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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19:38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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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二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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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三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四)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前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可以收费的,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申请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市物价部门对征收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对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审查委员会应将听证情况、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未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审查委员会由市财政、物价、计划、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审查委员会会议各组成部门必须参加,所形成的报告、意见由各组成部门的代表委员签署后报市政府。
  第五条 市物价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征收项目目录》);《征收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征收单位、许可证编号、征收标准、办法及开征时间等,应于每年的三月份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未列入《征收项目目录》的,不得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交。
  第六条 经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于开始征收30日前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并列入《征收项目目录》。
  第七条 停止征收或降低征收标准的,市物价部门应将停止征收或降低征收标准的项目名称、征收单位、许可证编号、停止征收的时间,或降低的征收标准及其开始执行的时间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 市财政、物价部门应编制每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经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单位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实登记收费事项,采用委托银行代收的办法,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进入市财政部门认可的银行帐户,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发证照的,可以申请收取证照工本费;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对证照年审可以收取年审费的,不得收费。
  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已收取管理费的,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利用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文件、资料、信息、技术或其他类似资源的,资源管理部门可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收取复制成本费,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或应提供服务的,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或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的,不得强制购买标准或示范文本,不得指定办理文件、资料的单位,不得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的费用标准,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单位不得因此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三条 代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代征收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本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公告。
  第十四条 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附带收取任何费用或因此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制作证照需使用镜框或其它承载物、外饰物的,不得提供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不得规定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的规格或式样,不得指定制作的单位、规定制作的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检验、检疫、检测管理,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送检单位主动送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不得重复设立收费项目,设立的收费标准应一致,不得因管理对象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向市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或建议。
  市监察部门应及时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告查处结果。
  对收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市监察部门应将接到的意见或建议于5日内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举行听证会,并将讨论意见或听证情况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审查委员会任何组成部门可自行动议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讨论或举行听证会,审查委员会应将讨论意见或听证情况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市物价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责令收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原交费人,规定时间内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退还单位应将退还事项、退还办法、退还时间等在市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物价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违法收费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市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降级、撤销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将处分情况于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市监察部门应于每一年度将违法收费予以行政处分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本若干规定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1996年3月28日市政府第
  51号令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蒋程猷 刘武波

案情: 2002年,吉水县科华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与该企来原职工陈伟军商量,由陈出资购买一辆交通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行驶证,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同年8月20日,科华公司与陈伟军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陈伟军出资购车,该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理行驶证,按科华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科华公司每月支付陈伟军3700元,其他费用均由陈伟军负担,如该车出现故障,由陈伟军另请车完成接送任务,发生安全事故由陈伟军负责,服务时间为期5年。签订协议后,陈伟军与被告朱宝彩合伙经营行驶证登记为科华公司的赣D36062中型普通客车,按协议约定为科华公司接送上、下班职工。2003年5月11日,陈伟军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被告朱宝彩,并退出合伙。尔后,被告朱宝彩与被告徐润根合伙经营赣D36062车,继续履行陈伟军与科华公司签订的协议,科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004年6月20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徐润根驾驶赣D36062车按接送职工的路线从吉水县城出发,送职工去科华公司上班。7时50公左右,当车行驶至文水线1KM+900M,即科华公司大门花坛处,欲右拐弯进入科华公司时,黄伟军驾驶一无牌照二轮女式摩托车后载郭某某与赣D36062车同行至该处,随即撞到赣D36062车的左尾部,黄伟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润根和黄伟军持有的驾驶证分别为G型和B型。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雇佣关系。理由是陈伟军购车后是专门受雇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并按其专门的时间、路线接送,并没有自主经营权,且行驶证也是以科华公司名义办理,科华公司是法律上的车主,其每月支付的3700元应看作是固定工资,因而本案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一种承揽关系。理由是朱宝彩、徐润根以自己的车辆、驾驶技术和劳力为科华公司完成特定的工作,即接送职工上、下班,由科华公司按月支付报酬3700元,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要界定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涵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规定,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揽人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的特殊性,法律也就规定了承揽人对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权;其报酬的特殊性也体现了与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的一致性。
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活动范围,从而享有更大范围的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理,并且雇主一般都较受雇用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此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雇用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考虑。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雇主就必需尽到完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责任的行使更是雇主的一项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区分实践中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看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以及报酬是否包括额外的利润。
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的提供的劳务(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具有特殊性,且需要特殊的工具——客车,工作的完成也与人身具有一定的依附性,需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领取驾照的人才可从事,而且每月3700元的报酬中应当包含额外的利润。因此,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关系应属于承揽关系,本案应适用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朱宝彩与徐润根是合伙人,对徐润根从事合伙经营事务致人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科华公司系肇事车辆赣D36062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对该车负有监督、管理之责,故对本案事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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