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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法律与地方政府文件冲突,孰轻孰重/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46:15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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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物权法》“一不小心”的真相——当国家法律与地方政府文件冲突,孰轻孰重




各位法律界同仁: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老街158号被“一不小心”强制拆迁一事引发的争议焦点:1、在当前的城乡二元化结构下,对同一块土地上相邻的相同物理属性的房屋,是否应视产权证不同(集体土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产权证),而适用不同且差距甚大的拆迁补偿标准(800元/?、6000元/?),这是否是新形势下的一种法律上不平等;2、在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区别对待这两种产权房屋(详见附后理由),并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支持一视同仁对待的前提下,南昌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出台的《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否是对上位法的严重违反。
  该案的意义在于:在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中,各地必然出现“城中村”现象及如何适用拆迁补偿标准问题,问题能否解决好,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中国现有8亿多农民),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在法治社会的真正贯彻落实,并从一个侧面反映《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的现状。
具体情况简介如下:

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老街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老街,隶属于青云谱区京山街办,原为三店村,全部住户于2007年以前随城市化进程已陆续全员转为城市居民,拥有城镇户口。我们祖辈数代人一直居住在南昌市何坊西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面积为61.481亩的土地,于2006年被征收为国有,但并未依法公告补偿。2006年该地块征收为国有前,京山老街61.481亩的土地上的房屋既有集体土地产权证,也有国有土地产权证,分布较混乱。2006年4月28日,该地块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被江西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307.405万元购得,现为国有土地,城市规划区一类地段。2009年3月,青云谱区政府部门启动对该地块上集体土地产权证房屋的拆迁方案。由于补偿标准过低,我们一直依法和政府部门协商。2009年7月8日,国家信访局来函督办,后经省、市信访部门逐级发函至区要求妥善处理。

二、青云谱区京山老街158号被强制拆迁情况

  在等待申述问题处理期间,2009年7月31日,京山老街158号住户忽然接到盖有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及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云谱分局印章的书面通知,要求出示该栋房屋合法手续。8月5日,该户又收到盖有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云谱分局及青云谱区房产管理局印章的通知,要求“根据青云谱区政府指示精神,必须于8月6日前提供房屋合法手续,逾期不提供,视为违法建筑,并给予拆除”。8月7日9时许,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形下,青云谱房管局伙同城管大队等一群公职人员,乘该户居民一家不在之机,指使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公然开着挖掘机,将其合法房屋强制拆除。当日,我们到市信访局要求主持公道,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主任徐向军竟然在市、区两级接访领导面前,赫然辩称“在拆除房产证未记载的20多平米违章建筑时,一不小心将房屋拆除”!事实上,该房屋自1981年依法建成以来未增一砖一瓦,土地证房产证一应俱全,何来违章之说?我们要求出示违章证据及认定材料,对方无法提供,要求解释何谓一不小心,对方也无言以对。

三、赔偿请求及相关依据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当然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们的要求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赔偿,理由是: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3、《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判例

  原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赵建,1984年在当地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同意征用该地块,并将该村全员“农转非”,赵建也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但其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2003年6月25日,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针对“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该案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明确裁判:“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我家的情况与此完全相同,当然同样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三)青云谱拆迁办的《答复》中直接认可

  7月24日,我们收到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出具的《关于京山老街拆迁户反映拆迁安置问题的回复》。《回复》中只援引了一条法律条文,用以说明我们的房屋应适用何种拆迁标准,即《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该条清楚写明“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据此,我们当然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标准。

(四)有关专家充分肯定

  针对拆迁标准问题,我们逐级向区、市、省、国家信访部门申述。对此,国家信访局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方慎重发函至省信访局,并明确要解决安置补偿不合理一事。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也是在经专家论证后,方联合发函至南昌市信访局,并进一步明确解决安置补偿不合理问题。市信访局接函后,也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市专门负责拆迁法律问题论证的专家充分肯定了我们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此外,青云谱区拆迁办的档案清楚记载,与京山老街仅一街之隔的京山北路居民,2007年拆迁时适用“住宅6000元/?、非住宅11000元/?”的补偿标准。

四、区政府有关部门态度及理由

  区里答复按照农房拆迁标准(货币补偿为800元/?,产权调换补偿为刚开建但交付及产权证等均未落实的农民公寓)给予赔偿,理由是:

1、我们的土地证及房产证现记载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是商品房。
2、南昌不同于重庆,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出台的《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农房不能按照商品房拆迁标准补偿,如开此先例今后全市拆迁工作难以进行。
3、强制拆迁行为是合法的,送达了两个通知已全部履行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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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元钱”官司的思考

秦前红


时下,经常传来有某人为“一元钱”甚至“几毛钱”而诉诸法庭的报道,从而引发当事人此举是否合乎“投入产出”原则以及是否造成国家审判资源浪费的争论。我认为对此类问题应有另外观照的视角:
第一,法治的建构依据之一,就是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制度的安排应以人的需求为中心。当个人感觉权利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自主地选择救济权利的手段,他人不应在旁边指手划脚。
第二,权利原本是无价的,正如我们不可说某人的面子值多少钱,某女的贞操权可折算多少钱(荒唐如麻旦旦案),但我们无法找到更有效地救济被损害权利的手段以前,金钱补偿就成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之一。人在社会的角色是多方面的,人的需求也当然有许多种。一个事事做起来都要进行功利算计的人,其人生未免显得太乏味。因此,当那些觉得金钱诚可贵,尊严价更高的人,愤而拿起维权的武器时,我们应毫不吝惜地送去鼓励的掌声。
第三,法律是用来定纷止争的,道德是用来教化人类、培育情操的,这两者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因此,当牺牲众人的生命去抢救一个落水儿童,当一个大学生为一个残疾人档住车轮,当一个女研究生毅然嫁给一个农民,当一个富翁散尽家产去做慈善事业时,我们只会在心中油然升起一股敬意,而断不会有他们的做法划不来的想法。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或许其行为没有上述良好的动机,但其结果或许有相同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行为只要对他人无害,其行为是否有意义也是一个不必追问的问题。
第四,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里,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是极度缺乏的。因此即便那些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是喜欢“缠诉、滥诉”的刁民,但为了培育人们的权利意识,社会也需要对他们行为的适度容忍,这应该是一个社会为了实现正义和公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第五,维权的手段是多途径的,“打官司”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成本最高的一道门槛。如果有更便利、更迅捷的途径,维权者有必要理性地选择其他途径。另外,有些打官司者似乎为了表白自己只是“讨一说法”、“争一口气”,而故意表示对金钱赔偿的不屑,笔者以为此举也大可不必。
2003年3月7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煤碳、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凡是已经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是在1987年3月31日以前已经报到国家计委的,仍由国家计委审批(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在此之后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包干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在“七五”计划分资金渠道的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包干部门与其他部门
、地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合资的项目,各方面的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投资规模必须纳入有关地区、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七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规模之内。
二、各包干部门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准备在“八五”建设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除1987年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初步设计的项目(详见国家计委计资〔1987〕418号文)和1986年报国家计委审批初步设计,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由各包干部门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非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国家计委计基〔1987〕671号文办理。
四、各包干部门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是在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下达之前确定的,请各包干部门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执行。在计划执行中,在分资金渠道的总投资内,需作必要调整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包干部门在1987年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如果需要在原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外增加自筹资金的投资指标,各包干部门要在1987年8月底以前将落实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用途上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
目同时报国家经委),以便国家计委汇总上报国务院,申请增加今年投资计划指标。
六、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三千万元提高到五千万元。这里说的能源项目是指煤炭、石油、电力和节能项目;交通项目是指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项目;原材
料工业项目是指钢铁、有色、黄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项目。
七、由于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国家已经正式下达,因此1987年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已按原限额标准列入计划。从1988年起,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即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按资金限额划
分的,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列入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八、由部门和地方审批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两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括非生产性项目),请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一年只报一次。
九、各包干部门、非包干部门和各地区都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保三压”的方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大型联合企业在上报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时,要列明全部限额以上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或内容、投资额和投资来源。
十一、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讲的“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的经技〔1986〕280号文《关于下达1986年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和经技〔1986〕808号文《关于下达1987年国家重点
支持技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名单的通知》中所列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今后继续批准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计划投资的安排,可比照计划单列的大中型联合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具体按国家经委经技〔1987〕226号文办理。
十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以后,需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送有关银行总行会签。
十三、国家计委以计资〔1987〕418号、计贷〔1986〕257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以计工〔1987〕127号等文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的工作,仍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198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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