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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等四十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6:02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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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等四十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等四十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等四十四项行业标准,业经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如下:
推荐性标准:
1.《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4.1—1997;
2.《发电煤粉锅炉用新汶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5.1—1997;
3.《冶金焦用新汶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5.2—1997;
4.《发电煤粉锅炉用肥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6.1—1997;
5.《冶金焦用肥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6.2—1997;
6.《蒸汽机车用阜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7.1—1997;
7.《发电煤粉锅炉用阜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7.2—1997;
8.《发电煤粉锅炉用大通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8.1—1997;
9.《发电煤粉锅炉用义马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9.1—1997;
10.《水泥回转窑用义马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9.2—1997;
11.《冶金焦用义马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9.3—1997;
12.《冶金焦用鸡西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0.1—1997;
13.《蒸汽机车用鸡西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0.2—1997;
14.《发电煤粉锅炉用鸡西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0.3—1997;
15.《冶金焦用峰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1.1—1997;
16.《发电煤粉锅炉用峰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1.2—1997;
17.《水泥回转窑用阿干煤矿煤技术条件》:MT/T732.1—1997;
18.《发电煤粉锅炉用阿干煤矿煤技术条件》:MT/T732.2—1997;
19.《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阿干煤矿煤技术条件》:MT/T732.3—1997;
20.《合成氨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1—1997;
21.《发电煤粉锅炉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2—1997;
22.《水泥回转窑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3—1997;
23.《高炉喷吹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4—1997;
24.《发电煤粉锅炉用郑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4.1—1997;
25.《高炉喷吹用郑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4.2—1997;
26.《发电煤粉锅炉用蒲白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5.1—1997;
27.《无烟煤电阻率测定方法》:MT/T736—1997;
28.《量热仪氧弹安全性能检验规程》:MT/T737—1997;
29.《选煤实验室分步释放浮选试验方法》:MT/T144—1997(代替MT144—86);
30.《选煤厂水力分级设备工艺效果评定方法》:MT/T738—1997;
31.《煤炭堆密度小容器测定方法:MT/T739—1997;
32.《煤炭堆密度大容器测定方法》:MT/T740—1997;
33.《煤系高岭岩三氧化二铝浸出率测定方法》:MT/T741—1997;
34.《煤矿水中铬的测定方法》:MT/T742—1997;
35.《煤矿水中磷的测定方法》MT/T743—1997;
36.《煤矿水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测定方法》:MT/T744—1997;
37.《饲料添加剂用腐植酸钠技术条件》:MT/T745—1997;
38.《煤系腐植酸复混肥料技术条件》:MT/T746—1997;
39.《锅炉防垢剂用腐植酸钠技术条件》:MT/T747—1997;
40.《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MT/T748—1997;
41.《工业型煤浸水纱度和浸水复干强度测定方法》:MT/T749—1997;
42.《工业型煤中的全硫测定方法》:MT/T750—1997;
43.《工业型煤发热量测定方法》:MT/T751—1997;
44.《评定煤用重选设备工艺性能的计算机算法》:MT/T145—1997(代替MT145—86)。
上述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地址:北京市东四6条69号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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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
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他机关、组织,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区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各族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熟知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
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依法办事。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要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结合“三五”普法工作,把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全区形
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法制环境。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尚未清理修订的法规、规章仍然有效。
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全区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抓
紧对本机关、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制定机关应当明文予以废止。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执法组织分别情况予以纠正。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改为
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予废止或者改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确有必要委托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
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对规章授权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清理可以延期到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强监督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序,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
,对执法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务必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
实施行政处罚法各项工作的及早到位和扎实开展。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列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积极动员,全面部署,抓紧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处罚法在我区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区法制建设的
新局面。



1996年7月26日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1995]6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加强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我部研究决定,授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部分职能,下列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件的分工原则,调整和加强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搞得更好。

  一、协会可组织会员单位对勘察设计行业各项改革工作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可组织经验交流,开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使改企建制工作健康发展。

  二、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订和修订勘察设计行业资格分级标准建议稿,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对执业单位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由行业部门审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格复查和年检工作,对违反市场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勘察设计质量,组织质量年检或抽查,对质量低劣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把质量检查和单位资格年检结合起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认真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质量评定标准,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服务,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深化活动和QC小组初评与发布的工作。

  四、协会负责组织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和建设部系统(市政、建筑)“四优”的评选工作,提出评选报告,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行业百强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初评工作,提出初审名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在会员单位中做好先进技术装备、优秀勘察设计软件的引进和先进勘察设计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19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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