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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00:52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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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正式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
经商财政部,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及《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教财〔1993〕59号)。各非试点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应继续执行(87)教计字139号和教财〔1993〕59号文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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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
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 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
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
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
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组织招标工作班子;
2、报批招标申请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招标审批手续;
3、组织评标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
4、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
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
6、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投票单位;
7、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确定中标单位后,收回图纸资料,退还押金;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资料进行答疑;
9、投票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
10、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审标底资料;
11、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和标底;
12、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3、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的招标;
2、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筑企业发出邀请的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的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差结算办法;
6、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如若变更,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审部门及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禁止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定额、费率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工程预逄审查部门和经办银行在投标截止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定标依据。
第十四条 审定后的标底应当封存,开标之前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参加投票的建筑企业,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的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来我省参加投标,还要提供经省建委核准的投标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有人员、技术善、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工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等)。
第十六条 投票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
2、投票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
3、施工组织设计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4、承担该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书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书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单位、经办银行、标底编审单位和投票单位参加会议,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当众开标。启封投票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票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票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解决。
水利、水电、公路桥梁和电力等专业工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投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票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总报价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前后明显矛盾,出现两个报价;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投标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条件评议,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对各投票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在二十五天以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投标书编制补偿费五百元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必须将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建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严格法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处罚。对违章的处罚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1、应实行招标而未这行招标的工程,事先又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不批准开工;强行开工的,银行不得拨款。同时,按工程造价的0.5%处以罚款。
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不得单方改变中标单位,而中标单位也不得借故不包承,否则,按中标价的1.5%处以罚款,补偿对方经济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的,按标底价的0.5-1%处以罚款,补偿其他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4、投票单位在投票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的,责令责任单位按标底价的1%处以罚款,补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2月27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6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15日召开的今年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好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处理分管工作时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于确定的业务工作,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处理。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根据需要可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或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市内外形势。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列席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东莞军分区各一名负责人。固定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局和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不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安排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作出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讨论决定市直各部门、各镇区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一般为周一下午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讨论有关部门及镇区的重要请示、报告;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四)市政府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属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镇区研究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市长、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正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问题,可共同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三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委书记批示交会议讨论的,报市长阅知上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后印发,于会前送达与会者。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发至有关单位知照执行,但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属于请示、报告的,发出复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主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三十四、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准时的会、开有准备的会、开有效果的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镇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三十七、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经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或核准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后,再转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内容涉及需与其他领导协商或难于确定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处理。属副市长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的,应先征得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署。属请求市财政拨款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秘书长或对口的副秘书长、副市长提出意见,再转报市长审批或交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有关局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局办理;紧急或重要事项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办理。重要的、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印发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阅,汇总送分管副市长把关(必要时须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市长签署。
  三十八、各镇区、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镇区和部门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事项报请市政府;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或裁定。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省政府指示、决定,发布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四十、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或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处理;常规事项的发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四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公文,由正副秘书长审批;其中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批,或按授权由正副秘书长审批。
  四十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性质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媒体上刊登。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出访,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各镇区、各部门领导出访,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各镇区、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1年内不多于1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两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四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接待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有关市领导批准后安排。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接待工作应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接待工作的意见》(东委办〔2001〕7号)执行。
  四十六、国家和省及其部门领导到我市检查工作或外省、市(县)领导来我市参观,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制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接洽的,原则上由对口或分管的副市长陪同,视实际需要由市长陪同,其他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参加。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有关报告、议案、规范性文件或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有关工作,由对口分管的副市长参加,若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八、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区、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主办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编制市政府领导一周公务活动计划表,统筹安排各位市长、副市长的工作。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企业和基层单位,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落实轮休年假、体检等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莞外出应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局局长离莞1天以上或离境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镇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特殊情况需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发贺信贺电的,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镇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严肃接待、举办活动、请假、会议等公务工作纪律的通知》(东委办〔2004〕31号)的要求。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除主要负责同志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区的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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