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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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口〔2008〕5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02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一、审批内容
对在特区与内地之间陆地管理线上增设或变动道口和专用通道(包括二线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进行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92〕11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管理线上的村庄、厂、矿、旅游等单位和政府重点工程穿越管理线的单位;
(二)因居民生活、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工程建设确有需要增设或变动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
(三)不影响特区管理线的正常管理和武警边防部队的执勤工作。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原件1份);
(二)提供设置自管口、临时施工口的规模、必要性分析和管理模式的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 zwgk2/index.htm1)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口岸办会同武警边防部队到现场勘察;
(三)符合要求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递交初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同意的,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初审意见书;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核发《××自管口》、《××临时施工口》,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初审同意的,将初审意见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申请人取得《××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证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一、审批内容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
(二)不影响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及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二)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正式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三)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图纸和方案(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zwgk2/index.htm1)上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请;
(二)市口岸办会同申请单位到现场察看;
(三)同意实施的作出书面批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我们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主安排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七条 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要商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