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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5:27:07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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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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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险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适当解决目前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弊端,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 (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下同)因公负伤 (含职业病,下同)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条 职工患病 (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第四条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 职工在患病期间,领取的长、短期病假工资,每月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六条 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休应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 (不含节、假日,下同),为短期病假;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
被峒ㄍ狻8垂ず螅τ幸桓鲇械氖怨て冢怨て诩涔ぷ收辗ⅲ谑怨て诩渚刹「捶⒍滞9ぶ瘟频模蛴τ敫垂で暗牟〖偈奔淅奂萍扑恪?
第七条 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7年4月6日
对铁路法院适用罚金刑的研究与探讨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随着现代刑罚由自由刑为中心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逐步变革与进步,罚金刑日益受到各国立法者与司法界的重视,也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铁路法院主要是审理列车运行中及铁路沿线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由于铁路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盗窃、抢劫、诈骗等需要判处罚金刑的贪利性犯罪在其所审理的案件总量中占到了一半以上。罚金刑的适用自然也就引起铁路法院法官们更多的关注。能否真正领会新刑法在罚金刑方面的变化,将“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达到刑罚轻缓化的目的”这一新的司法理念运用到现实的审判工作中,对每一名铁路法院的法官来说都至关重要。笔者作为铁路法院的一名刑事审判的工作人员,针对审判实践中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将结合铁路刑事案件的特点,对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判罚标准等进行分析并寻求对策,以期对罚金刑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一、铁路法院适用罚金刑的范围:多为直接侵财类贪利性犯罪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在罚金刑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分则规定的罚金刑条文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数量由79年的20个增加到165个。尽管罚金刑的罪名增多了,范围扩大了,但是罚金刑适用的对象依然主要是贪利性犯罪。贪利性犯罪是以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为标准所作的一种犯罪分类,它是指犯罪人为追求金钱、财产以及其他物质利益而实施的各种犯罪。台湾学者林山田将贪利性犯罪称为经济犯,认为“大多数经济犯都是惟利是图者”。[1]根据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可以将贪利性犯罪分为三大类:(一)直接侵害财产权的贪利性犯罪,例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侵占等,这种类型犯罪是社会较常见和多发的,也是铁路法院受理最多的案件类型。长铁法院2002和2003年共审理案件196件,其中直接侵财的案件就有158件,占案件总量的81 % ;(二)直接侵犯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等,其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也是长铁法院涉及较多的一种犯罪类型。在2002和2003年受理的案件中有31件涉及到“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这一罪名;(三)直接侵害人身权的贪利性犯罪,这一类案件铁路法院涉及较少,2002和2003年两年中只受理了1件“拐卖儿童”的案件。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铁路法院所审理案件主要集中在直接侵财的贪利性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也主要是盗窃、抢劫、抢夺这几类犯罪。
二、铁路法院对罚金刑的主要适用方式:追求社会效果,对有酌轻情节的犯罪用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
我国罚金刑适用方式以必并科为主,以得并科与选科相组合的复合制为附,没有单科制罚金。我国这种以必并科为主的罚金刑适用方式是由我国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的地位决定的,更是以贪利性犯罪为主的罚金刑适用范围所直接决定的。1997年新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①选处罚金;②单处罚金;③并处罚金;④并处或单处罚金。面对大量需要审理的贪利性犯罪案件,如何将罚金刑与自由刑有机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罚金刑的功能,有效地克服短期自由刑的所带来的弊端,一直是铁路法院法官们努力的方向。不论任何一种方式,长铁法院法官们在适用罚金刑时更多考虑的是惩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对应判处管制、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不但可以不使其失学失教,更可以避免在监狱或少管所中的交叉感染,同时也达到了惩罚和警戒的目的;对于家中有老人、儿童无人抚养照料或其身患疾病的犯罪分子,用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既有利于对老人的赡养和儿童的抚养,有利于其疾病的治疗,使犯罪分子感受社会的温暖而受到心灵的召唤,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也有利于减少家庭和监狱的困难;对应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偶发性犯罪,用罚金刑代替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以避免国家监改机关人满为患,使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长铁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利用罚金刑来代替短期自由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并不是所有应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用罚金刑来代替,只有部分主观犯罪意识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可以用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而对于那些主观犯罪意识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和累犯就不能适用罚金刑代替自由刑。
三、对于罚金刑的判罚标准
97年的刑法对罚金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规定上限、下限的标准;二是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按一定的百分比确定,即倍比处罚法;三是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按一定的倍数确定;四是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数额由法官自行掌握。前三种由于有一定的标准,易于掌握,而第四种可操作性最差,但却是刑法条文中规定最多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此外,刑法总则中再无对罚金的具体规定。前三种处罚方式由于有具体的判罚标准,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但第四种没有任何标准,只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以犯罪情节来确定,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罚金数额是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概念,而犯罪情节却常常是无法量化的,且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犯罪情节,其数额只能根据法官的内心判断来确定,这种内心判断,每一个法官都不会是一致的,受到其个人的生活经历、法律水平、长期的习惯及对被告人的印象的好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也就存在法官与法官之间、一个法院与另一个法院之间在判处罚金上差异较大的情况,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而在实践中,必须对罚金刑的标准进行限定,以利于实现法律的统一性。长铁法院在确定罚金刑的判罚标准时,综合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人自身及家庭等多方面因素,以期所判罚金刑既起到惩治犯罪,又保护被告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1、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易在罚金的判处中存在司法不公的现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执行。立法上没有对罚金刑规定数额幅度,实际上就等于是绝对不确定的罚金刑。这势必为法官任意自由裁量提供了广泛的余地,显然不利于准确、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权。[2]陈兴良教授认为罚金刑无数额幅度,“是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短缺”。[3]对于罚金数额的随意性,刑罚理性要求罚金刑的数额必须相对确定,具有最高和最低限制,应彻底废除无限制罚金。
2、完善罚金刑的缴纳程序,建立健全罚金刑执行制度。罚金执行问题的存在很大部分原因在于被告人自由刑刑期已确定,缴纳罚金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要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问题,使罚金刑真正起到对犯罪人惩戒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罚金刑缴纳制度,并为犯罪人缴纳罚金创造便利的条件。如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并提交人民法院,以便于人民法院做出是否适用罚金刑的裁量;采取在判决前实行罚金预先缴纳的方式,对预交的罚金在判决后“多退少补”,并将缴纳罚金作为量刑的情节;成立专门的罚金刑执行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讨诸如“罚金刑前移”等措施,使罚金刑真正能做到“不空罚,能惩戒”。
3、法院在判处罚金刑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履行能力,尽量使罚金刑起到它应当起到的惩罚作用,同时考虑犯罪分子自身和其家庭的情况,避免和减少“空罚现象”的发生。

注释:
[1]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89页。
[2]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页。
[3]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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