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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33:30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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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政办发〔2008〕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根据《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0号)精神,结合本市政府系统网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sp.jl.gov.cn;备用域名为:www.siping.gov.cn;中文通用网址为“中国四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协调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信息上传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 服务中心要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确定的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统一发放网站后台管理安全认证证书。对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机构、人员的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畅通运行。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网站信息资源上传、上报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地、本部门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九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部门(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服务中心为主,各部门(单位)参与共同维护。

(一)服务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各部门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的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部门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各部门分管领导对本部门信息维护和上报、上传工作负全责。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网上咨询、网上投诉或建言献策等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答复或处理。

第十五条 “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请示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制定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与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并建立按月通报、年终考评制度。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国安、安监、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网站后台安全认证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附件:1.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单位及内容目录

2. 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方式







附件1: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单位及内容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栏目名称

1


市政府办公室


今日四平、经济动态、图片四平、在线访谈、民意调查、政务论坛、知名企业等各类综合性信息、政府文件、公告公示、人事任免、领导讲话、市长之窗、政府工作报告、政府组成、政务信息、县区信息、调查研究、建议提案办理、政府督查、应急管理、网上咨询、网上投诉、建言献策、新闻发布、公开指南

2
市财政局
财政公开、政府采购

3
市发改委
规划计划、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发展规划

4
市法制办
法律法规

5
市人事局
公务员考录

6
市就业局
就业信息

7
市统计局
统计公报

8
市志委
四平概况(四平旅游除外)

9
市旅游局
四平旅游

10
市招商办
投资环境

11
市农口各部门
服务三农

12
市建设局
城市建设

13
四平电业局
停电公告

14
市交通局
长途客运

15
市公用局
公交路线、停水公告

16
市气象局
天气预报

17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公民办事、企业办事

附件2: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方式一、上报信息分类联络方式投诉建议类信息:四平市政府网站管理员邮箱:spadmin@jl.gov.cn;动态类信息:王英辉(wangyinghui@jl.gov.cn), 电话:3263859;王春玉(wangchunyu@jl.gov.cn),  电话:3263859;杜文龙(duwenlong@jl.gov.cn),  电话:3263859;常置类信息:刘琪(liuqi@jl.gov.cn),     电话:3266258;上报至省政府网站信息:孙巍严(sunweiyan@jl.gov.cn), 电话:3263859;图片类信息:孙立生(sunlisheng@jl.gov.cn), 电话:3266258。二、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每人准备一个U盘,拷贝自己后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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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消防法》在我市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消防法》,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建立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消防法》宣传学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宣传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确定今年4月份为《消防法》宣传月,各地要及时召开《消防法》宣传贯彻动员会,将《消防法》的宣传学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消防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各行业系统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安全工作学习培训内容;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消防员要集中学习、培训,熟练掌握消防法律知识。
  (三)推进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要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普及《消防法》和消防知识,提高市民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向广大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的消防“六进”宣传;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消防宣传提供支持和便利,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的优势;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要推进“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推动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学校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参观消防站、组织逃生演练等活动不少于2次;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我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课时;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优化小区消防安全环境;安监、文化、司法部门要将消防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三下乡”、普法宣传等活动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分别结合企业员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组织学习讲座、悬挂标语横幅、设立宣传专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抓好重点工作,确保《消防法》顺利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制。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苏综治办[2009]5号),严格落实好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建立完善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制度。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渠道、联合执法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应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将标准化管理纳入星级宾馆、等级医院、文明学校等评定内容,提升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和达标水平,并积极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参与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加强报警逃生门锁等消防新技术应用,加强消防应急疏散和灭火演练,督促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常州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2009年常州市城市消防规划实施计划》,落实消防站营房建设标准,建成并投入使用市中心消防站、武进高新区消防站、溧阳城北消防站,力争完成市特勤大队暨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土建工程,完成青龙消防站征地工作。加强五个化工集中区等区域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将消防水源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消防水源、消火栓与城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针对市政消火栓损坏、埋压等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应牵头组织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研究出台维护管养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和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场所、多产权建筑、非法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关停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违法行为等排查整治力度,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积极推动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或人口达10万人的乡镇建设专职消防站,科学制订城镇消防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其它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总结和推广农村消防工作经验,依托镇(街道)安监站、企管站等,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大力发展专职、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农村地区灭火救援处置能力。结合农村普法教育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建立“防消结合”社会化巡防队伍。依托各级综治委、消防联席会议、派出所“两室”,将派出所民警、保安力量、综合治理巡防力量和群众义务力量纳入“大防控”、“大巡防”体系,在二级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重要行业系统单位、规模企业、社区、乡村等建立消防巡防队伍,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季节性防火等工作中,开展消防巡查、宣传等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增强社会自我防控火灾水平;镇(街道)安监站、企管站等应将消防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拓展社会巡防信息反馈渠道,提升动态防控的信息化水平,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督促、单位参与、消防推动”的社会化大巡防格局,固化“规范化管理、常态化运作、信息化推动”的巡防运行机制,确保工作成效。
  (七)加强消防产品监管和消防从业单位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建立完善质检、工商和消防部门协调机制。质检、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在流通领域的现场抽查、判定,严格落实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对发现不合格、假冒伪劣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要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强对消防从业单位的管理,对违反规定设计、施工、检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从业单位实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地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所辖区域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物资社会保障体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指挥组织体系,明确各种救援力量的职能,强化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完善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实装、实地、实战应急联动演练,不断提高地区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应急救援工作常态化。各辖市(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将纳入考核内容。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敬农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房管、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产权归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场站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公共绿地(不包括道路上的花坛和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码头由经营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拆迁主体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卫责任区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市容环卫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无乱堆乱摆,无乱披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丢)倒垃圾(粪便),无乱泼污水,无积水、污迹,无抛洒渣土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定时、定点投放。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晒衣架以及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行为,屋面无堆放垃圾、杂物。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清除。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环卫作业公司承担,清运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市容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视、周检查、月考核制度,负责检查、考核责任区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辖区内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不监管或不及时监管的,上级市容管理部门可直接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直接处罚并追究辖区内管理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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