律的研究,认真开展草原生产生态形势分析和预测,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形势、趋势变化做出预报预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平台,强化信息预警,提出应对措施。积极引导农牧民做好人工草地建设、饲草料储备、畜群结构调整、牲畜出栏和草原灾害防治等工作,不断提高草原科学管理和风险应对能力。

六、大力推进草原科技进步

(一)加强草原科技创新。要以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依托,围绕草原植被恢复和牧民生产方式转变,开展优质高产牧草和抗性牧草品种筛选、人工草地建植、划区轮牧模式、放牧季与非放牧季家畜补饲和结构优化、草原现代家庭牧场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控、退化草原治理、草原保护建设成效分析评估等研究工作,尽快开发出一批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

(二)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要以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和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主,根据不同的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做好适用技术的筛选、集成和展示工作。加快优良牧草高产栽培、退化草地补播改良、轮牧休牧、舍饲圈养、遥感应用、全球定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大引导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工作。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科技入户、科技书屋等形式,加强对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的培训,提高其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开展多种经营和管护草原的能力。加强草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草原实用人才培养,满足草原建设工作的需要。

七、切实加强草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把草原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保证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切实把草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细化明确考核指标,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政策落实施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

(二)建立健全工作保障体系。要尽快建立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设备齐全,经费保障有力的草原工作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在草原面积较大、草原生态脆弱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要建立草原监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充实监理队伍。已经设立监理机构的地方,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草原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明确公益性定位,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禁牧、减畜和实施生态移民的牧户提供生态管护公益岗位,逐步建立一支以牧民为基础、覆盖所有草原的基层草原管护队伍。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尽快制定草原保护建设政策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一抓到底,要全面开展动员部署,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问题,及时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草原扶持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草原在国计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成就,提高全社会关心草原、爱护草原的意识,使草原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联系。

联系人:李维薇

电 话:010-59192874

E-mail:xmjcych@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269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本市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68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要求,结合本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由本市组织实施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选择原则、类型和建设内容

  第三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共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位于六环路以外,位于新城和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并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应符合本市农业布局规划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相关要求。

  (二)养殖规模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本市相关具体标准,现阶段本市重点扶持大型标准化、规模化良种繁育体系和养殖体系建设。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期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氏杆菌病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情,项目区防疫隔离条件较好,具备新扩规模。

  (四)养殖场要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 

  第四条 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

  (一)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治理、畜禽舍改扩建、实验室改扩建、种猪性能测定、奶牛DHI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设施、畜禽舍改扩建、场区水电路配套工程、配套技术服务与防疫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规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农业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农业部审批。根据农业部的批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七条 本市审批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要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其中资金估算部分要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项目申报以区县为单元,上报市农业局汇总,并由市农业局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履行审批手续,并联合市农业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构成中,除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外,需地方配套的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1:0.5的比例配套,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对资金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十条 区县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组织和实施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监管的各项规定,对项目组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稽察和监管,必要时对各具体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延伸稽察;项目竣工后,与农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农业部门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建设方案的审查、技术业务指导和项目验收等直接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期限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规范化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基本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监理由市农业局组织公开招标,监理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列支。项目批复有明确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承担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决不留隐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组成检查组对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单位联合进行初验,并将相关初验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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