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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0:10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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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是指区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产业链较健全,近年来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乡镇。首批认定30个左右。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须符合下列要求。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1.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是指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2.已制定该产业的发展规划;

  3.至少有1个农业科技示范区(片),每个重点村至少有1户科技示范户;

  4.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以上;

  5.“浙江农民信箱”实现村村通。

  6.符合附件1的基本条件。

  (二)认定办法。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确定1个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在全市名列前3名、近3年来呈良好发展趋势的主导产业(即本文所指十大农业主导产业)进行申报。具体按种植面积(养殖面积)名次/3+产值名次/3+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3之和,从小到大排序。其中,畜牧、食用菌产业强镇(乡)按产值名次/2+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2之和,从小到大排序。

  三、申报

  (一)申报材料。

  1.产业发展总结报告;

  2.申报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产量、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有关证明;

  4.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有关生产基地规模、从业人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情况证明;

  5.品牌建设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四、认定

  (一)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强乡强镇,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征求并汇总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认定。

  (二)公布。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强乡强镇称号。

  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测评

  对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一)上报监测材料。

  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乡镇政府于测评当年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汇总,并组织相关单位按认定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定资格和称号的取消。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资格和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附件1



温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基本条件



产业
产业规模
收入比重
农户收入
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场流通
品牌建设
信息化水平

粮食
1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蔬菜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茶叶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果品
0.5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畜牧
0.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规模场全部

水产养殖
内陆0.3万亩、沿海0.2万亩以上,0.24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竹木
1万亩、用材林2万亩以上、0.1亿元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花卉苗木
0.3万亩以上、0.2亿元以上或鲜切花0.1万亩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食用菌
0.1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中药材
0.03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附件2

申报温州市特色优势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一)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申请产业类型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全乡(镇)农户数(万户)

全乡(镇)农村劳动力

(万人)


全乡(镇)种养面积(万亩)
2005年

全乡(镇)养殖数量(万头、万只)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全乡(镇)农业总产值(亿元)
2005年

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该产业种养面积(万亩)
2005年

该产业养殖数量(万头、万只)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从事该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5年

该产业

总产值

(亿元)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统计部门 确认意见








(盖章)


申报温州市特色优势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二)

申请单位:(盖章)

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数

农业专业合作社对接数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2007年产值
合作社名称
联系电话
社员规模(人)






















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接数

100万元以上营销大户数


批发市场

名称
联系电话
2007年

交易额
营销大户

姓名
联系电话
2006年营销额




































市级以上品牌数


品牌1:名称
级别
品牌2:名称
级别
品牌3:名称
级别








该产业从业农户数(万户)

该产业从业人数(万人)


产品抽检合格率

优质种子种苗覆盖率


是否制订主导产业

发展规划

重点村是否有科技示范户


是否建立农业科技

示范区(片)

全镇“浙江农民信箱”

用户数


农口部门确认意见






(盖章)




附件1、2有关指标说明:
1.产业规模指该主导产业种植业面积或养殖业饲养量和产值。
2.产值比重指该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3.农户收入比重指从事该主导产业或产品经营活动农户的收入占农户农业经营收入的比重。
4.农业龙头企业指与从事该主导产业基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5.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该主导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内容,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6.市场营销载体指经营该主导产业产品年营销额100万元以上的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或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7.品牌建设指该主导产业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农博会金奖产品称号。
8.农民信箱用户指浙江农民信箱常年注册使用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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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意见拟定和使用情况监督。市本级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税务、公安、文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对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咖啡屋、音乐茶座、茶楼、桑拿按摩、洗浴足浴、美容美发、健身房、网吧、电子游戏厅、游艺室、保龄球馆、棋牌室等休闲场所)、酒类、化妆品行业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3%计征﹙其中各类学校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收费、医院诊疗收费免征,免征部分不包括择校费﹚;对各类学校、部门各种短期培训收费,按收费总金额2%计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金额1%计征;
(三)对中央、省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衡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四)对国有土地出让,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计征;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计征;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计征;
(五)对市区沙石采掘经营者按沙石采掘销售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
(六)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含住宅和非住宅)按预算总造价的3‰征收,由建设开发单位报建时缴纳;
(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按管价权限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增加收益,全部或部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不低于50%;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八)对自来水(不分用水类别)每立方米价内按0.02元计征;
(九)对天然气(不分用气类别)每立方米价内按0.03元计征;
(十)对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价内每升0.02元计征,对销售企业在购进之前已征收过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并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不得重复计征;
(十一)对地方电网和小水电自供区按销售电量价内0.002元/千瓦时计征;
(十二)对煤炭(含焦炭、石墨)及其他资源类产品、旅游景区门票、烟草和通信行业等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征收;
(十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直征和代征代扣并行的征收方式。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依据本办法向旅店、饮食、娱乐、酒类、化妆品等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其余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送经营、收费帐目、凭证和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申报应缴数额;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或采取相应措施核算经营收入,认定应缴基金数额。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建立征收台帐。属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直接解缴到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属于财政部门代扣和委托税务部门代征部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并出具《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加盖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印鉴存档,财政、税务部门依据《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审定数额,办理代扣代征手续。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包括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减缴、缓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者免缴审批表》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四)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减、缓、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减、缓、免缴的具体审核意见,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蔬菜、肉食、水产)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生产和建设给予补贴扶持;
(二)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进行补贴;对规范价格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活动进行补贴;
(四)政府决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手续费为15%(其中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5%),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代征、奖励、监督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有关价格调节基金收支台帐,及时与财政、税务、银行核对帐目。同时,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要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行政、事业单位交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在非税收入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不提供经营收入或提供虚假资料、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按政策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价格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83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6月3日至7日,长江中下游地区将有一次明显降雨天气过程,局部地区总降水量可达100-130毫米。我部高度重视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部领导亲自作出部署,要求做好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开展防灾减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前部署,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做好群测群防队伍的组织和动员,将防范工作落实到各危险区、隐患点。

二、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雨情,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临灾避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降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区、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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