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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和对策/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2:41:13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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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和对策

王胜宇


  (一)行政立法步伐加快
  八十年代以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是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当时人们大多只知道有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等一些法律,而不知道应有行政法;只知道司法机关应依法办案,而不知道行政机关应依法办事。直至八十年代开始,这种状况才逐渐改变,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法规,逐步以依法办事取代依政策、依领导人批示办事,及至八十年代中期仍缺乏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基本法律,行政管理的大多数领域尚无法律调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遵循的仍然主要是政策性文件。此后,国家立法步伐加快,截止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近200个法律和决议,其中大多数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30000多个行政规章。现在,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水平基本上已经有法可依。
  (二)行政管理向法治化过渡
  近十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逐步朝法治化方向迈进。党中央领导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据统计80%的法律都有赖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治国中担负着重大责任,通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执法队伍逐步树立了法制意识,推进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尤其在高中级行政机关,这方面的转变更为明显,更为突出;二是行政管理决策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开始注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三是在行政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仅依靠政策办事,而且更要依靠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四是行政救济渠道开通,一些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得到补救,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五是行政管理队伍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1993年8月,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条例》,各级公务员制度已初步建立,直至2006年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管理很多制度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行政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务院已经实施了机构改革,部分省、市的机构改革也已进行,整个行政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行。
  (三)行政诉讼制度已建立
  我国法制史有几千年,诉讼制度也有差不多同样长的历史。但我国法制史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史,民法和民事诉讼在国家法制史中地位很低,行政法则只是“官”对“民”的统治工具,行政诉讼几乎没有地位。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雏形。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6万余起,其中约有40%的案件原告胜诉。
  (四)行政监督网络初步形成
  行政监督,它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又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职能实现的有力保证,是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力异化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协调和高效运转的主要条件。推行依法行政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纵横交织的行政监督网络,即有以综合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行政监察等主要形式构成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又有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外部监督。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督,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克服推诿扯皮、无人负责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平衡发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明建设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依法行政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我国的依法行政状况总体上已大为改观,并在逐步向良性化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还处于初步阶段,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内涵所揭示的原则要求去做,则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人治”残余思想普遍存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十多年的军阀统治、二十多年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国家,使我国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突出,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党和国家虽然也着手过法制建设,但人们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法制建设被中断,国家行政管理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处于严重混乱状态,人们的“法治”意识荡然无存。这种先天的不足加之后天的缺陷,使得我国“人治”残余思想至今仍普遍存在,“法治”思想萌芽艰难,依法行政阻力不小。部分领导干部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逻辑办事太麻烦,弄得不好还得当被告上法庭,远不如开会、发文件,甚至打电话方便快捷,因而总是抱着“人治”观念不放,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的认为,“法治”是治“民”的而不是治“官”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老百姓”,美其名曰“法律是人制定的,归根到底还是人治”,因而往往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老百姓之上,颐指气使,耀武扬威,为所欲为;有的则把法作为当前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已有利时就执行,对已不利时就抛至一边,我行我素。如此等等,致使依法行政原则难以贯彻落实。
  (二)行政立法缺乏协调,立法工作仍显滞后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包括行政立法步伐已经大大加快,步入了法制建设的“快车道”,但行政立法缺乏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立法滞后的问题不可忽视。这突出表现在:一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形成权利范围扩张,甚至相互“打架”,在执法过程中一个问题数个部门管理,并且管理不彻底,这样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需要;《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不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都没有法定化,造成有法但没有相对实施的条件。这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三是有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幅度过大,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行使行政权,导致行政权的滥用,甚至是乱用。
  (三)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越轨屡见不鲜
  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不顺的问题,既有部分政企不分(行政管理部门办企业),政事不分(一些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问题,又有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缺乏协作的问题,还有部门管理交*过多,职责不消,甚至产生“利益型”(即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执法的问题。行政越轨,主要表现为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滥用行政权、乱施处罚,以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等。行政越轨行为,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党的建设、政权建设、行政机关建设都是极其有害的。
  三、加强与完善依法行政的几点设想和对策
  (一)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行动受制于意识。没有行政法治意识,就不可能依法行政。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更新观念,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人治”是专制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准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陋习,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意识。所谓依法“治官”,就是要依法规范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编制、行政运行方式和程序、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各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威望和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走向“法治”轨道;三是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就是说,既要明确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又要考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现实性,在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管“官吏”的同时,把重心转向人民权益的保障和政府的实现上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
  这里所讲的体制,是仅从行政执法角度讲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过多等问题。为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这种责任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度。
  (三)创新制度,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60余件,其中废止和修订了630余件,对行政机关清理后确定了83个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地方各级政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行政体制中的矛盾和弊端。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制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执法和行政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会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大,行政权力也相应增加。权力还有摆脱束缚自我扩张的特性,因此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律依法行政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真正强大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约行政主体的权力扩张和滥用。可见,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为此,我们一是要确立人大监督的核心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大监督法规,使监督内容、程序及后果明确清晰,便于操作,有效落实;二是要加大其它外部监督的力度。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在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的基础上形成监督合力。比如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从体制上解决监察机关的人权、财权、物权受地方行政机关制约问题,使其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行使监督职权,同时应扩大下载监察范围,赋予监察权以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放宽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使行政权力受到普遍监督而得到广泛控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的权力,以追究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又比如新闻媒体的监督,应制定相关的法律,以保障舆论机构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舆论监督成为行政监督一个重要渠道、重要手段。如此等等,才能充分发挥现有监督网络的应有作用,保障依法行政的公正透明切实可行。
  诚然,我国要实现依法行政,需要进行多方面的、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和大量的探索,对于一个法制建设几十年的国家来说是在不断探索和借鉴过程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实现依法行政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所以我们必须革除一切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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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高校支撑作用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高校支撑作用的意见

教技[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为国家推动增长、调整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作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挥高校智力和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整结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我国当前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是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之一,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方面军,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撑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更加迫切需要坚实的科技基础和有力的人才支撑。高等学校应急国家之所急,想国家之所想,义不容辞地肩负起加大人才培养和知识科技支撑服务力度的重要使命,增强责任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自主创新为核心,以扩大内需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激发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创造活力,提升支撑和服务水平,抓住机遇,积极为国家作出切实贡献。

  二、充分发挥高校优势,为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科技贡献

  1.加强协调,抓紧实施与扩内需、保增长紧密相关的重大专项。要集成高校优势力量,配置必要资源,积极投入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工作中,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更大贡献。高校要进一步动员起来,把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结合起来。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和吸纳高校优秀毕业生参与学校承担的各类国家和地方政府科技项目研发活动,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科研队伍结构,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

  3.深化改革,加强高校科技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结合。发挥高校在基础学科、应用学科、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区域发展需求等方面科技源头和引领作用,总结推广广东的省部合作、上海三区联动等产学研结合的经验,推动高校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积极为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

  4.充分利用高校科研基地、设施和资源,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要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地方开放;要面向企业开放科研课题,鼓励、吸引企业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5.创造条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基层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学校要根据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精神,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到企业和基层,了解并帮助解决实际需求和问题;积极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探索构建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加快高校科技成果和新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加大推广实用新型技术的力度,为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6.营造环境,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在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中的作用。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促进高技术企业发展的风险基金;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力度;围绕园区定位,集成相关技术,加快产业集聚,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孵化企业吸引毕业生就业,引导技术转移中心积极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三、切实加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高校综合服务能力

  1.在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建材、石化、汽车、生物医药、现代农业、信息电子、先进制造、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集成高校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 “211工程”、“985工程”建设的创新平台以及部门研究基地等创新资源,以行业共性技术、产品开发和技术转移为目标,构建行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2.总结“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工作经验,调整完善建设计划结构。加强以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行业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转移为目标的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加大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工程中心的支持;强化对与我国产业振兴联系紧密的相关学科和行业院校的支持;加大对工程技术学科领域优秀人才的支持,注重海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切实加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高校综合服务的能力。

  3.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各类人才的培养。调整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所需人才和创业人才的培养;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生选题要面向企业,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

  4.促进多学科交叉,加强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针对国家提出的重点产业振兴计划,高校要开展国家有关宏观政策、重大应急预警和产业未来技术与战略储备预测研究,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的咨询。

  5.加强成人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资源,调整专业课内容,开发相应培训项目,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农村青年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城镇职工、下岗转岗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创业、就业、再就业培训,帮助在职和下岗转岗人员提高职业能力、成功创业或重返岗位。

  6.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完善评价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加强项目、基地、人才的结合,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和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不同创新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建设,促进各类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各类研发成果的产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高等学校要深刻理解中央精神,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自觉肩负起历史使命,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和科技对“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的重要支撑作用。坚持教育与科技、经济相结合,坚持解决问题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把此项工作列为学校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学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卡收费标准及财务核算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卡收费标准及财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邮电部

为发展邮政储蓄业务,提高服务质量,部拟在全国组织办理邮政储蓄卡业务。现将邮政储蓄卡收费标准及财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办理邮政储蓄卡工本费及手续费,每张5元。
二、邮政储蓄卡工本费及手续费收入计入“通信业务收入”中“邮政收入”的“其他收入”明细科目;其制做成本费用计入“通信业务成本”中“邮政专业成本”的“业务费”明细科目。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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