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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6:47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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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制定的《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措施。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阿府发〔2009〕15号)和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阿州银〔2008〕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或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具备条件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就业能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农村进城务工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军人复员证》等证件的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具备条件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诚实守信;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6.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阿坝州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到所在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贷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农村进城务工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军人复员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3.贷款申请书;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阿坝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贷款申请书(单位文件形式);

  5.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农村进城务工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军人复员证》等证件原件;

  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企业盖章);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贷款发放。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个人或企业的贷款申请材料后,与同级财政、经办银行共同实地考察经营场地,了解经营情况。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一周内完成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风险防范

  防范信贷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对贷款违约行为出现较多的县和信用记录差、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阿坝州财政局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州下达的担保额度下达到各县,由各县财政局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当地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农村进城务工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军人复员证》;

  3.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阿坝州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如下: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

  4.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5.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财政或担保机构的责任如下:

  1.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2.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3.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的责任如下: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银行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3.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劳动、经委、经办银行在贷款期间不定期对贷款人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贷款人按时、按期、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本息。对个人贷款催收由财政、劳动、经办银行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催收由财政、劳动、经委、经办银行负责。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对当地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推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报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经当地政府批准,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6%以上的,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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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建发[2006]75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精神,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就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流通网络,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建立长期稳定的商银合作关系,现将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专项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2005年5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流通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将在五年合作期内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其中:1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商务部组织编制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二、贷款支持具体方向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贷款重点用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连锁网络,区域性龙头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农家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和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根据各省区市的申请,经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协商,初步确定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份额原则性分配方案见附件。

  三、鼓励建立地方信用平台

  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除需要商务部的政策扶持、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支持外,还需要地方政府在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鼓励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范围。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应尽快研究,协商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信用平台的方案,并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

  四、企业贷款模式

  对未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范围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企业实力与项目贷款规模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模式给予支持。

  (一)对借款企业实力强、效益好、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可由企业借款,采用企业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方式建立信用结构。

  (二)对由中小型企业投资建设、布点分散、覆盖地域范围小、贷款金额小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开发银行将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安排一定的额度,按中小企业贷款的模式给予支持。

  五、政策扶持措施

  商务部将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对纳入与地方政府信用合作范围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利率下浮优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100亿元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贷款原则性分配方案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维护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情况。

(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情况。

(五)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六)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七)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检测项目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威海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威海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作出的重要决定、发生的突发事件等信息,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予以发布。

(三)通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网站发布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五)其他发布方式。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具体分工为:

(一)市卫生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发布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等情况。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发布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建设等情况。

(四)市教育局负责发布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等情况。

(五)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

(六)市公安局负责发布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依法查处情况。

(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发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

(八)市商务局负责发布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情况。

(九)市环保局负责发布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以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周边污染源监管等情况。

(十)市旅游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发布工作。

(十一)市农业局负责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情况。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发布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监管、林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情况。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无公害水产品管理、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等情况。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情况。

(十五)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发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发布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发布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管理情况。

(十八)市贸易办负责发布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生猪活体储备管理以及酒类流通管理等情况。

(十九)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管、动物防疫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生猪收购销售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生猪“瘦肉精”查处、兽药监管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场和草种监管等情况。

(二十)市工商局负责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含提供餐饮服务的)监管等情况。

(二十一)市质监局负责发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及生产许可,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监管等情况。

(二十二)市盐务局负责发布盐业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以及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监管等情况。

(二十三)威海海关负责发布食品进出口监管、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十四)威海检验检疫局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七条 市卫生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事先应当书面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按程序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书面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食品安全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并取得一致意见。对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准予发布、暂不发布或限制性发布的决定。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正确引导食品安全社会舆论,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协同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内容,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把关。

第八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规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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