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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9:09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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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0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要求,为尽快摸清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从2008年7月下旬开始,至2008年9月底结束。
  (二)调查范围
  具有宜昌城区(含葛洲坝、不含夷陵区,下同)正式户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500元的家庭。
  (三)调查内容
  1、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情况及构成;
  2、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包括房屋坐落、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权属、房屋套型、住房转移等;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种权益收益等(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和街办出具)。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雷元海任组长,市房管局局长陈颖宜、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建伟、市财政局副局长覃益盛为副组长,西陵区政府副区长周宜琴、伍家岗区政府副区长刘丰雷、点军区政府副区长杨勇、猇亭区政府副区长李伦华、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周 鸿、市房改办副主任王兆良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王兆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的具体调查和资料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情况调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安排和使用监管;市房管局负责整个调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全市资料的审核汇总,并建立市城区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档案。
  具体调查工作以各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组建调查小组,调查组成员由区民政、街办和社区居委会抽调的相关人员组成。
  三、调查方式和步骤
  (一)调查方式
  采用低收入家庭自行申报,调查小组入户调查核实的方式。
  (二)调查步骤
  1、培训宣传。调查前,由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就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等对调查小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公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发布调查通知及相关信息,告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领取申请表并如实申报。
  3、入户调查。调查小组在对辖区内的申报家庭进行逐户调查核实,认真核对其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签署意见。
  4、审核汇总。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汇总上报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复核后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市民政局。
  5、汇总分析。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进行汇总分析,拟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案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6、建立档案。市房管局将经审查核实无误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资料分区建立档案,将档案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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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的联合通知

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


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的联合通知

1965年7月9日,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日轻工业部曾以(63)轻工轻机字第362号通知将“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暂行办法”颁发各地企业试行。经过了一年多来的试行,各地消费者反映很好,称赞工业与商业部门对产品质量负责到底,但也反映该办法还有不足之处,要求补充修订。
为此,我们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作了适当的修订与补充。现将修订后的“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自行车厂及商业部门自今年八月一日起按此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
为了满足用户要求,更好地对产品质量负责,凡各自行车厂生产之各种牌号型号的自行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购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确因产品制造不良而影响使用者,一律按本办法予以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行车(整车)的正品。并负责自行车处理品的内在质量,如车架、前叉、车把、车圈等发现开焊、脱焊断裂。处理品的外观质量,如电镀,油漆等不予保险。
第二条 免费更换零件范围和保险期限:
(一)车架、前叉、车把、车圈如发现开焊、脱焊、断裂时,三年内予以更换;三~五年以内按厂价50%收费,予以更换(三~五年内更换零件的修理费由用户负担)。


(二)车把、车圈、曲柄、链轮、前后轴身、涨闸身、抱闸盒、叉肩罩等。如发现电镀起泡、爆皮或大片脱落者,半年内予以更换。其它电镀小零件(如镀铬车条、灯架、闸叉、前叉碗等)发现上述情况者,三个月内予以更换。
(三)车架、前叉、泥板、链罩如发现大片脱漆者,半年内予以更换。
(四)前、后、中三套轴(包括档、碗、轴棍)、前叉的档、碗、飞轮,如发现破碎或剥落时,一年内予以更换。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予更换:
(一)超过规定期限者。
(二)由于用户维护、使用不当或碰撞、摔伤或受化学物质的影响,因而造成零件损坏者。
(三)在使用过程中,属于正常磨耗者。
第四条 免费更换零件手续:
(一)凡符合以上规定免费更换的零件,其所需费用(包括更换零件的修理费,往返邮费和更新零件费用)均由工厂负担。
(二)有特约修理站地区的用户,可持购车发票及损坏车辆到该厂的自行车特约修理站联系处理,亦可与该车生产厂技术检查科或接待室直接联系。
(三)无特约修理站地区的用户,可持购车发票及损坏零件到邻近地区该厂的自行车特约修理站联系处理。也可事先与该车生产厂技术检查科或接待室直接联系,说明购车日期及零件损坏情况,经该厂答复同意后,再将购车发票和损坏零件寄去。经过检查鉴定,认为符合以上规定的,即予免费更换。如与事先联系情况不符或鉴定后不符合规定者,则不予更换,所需往返邮费工厂亦不负担。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各款以及第四条第一款,各地必须遵守,不得单独修改。
(二)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二、三、四各款,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以外的零件及其他损坏的情况,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四)本办法可以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并在推销业务中加以宣传。
(五)本办法修改权属第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
(六)本办法自一九六五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告法》,加强广告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针对广告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单纯和主要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应当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承办。
二、广告违法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案发地指违法广告发布地或违法广告经营活动发生地)。案发地设有两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下级机关可以查处上级机关审批管理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其他违法当事人,但应当将立案情况及时向对当事人实
行审批管理的上级机关报告。
三、广告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案发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违法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违法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在其他地区发布违法广告的,也可以使用《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后,应当在六十天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向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查处工作或对立案查处有异议的,也应当将工作进展情况或有关意见反馈给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协调、配合工作,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1、市(地)、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直接办案工作,发现案源要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对跨地区的广告违法案件,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定性、法规适用、处罚幅度等方面存在异议的,应当逐级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2、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办案的指导、协调、督促和组织工作,帮助下级机关解决广告案件查处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处理下级机关在查处同一案件时的异议,参与或直接办大、要案。同时,应当做好广告办案的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综合情况和广告违法活
动的倾向性问题。汇总典型案例。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理下级机关在查处同一案件时的异议,参与或直接办理全国性重大广告违法案件。
附件: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参考格式(略)



19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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