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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如何投资中国/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19:55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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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如何投资中国

阚凤军


  一、审慎的市场调查
  1、外国投资者考虑投资中国时,需要明确在中国投资的目的与目标,仔细研究目标市场的基本状况、优势与劣势等,并形成比较全面的商业发展计划。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等实体,建议充分与有关代表沟通,了解投资地的市场环境、经济条件及用工环境等,且不可贸然进行规模投资。
  2、如果外国投资者不向通过绿地投资方式在中国开展商业运营,考虑通过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进而快速切入当地市场,获得成熟的采购、销售等商业渠道。此种方式,需要外国投资高度关注并购的相关商业风险、法律风险。
  3、无论何种方式,审慎全面市场调查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计划及目标能够实现,对于未来公司运营的风险与困难进行充分的评估与识别,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初始目标。

  二、客观评估产品的竞争力
  1、通过市场调查,初步判断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外国投资者需要明确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即是否有卖点。这一点非常重要,中国的市场非常庞大,如果你的产品的性价比非常高或能够准备切入消费需求,收益将是非常显著的。
  2、即使你的产品具有很好的卖点,你是否有比较顺畅的渠道保证产品及时流向目标消费者。无论如何,你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源等进行产品策划、宣传、引导。同时,渠道的建设将是很辛苦的。

  三、投资审批及相关问题
  1、根据中国关于外资法律的规定,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需要经过投资地主管机构的审批,如果投资额度达到一定的上限,需要报请上级、直至国家商务部的审批等。另外,项目审批也可能牵涉到发改委、外管局、环保局等。尽管中国政府关于项目审批流程等相对公开透明,但最终完成全部审批也需要相当的时间与精力,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推动项目及时报批及完成。
  2、投资过程需要各种专业服务支持。无论何种方式投资,投资者都需要了解中国的法律、税务、会计、外汇、进出口等规定。特定行业,需要进一步了解与掌握。上述问题可以借助外部专业力量予以解决。
  3、理解中国的行政办事系统及相关规则,将有助于外国投资者快速解决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这也是国外大的投资者在对中国进行大规模投资之前,多会与当地政府进行前期沟通与协调,并通过此过程获得当地政府认可和支持,从而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

  四、制定完备的市场进入与拓展策略
  1、结合市场趋势,考虑到投资领域所涉及到的基础设施、老公、客户基础等短期及长期影响等,制定清晰的市场策略。必须记住,中国的市场是一个高度发展和变化的市场,制定市场策略所依据的信息必须的最新的,能够反映当前和未来市场变化的信息与情况。
  2、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不要轻易确定北京、上海、深圳等作为你投资的目标地和目标市场。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很多其他地方的市场也是很大的,而且竞争也不如上海、北京那么激烈。 .因此,外国投资者需要根据中国市场的战略定位及产品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目标地。合适的市场切入地对于成功具有重要影响。

  五、选择合适的投资伙伴
  1、如果外国投资者并没有在中国进行投资建厂或并购境内目标公司的计划,可以考虑聘请具有市场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代理或分销商进行市场营销,销售产品等。如果代理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以外国投资者的语言进行流畅沟通,将极大降低设立公司的成本与运营费用。当然,这主要取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及市场定位等。
  2、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与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合资或合作,需要充分了解国内公司的品牌、声誉、研发能力、渠道等全方位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律师对合作伙伴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获取相关信息。必须牢记,选择好的并且是对的合作伙伴,是你投资成功的一半。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前提投资考察、投资谈判及后期项目推进与交割过程中,选择好的翻译对于维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影响非常大。一个好的翻译,不仅仅指语言,更需要对商业的理解、本地文化的观察、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千万不要为省钱,请非专业人员作翻译,否则,将得不偿失。
  4、选择独立优秀的外部中介机构。外国投资者在签订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文件或协议之前,需要认真听取专业的法律、税务及其他专业建议。如果拟在中国投资,提前制定完备的商业、税务及法律架构非常重要。一个好的交易架构与一个坏的交易架构在商业运营成本控制、税务风险、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差距非常大。

  六、理解中国的商业文化与礼节
  1、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与信任非常重要,因此,外国投资者应做好准备,投入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在有关会议及宴会上,并通过此过程加强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有助于投资的顺利推进。
  2、商业会议总是很快召开,没有太多的时间准备。因此,提前到达会议地点并进行正式介绍与接触是很有必要的。中国的介绍一般都是按照级别从高到低进行介绍。
  3、握手是标准的见面方式。请注意中国人敬重年长者,因此,在年长者面前展示格外的尊敬可以帮助你获得更好的印象。
  4、名片在中国是非常重要的,建议将你的名片制成外文版和中文版。双手与对方交换名片,并将名片的中文版面向上,并尽可能用几秒钟的时间认识该名片,而不是立即收起并放入名片夹。
总之,随着中国市场的急剧扩大,商业机会越来越多,竞争也日趋激烈,外国投资者在作出投资中国决策之前,需要积极、审慎了解中国市场及商业环境,有助于帮助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成功。


阚凤军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学法学学士 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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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黄玉雪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己的权益。从诉讼实践看,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事例屡见不鲜,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判决书拍卖的怪现象,为了避免这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现象出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必须防范部分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甚至损毁财产的诉讼欺诈行为,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救助,必须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基于这种考虑,《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合法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财产保全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财产保全也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结合近三年来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对保全工作的现状、困难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财产保全适用现状及特点
  2008年至2010年11月,北安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662件,其中办理财产保全案件426件,保全率为5.28%。在财产保全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虽数量不多,但呈逐年上升趋势。见下表

结合数据及调研情况分析,当前财产保全适用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增幅明显,所占比例仍然偏低。从上表可以看出,北安市法院近三年来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预测,但相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办结总数而言,比例仍然是偏低的。
  2、保全对象相对集中,新情况也有出现。从统计数据上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银行存款、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等三类,其中因银行存款具有保全速度快、手续相对简单、实现权益快等优势而最受当事人青睐。2008年办理的129件保全案件中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的75件,2009年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03件,2010年1至11月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17件,三年来均占到69%以上;其次是查封车辆,三年占14%;第三是查封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占15%。上述三类占保全案件总数的88%,占据绝对主力地位。见下图


  3、跨区域保全逐年增多,本辖区内仍是主流。从采取保全措施的区域看,三年来,绝大多数保全案件均在市内进行,也有部分需赴省外或市外进行保全,并且此类保全案件逐年增多, 统计发现,赴外保全的案件多集中在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两类案件。
  二、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和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加大了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分析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金东法院认为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1、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增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诉讼的认识加深,防范诉讼风险意识也日渐增强,大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均会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权益,防止赢得官司拿不到钱,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2、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力度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司法为民”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加大了诉讼风险提示力度,进行财产保全提醒,配齐配强力量,规范保全操作规程,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保全效率,从而使当事人看到了财产保全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客观上促进了诉讼保全案件的上升。
  3、当事人财产性收入增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财产性收入也一日高过一日,房产、证券、车辆等自有财产的增加,为实施诉讼保全提供了可能。
  4、诚信人文环境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诚信环境尚有缺失,逃债赖账行为还大量存在,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痼疾难消,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可能的要求保全银行存款账户、房产、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以保障其诉讼目的的实现。
  5、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扣押事故车辆的时间受到限制,在事故原因、责任作出鉴定后即要放车,为了保障权益实现,受害方往往选择在交警部门放车前申请法院诉前保全。以金东法院为例,该院诉前保全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即属此情形,这也是导致诉前保全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应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保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激增,其根源在于个人信用的缺失,在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信用、负债情况等与个人的消费、生活、工作等一一挂钩,将个人信用情况置于有力、有效的监管之下,同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严防不当泄露,如此才能对逃债赖账的不诚信行为起到限制作用,减少纠纷的成讼率。
  2、探索建立财产保全协助网络。法院系统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土管等掌握财产信息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积极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尤其要规范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功能,力求实现法院能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冻结、查封账户。要进一步完善银行、车管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升级改造使轮候查封能够有效输入电脑,实行电子化管理。争取有关有协助义务部门统一接待法院保全业务的机构,尽量为司法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协助服务。
  3、规范并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加强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主体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审查保全的金额是否在诉请范围内,审查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财产保全担保,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4、加大对消极协助、拒不协助行为的惩处力度。建议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阻挠保全的行为如通风报信致银行账户存款被转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为予以惩戒,在追究相应责任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内部给予处分,努力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对法等不和谐因素。
  5、优化保全力量配置。要整合审判力量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努力克服人少案多的矛盾,达到人力配置的最优化,实现人力资源效果的最大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一、基本案情

  徐某经营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卖车、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为主要业务。该公司从2011年中旬开始,将客户提供的购车发票通过扫描上传至电脑,并通过“PS”修改,将购车发票上的金额提高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并将“PS”过的发票复印件提供给银行(银行规定提供购车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都可以)。银行审批人员朱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对此现象明知,但仍审批通过。至案发时,徐某的公司以此种方式从银行贷款1000多万元,其中多贷200余万元,自己从中抽取10%到30%的手续费。车主们多将贷款用于经营活动,考虑到自身信用问题,均能按照实际贷款还贷,至今未发生不还或拖延现象。

  二、分歧意见

  对徐某及朱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不同意见: 观点一: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27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本案徐某采取欺骗手段从银行多贷款200多万元,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观点二:本案中徐某虽然通过发票造假的形式从银行多贷款,但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银行审批人员朱某对这种情形是明知的,不存在被骗。徐某获取贷款并非是因其采取欺骗手段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得逞,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朱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观点三: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或情节犯,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即使徐某通过欺骗的手段从银行多获得了贷款,但车主们都能按时还贷,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朱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既要有欺骗的手段,又要有严重的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骗取贷款罪是情节犯和结果犯,并非单纯的行为犯。关于“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案中,徐某通过修改购车发票上的金额达到从银行多贷款的目的,虽然银行审批人员朱某朱某对此明知,未被欺骗。但对银行而言,徐某存在欺骗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徐某骗取贷款的数额高达200多万元,同时存在多次骗取的情节,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徐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银行工作人员朱某因与徐某存在特殊关系,明知徐某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属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是100万元。本案中,朱某总共向徐某发放汽车贷款1000多万元,其中违法发放的数额是徐某骗取的200余万元,符合“数额巨大”的要求,同时还与徐某存在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既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又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虽然车主也参与了骗取贷款,但各位车主骗取贷款的数额均达不到立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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