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简述债的消灭/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56:10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述债的消灭

王海宏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
  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鹗芰旌险?袢说母?丁6??南?穑?蚴钦?墓叵迪?穑?僖蔡覆簧险?男ЯΑ?br>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尽管从原主角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期限性的权利,性质上不能永久存在。因为债权人设定债的目的是为取得某咱利益的,而其利益的取得须通过债权的实现而达到。债权实现,债也就消灭。就此意义上说,债的高[不可一世身就是为了债的消灭。债是一各瞌 态的关系,正昌通过债的发生、消灭的过程而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的功能。
  债的消灭,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外,其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也随之消灭。有负债字据的债消灭的,债务人得请求返还或涂销钡债的字据。
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消灭的原因,债主不能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例如,清偿、混同,都是使债的目的达到的原因。
  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例如,在给付不能时债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债也应消灭。
  其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例如,债务免除。
  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的关系多种多?,各种具体的债各有其消灭的独特原因,又有其消灭的共同原因。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例:王某谎承包某工程,邀约李某入伙,并要求李某缴纳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李某多次崔要工程款而不得。王某伪造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假支票,谎称是工程款,并称提取该支票中的工程款需缴纳5万元税金,因自己资金不足,要求李某拿5万元出来以提取该工程款,李某信以为真,遂交给王某现金5万元,王某得现金后关闭手机、潜逃外地。

  分歧:本案中,王某骗取李某1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成立诈骗罪,此点并无争议。

  有关王某伪造建设银行假支票的行为定性,形成罪与非罪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在于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主观上对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存在明确的认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在于王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客体即国家金融安全,不具有该具体罪名的违法性。

  笔者观点: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结合刑法总则及分则,伪造金融票证罪具有如下的特征:

  其一,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其二,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罪过上表现为明知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积极实施该行为,追求该结果的状态;其三,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可以确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本案中,虽然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在主观罪过方面,王某伪造建设银行的假支票的目的在于向李某出示,一方面缓和李某催要工程款,另一方面继续骗取李某的钱财,并不具有侵犯或可能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认识因素,更不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侵犯这一结果的意志因素。从犯罪客体要件方面看,王某伪造金融票证后仅仅将其作为向李某实施诈骗的道具,具体方式也就是出示给李某看,以期取得李某的信任,并未使假支票进入流通领域,更没有试图向建设银行申请提取钱款,其行为并未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在该案中王某伪造建设银行假支票的行为不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件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并符合《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1、2、4、5、6项规定的条件。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三、对已具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和澳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应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