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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之争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王咏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6:25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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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之争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王咏东律师



我国葡萄酒行业商标纠纷解百纳案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其中的法律焦点许多专家都提出许多观点。本文不打算讨论这些焦点。只想就解百纳之争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方面做一点分析,因为解百纳之争说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确是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以便企业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一、 没有及时对解百纳注册商标,为解百纳之争埋下了伏笔。



按照张裕公司的主张,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在1931年由时任张裕公司总经理的徐望之先生从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携海纳百川”的经营理念中得到灵感,将它命名为“解百纳”。[i]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最后都?]有注?猿晒ΑV钡?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再次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4月14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酒(饮料)、葡萄酒等。



也就是说,张裕公司在1992年的后近十年中并没有再次多次的申请。这其实是张裕公司十分失策的地方。一个商标的注册是需要技巧的。注册商标最主要的法律要件是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就是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对于显著性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商标审查员作为普通人,对于一个商标是否符合注册的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某一个审查员认为不能注册可能其他的审查员就可能认为可以注册,而他们都是完全依法而进行的审查。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某一个需要注册的商标,在今年不能注册,但是可能会在几年后就有可能可以注册。这就是为什么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都?]有注?猿晒Γ???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再次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在2002年4月14日该商标获得注册的原因。可是,遗憾的是,张裕公司在1992年的后近十年中并没有再多次进行申请。尤其是在1993年商标法进行修正后。



然而解百纳的广泛使用就是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并且在解百纳被开始使用的时候,张裕公司也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对解百纳进行及时注册。在九十年代末期解百纳被广泛使用,从而造就了解百纳成为葡萄酒行业的主力军。有券商估计,目前中国解百纳市场估值约10亿元人民币。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全国99%以上的葡萄酒厂都有生产“解百纳”系列酒。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葡萄酒行业三分之一的销量都靠“解百纳”贡献。以至于解百纳在2002年4月14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时,2002年6月,其他企业就联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注册申请书,导致纷争不断升级。



二、 未规范使用解百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在张裕公司生产的750m1装“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酒瓶瓶标上有星盾图形商标、“张裕”、“Cabernet Dry Red Wine”及“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1997)”字样,酒瓶背标上注明,“解百纳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而在2003年4月28日,北京市祟文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www.ctisd.com(山东技术创新网)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介绍张裕公司的网页上有“张裕产品”栏,其中“产品荣誉”一览表显示,1987年其“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获“比利时布鲁塞尔第25届世界优质产品评选会金奖”;“产品分类”的说明显示,“张裕高级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以世界著名的解百纳品系中的品丽珠、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为原料,经低温发酵精酿而成”。[ii]



从张裕公司的酒标使用和山东技术创新网上的网页可以看到张裕公司把认为“解百纳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 张裕高级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以世界著名的解百纳品系中的品丽珠、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为原料,经低温发酵精酿而成”。这就等于承认了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也就是不符合法律关于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张裕公司也承认“由于1956年张裕公司在承办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过程中,因教员及技术工人习惯性地把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酿造的原酒称作生产“解百纳”的酒,导致部分学员将“解百纳”误认为葡萄品种名称。加之近几年部分作者的误传和抄袭,以及张裕公司对知识产权工作抓得不紧,造成部分书刊及网站将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称为原料品种名称的现象。”[iii]



也就是说,张裕公司长期以来也把解百纳认为是葡萄品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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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7〕123号


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

(一)在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下同)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企业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按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税收分成比例分成。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单位代扣,到同级教育部门开具专用票据,并将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类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

第六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及市本级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辖区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二)“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季度计提和拨付,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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